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高校信息公开现状
随着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信息公开也逐步成为了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根据2011年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有近半数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且部分高校对申请人附加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申请障碍。这无疑是一种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违背的现象。高校作为当下培养人才的一个摇篮,其具体工作和自身建设的诸多方面对于社会来说都具有相当的意义,其重要性也可见一斑。
然而,2011年的调查中112所高校中,有55所未提供任何可供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占全体被观察对象的49.1%。某些学校虽然提供了专门的依申请公开信箱,但是调研人员在实测中多次遇到由于信箱地址不存在或者是对方信箱邮件已满的情况,造成申请被退回。实际上很多高校根本就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调研人员在向校长信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学校中,也只有海南大学回复同意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同时,报告还显示在对调研人员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有97家高校拒绝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占被观察高校总数近九成。而且拒绝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到15%。
当今的高校普遍设置了由学校办公室直属的机要部门,并由该部门管理学校的相关机要文件,并对机要文件按照密级进行封存。在高校信息公开方面,学校的理由普遍为“涉及学校秘密,不便社会公开”。而还有一些学校虽然设置了信息公开的途径,但是对公开的条件设置苛刻,诸如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而所谓的手续也相当繁琐。至于学校的网络管理部门,学校的互联网,也大都不涉及相关信息的公开,而且检索功能也存在搜索障碍问题。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的问题,已经不简简单单的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成为了一种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概括的说,高校信息公开途径,呈现出了样板化、单一化、形式化的特点。
二、高校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定位及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针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我们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负面现象。2008年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行政公开建设上的一大突破,而这一条例也成为了我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一个法律依据。高校在行政法中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事业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务法人。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它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别,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地是行政行为。
高校不是政府,但是其是否也有必要遵循相关条例,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但是通过现实我们不难看出,高校虽然并非职能机构,但是其社会影响力却是相当大的,而高校的内部设置也往往按照内部职能的不同而非为教学机构和行政机构,高校的运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相似性的。因此,可以说,高校信息公开也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具体说其必要性我认为有以下方面:
首先,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知情权从宪政角度加以阐释,则可以定位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对职能部门的监督的权利。高校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职能部门,但是我国法律将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承担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与公共服务的多方面的职能,可以说高校是享有一定的公共职能的权力,因此,其应当成为公民知情权的指向对象。一方面高校内部员工有权利了解自己的职称评定与物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高校学生也有权利知道自己学籍管理与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高校信息公开在维护和落实公民的知情权方面,是应当具有一定的责任的。
其次,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高校自身建设以及职能的有效运行。近年来高校的自主权利随着自主办学理念的不断完善而不断扩大,而扩大的自主权也绝对有赖于相应的监督来予以完善,从现实案例中,我们不难了解到,当代高校腐败案例呈现同比攀升的趋势,高校机构冗杂,行政腐败严重,这必然影响了高校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高校原本的办学理念,对高校自身建设与职能的有效运行也起着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针对此现象,高校信息公开的不断完善也是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的。
此外,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当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政府单一制治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治理模式已经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即政府指导下的多重主体共同配合,高校也从一个侧面担当起了一定的社会治理角色,从这一角度来说,高校理应接受一定的公开,从而形成信息公开的主体,增强其运行的民主性,注重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的前提就是必须达到信息公开。从广泛大社会的角度上来说高校信息公开必将成为一个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高校信息公开的完善途径剖析
鉴于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现象,以及其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完善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显得迫在眉睫,通过亲身经历与不断的调查研究,我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出台具有针对性的高校信息公开文件,为高校信息公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文件主要就是教育部办法的暂行办法,这在立法层面上级别较低,实施起来可操作性也不强。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继续蔓延,国家有必要提高立法层次,专门针对高校信息公开进行行政立法,只有这样,才能够根本上杜绝高校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漏洞,使得高校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同时规范保护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个人信息,使其仅在教育层面上进行管理,杜绝非法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将此类行为在刑法当中予以规范,建立一整套的高校信息公开与保护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够实现整整意义上的法律层面上的信息公开体制。
第二,不断提高高校各级的公开意识。意识对行为有指导作用,因而提高高校领导的信息公开意识也极大的有助于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当今高校的领导模式主要是旧的集中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虽然能够提高高校的运行效率,但是集约化的领导必然导致寡头现象,从而走向封闭的缺乏民主的领导形态。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其实也应当对高校的领导意识上有所影响,并被吸收借鉴,高校应当建立一种校长负责制基础上的多元化领导模式,将决策权进一步扩大,也只有逐步扩大决策主体,才能够为高校信息公开提供一个良好的意识上的保障。
第三,强化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是实现高校信息公开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任何权力主体愿意主动的进行自我公开,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强化可以形成一种力量,迫使高校逐步开放,实现信息公开化。在内部,学校员工和在校学生可以分别成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学籍管理等进行不定期公开申请,单个力量也许无法与学校进行交涉,但是若是学生组织,工会组织真正能够做到为自己的成员办事,那么对高校信息公开上无疑也成了强大的助推力,最终虽然学校是不得不进行公开,但是从目的上讲,这样的监督机制也达到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
四、结语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信息公开已由政府层面逐步扩大到了公共事业单位层面,这其中也包含着高校,为此教育部也于2010年通过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相关办法,办法实施的一年多,虽然部分高校先后完善了信息公开体制,但是具体实施上仍然存在这一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究其主要原因除了意识不开放,再就是监督的羸弱。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作为高校权力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建立与不断完善一方面关系着高校的有效治理与长期发展,另一方面还关系到高校培养出的人才的相关素质,可以说这是一项具有相当意义的制度。而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体制不断转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尚处于一种起步阶段,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与阻碍,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趋势,高校也不例外,相信在国家与全社会的不断关注中,在高校自身建设不断的成熟下,高校信息公开必然能够逐步的实现,最终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领域的长足的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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