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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作弊处罚中适度原则应用的新探析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近年来,随着高校考风的恶化,考试作弊情况的日益严重,许多高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处力度。例如:复旦大学,兰州大学,南昌大学,西安理工大学等对作弊者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浙江大学、青岛大学、海洋大学也对作弊者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但是对于高校作弊现象的处罚是不是越严越好?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高校对于考试作弊的惩处要严而有度,掌握适度原则,本文就着重以“适度原则”为论题进行讨论。

  一、 大学生作弊现状分析

  作弊者受到功利心和侥幸心理的趋势选择作弊,但是作弊是为了用最简单的手段来获取利益,当作弊不能给作弊者带来利益,甚至还会使作弊者利益受到损害时,作弊者必会选择不作弊。作弊同样需要机会,作弊者对于机会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点:

  1)监考不严。有些教师监考时对学生不管不顾,对作弊视若无睹,只会低头写教案或者抬头发呆。这样的监考不会给作弊者作弊行为带来任何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本就有作弊念头的学生便会欣然作弊。

  2)处罚不严。即使考场上监考认真负责,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作弊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学校对于作弊行为处罚不痛不痒,同样不能给作弊学生以警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作弊学生被抓住作弊,作弊学生同样可以毫无顾忌。

  3)监考通融。这一情况在大四学生考试和重修生考试,挂科补考中出现的频率最高。监考老师“体谅”这些学生处境艰难,往往监考时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不太过分的作弊行为,例如偷看、传纸条等行为采取了包庇的态度。这样在学生中就会产生一种“考场潜规则”,正考监考比补考严,大一考试比大四考试严。这样就导致了在这类考试中作弊频率高,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校风、学风。

  二、 适度原则的哲学概念

  适度是指事物保持其质和量的限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才能在实践中掌握适度的原则。

  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会向对立面转化。在度中,质和量相互规定、相互渗透,密不可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坚持适度的原则,使事物的变化保持在适当的量的范围内,既防止 “过”,又要防止“不及”,采取正确的方法,促使在实践活动中取得成功。

  三、适度原则在大学生考试中的应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作弊惩罚力度不够,惩罚效果不痛不痒,这样不仅不能起到遏制作弊的作用,还会变相鼓励学生作弊,恶化考风学风。但是如果惩罚力度过重,同样不能起到有效管理的效果,反而会向事物的对立面转化。过重的处罚会使学生战战兢兢,而且还可能冤枉没有作弊的学生,使学校管理没有人情,人人自危。

  那么,如何掌握作弊处理的“度”呢?笔者不揣浅陋,特提出以下浅见:

  (1)严监考,松处罚

  严监考指的是在监考时采用多种手段,使作弊者不敢或者不能实施作弊行为,将学生作弊的念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起到预防作弊的作用。监考是预防作弊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手段。一个认真负责的监考老师,两份打乱顺序的AB卷,一个教室打乱的座位可以很好的起到预防作弊的作用,对于端正考风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

  松处罚指的是相对于监考,处罚要以教育为主。处罚措施是在作弊发生后的一种警示手段,实际上,处罚是作弊行为发生后的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因此,虽然处罚措施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但是其效果远不如监考措施。另外,处罚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学生丢掉学位证,不是让学生不能毕业,而是为了教育学生,警示学生。这样看来,处罚措施不一定要不近人情,不一定要令人生畏,只要能教育学生,给予警示,这样的处罚就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因此,学校在处罚学生时要端正目的,不能为处罚而处罚,要做到为教育而处罚。

  (2)视情节适度处罚

  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校长杨福家说过:“一个在考试中布满欺骗的学校是不能培养出国家的栋梁之才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于作弊者可以一棒子打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是仍应当留有出路。有些高校在应对考试作弊的问题上,希望立竿见影,于是工作过粗,制定了一些过于严厉的条款条例,这违反了唯物辩证法的“适度原则”。

  高等学校学生尚处于成长阶段,在这一阶段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在考试中作弊应该给予一个改正的机会。此外,大学生12年寒窗考入大学着实不易,如果因为一次情节较轻的作弊(如夹带,旁窥等),就被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也是难以让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接受的,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这样,对于第一次作弊,或者作弊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学生,在适当给予处罚之后,应当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松初犯;但是对于作弊惯犯,情节较重,拒不认错或者死不承认的,就要按照学校和社会相关的处罚条例严惩不贷。

  (3)创新管理处罚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制定了几条措施,具体如下:

  1.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如夹带、旁窥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较重的作弊(如替考等)或者二次作弊,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2.凡作弊而又未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学业结束时按结业处理。若确有悔改表现,可在结业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凡作弊而又未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均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并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已评上的应予以撤销。党、团员学生作弊,同时应受到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同时撤销其所担任职务。

  上述措施,对于作弊情节较轻者来说,给了其一次机会,但是学业结业处理同时不得参加任何评奖评优,可以说给予了很严厉的处罚。另外申请补考机会,换发毕业证书正是此措施的创新之处,在申请期间,学校可对申请人进行观察,如果其并无悔改之意,则拒绝其补考申请,如其确实悔改则给了学生一次机会。

  遏制高校考试作弊任重而道远,高校不能为了效果明显而“过度”处罚,更不能措施不力纵容学生作弊。只要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真正将学生放在第一位,为教育而处罚,而不是为处罚而处罚,相信各高校教育工作者会掌握好处罚的“度”,制定出人性化,成效显著的处罚、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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