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4-0126-02
一、高校招考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这里所说的高校招考制度,主要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考试与招生制度。它由考试制度与招生制度两部分构成,成为高校录取工作的行为规范。高校招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它是基础教育的“指挥棒”,对于基础教育具有根本的导向作用。在学历成为就业、社会分配、干部选拔主要因素的时代,上大学是学生、家长的普遍期望,升学率是检验基础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是基础教育的“指挥棒”,考什么、怎么考,对基础教育都具有根本的导向作用。例如,高校招考时只考书本知识,就必然导致基础教育 “唯知识论”或“知识中心论”,培养出的学生则普遍是“书呆子”型。又如,高校招考时实行单一的笔试制度一考定终身,就必然导致基础教育忽视对学生操作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素质教育就只能是“纸上谈兵”。2.它是公民平等发展权利的“晴雨表”,关系到公民享有高等教育资源与发展的公平性。上大学是个人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特别是对于农村、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的学生而言,是拓展发展与选择空间、改变个人乃至家族命运的重要转折点。在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资产,其中,属于“一表”的一流院校全部为“国家所有”――全民共享资源。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是公民平等发展权利的“晴雨表”,怎么招、是否公平合理,关系到公民享有高等教育资源与发展的公平性。例如,高校招考时在统考前提下首先分地区分配招生计划(名额),就必然导致各地区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造成公民享有高等教育权利上的不平等。3.它是国民素质与人才结构的“调节阀”,制约着国民的整体素质与人才构成。基于高校招考制度对基础教育的“指挥棒”作用,进而也派生了对国民素质与人才结构的“调节阀”作用,制约着国民的整体素质与人才构成。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心理图式(意志品质、思维定势、行为习惯、发展特长等)主要是在较早时期形成的,其中的基本雏形是在婴幼儿时期形成并在基础教育年龄段调整定位的。所以,一定的高校招考制度造就了一定的基础教育模式,而一定的基础教育模式制约和限定了一代又一代的国民素质与人才构成。
二、现行招考制度的弊端及其负效
1977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已经停止了10年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1978年恢复实行了暑期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招生的办法。近30年来,我国高校的招考制度发生了一系列演进,其中,在考试制度方面,全国统考、一年一次的基本格局一以贯之,考试时间由最初的冬季考试改为后来的暑期考试,考试内容由最初的“5+10%(外语)”改为后来的文理分科基础上“3+X”(部分地区试行)。这些调整虽然有一定的完善意义,但并未改变“知识单一化”的根本模式。在招生制度方面,除统招外,开设了保送生、定向生、特长生的通道,取消了年龄及婚否限制,部分地区实行了网上录取的办法,但招生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招生“计划属地化”制度没有根本改变。所以,“知识单一化”的高考制度和“计划属地化”的高招制度成为我国高校招考制度的两大突出弊端,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知识单一化”高考制度的不科学性具体表现在:1.忽视道德素养的考察。“知识单一化”高考模式根本不涵盖道德因素的考察,致使基础教育难以将道德教育与培养摆上应有的位置,造成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普遍忽视学生道德教育与培养,出现了大量的“高分低德”现象,许多学生连起码的家庭伦理、文明礼貌、公共道德素养都不具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的基本目标,“有道德”也是培养“四有”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国民的中坚力量,道德素养更是不可或缺。2.忽视实践能力的检验。“知识单一化”高考模式没有将社会实践能力的检验纳入其中,致使家庭教育、基础教育普遍忽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和实践能力培养,造成了大量的“高分低能”现象,许多学生连起码的劳动技能、自理能力和经验都不具备,更缺乏基本的社会交往与适应能力,只好“带着家长或保姆上大学”,出了校门也难以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成功就业。3.忽视创新潜力评估。“知识单一化”高考模式没有将创新潜力的评估纳入其中,致使家庭教育、基础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潜力开发,造成了大量的“书呆子”,只会死记硬背的课本知识,创新思维素养差、创新潜力低。高等教育最核心的职能在于选拔和培养具有创新潜力的拔尖人才,但“知识单一化”高考模式既不利于创新人才的选拔,更制约了基础教育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总之,在“知识单一化”高考模式这个“指挥棒”和“调节阀”的导向和制约下,使基础教育只能长期固化在“知识中心论”、“填鸭式教学”的泥潭,致使大多数学生道德素养差、社会实践能力弱、创新潜力低,进而也限制了国民的整体综合素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计划属地化”高招制度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1.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权利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分省定额划线的“计划属地化”高招制度,人为地把应考者划分为不同的人群,形成地域歧视,造成录取标准上的不平等,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例如2001年高考后,各省市相继公布高考录取分数线,各地差距之大引人注目。其中,山东省是录取分数线最高的地区之一,重点线文科580分,理科607分;北京则是最低的地区之一,重点线文科454分,理科488分,两者差距高达百余分。分数差异的结果是:在北京、上海能够上重点大学的分数,在其它一些省市连一般高校都不能入围。2.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现行高考招生分省定额划线录取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这只是教育部门出台的行业管理规范。众所周知,高校招考是一个强烈牵动天下父母心、紧密左右千万学子前途命运的国家大事。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如此重大的国事必须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才行,而仅凭一个行业的行政管理规范来实施,显然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早在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而10年后出台的这个《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竟然违背了《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仅就这一点上说,也不具有法律效力。3.侵犯了高等教育资源贫乏地区的人权。高等教育资源贫乏地区一般多是政治、经济、文化资源贫弱的偏远、落后地区。这里的考生本来在享有社会生活条件和基础教育资源上就差,客观上造成了高考起点上的不平等,理应象“世贸规则”一样以一定方式给予适当的照顾。而“计划属地化” 高招制度却反而大大地抬高了高等教育资源贫乏地区考生的“门槛”,侵犯了他(她)们升学、发展的平等权利。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措施
笔者认为,高校招考制度改革要彻底跳出原有思维定势,考、报、招统筹,向下延伸,拓宽视野。其中,高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以科学地设置考试科目笔试成绩为主,以基础教育成果综合考评为辅。既实行“(3+X)+Y”综合考评制度。其中,“3+X”为高考笔试考试;“Y”为基础教育综合评价。单一的笔试永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高考制度的弊端,一次性面试既难于操作,也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所以,只能向下延伸,辅以基础教育综合评价。笔试科目设置可以时下倡导的“3+X”为基本模式。但要根据院校、专业的特点,灵活地把握好“X”的选择。基础教育成果综合评价要以相应的基础教育改革为基础,健全基础教育综合评价管理体制、操作机制和成果档案。评价内容以“道德素养”、“实践能力”、“创新潜力”为主要因素。其中,“道德素养”包括家庭伦理、文明礼貌、社会公德的考察;“实践能力”包括试验操作技能、基本劳动技能、社会交往能力的检验;“创新潜力”包括创新思维能力、战略选择能力、综合发展潜力的评估。基础教育综合评价以各要素“不合格、基本合格、良好、优秀”进行档次划分。其中,对于“道德素养”要素,在高校招考时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最低为“基本合格”。其他要素,可根据各院校、专业的具体情况划分具体的录取档次标准。为此,要彻底改革基础教育“大纲”和基础教育模式,相应地设置基础教育框架,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综合评价监管体系。2.为适应社会节奏日益加快的形势需要,由现行的每年一考制该为每年两考制。3.在继续实行统考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招考管理体制、运作与监管机制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高校高考自主权。主要是各院校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目标对“X”以及“Y”要素的选取及其权重的把握。高招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彻底废除“计划属地化”高招制度,实行全国一盘棋、一个标准。即按照各高校招生的总额度,从全部报考生中由高到低录取。2.对于地方财政所属高校,在全国统招前提下可给予当地考生适当的学费优惠。3.对于少数民族、偏远落后地区、弱势群体家庭的考生及特长生,在统招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加分。
主要措施:1.由全国人大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招考条例》及实施细则,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2.按照新出台的高校招考制度相应建立健全国家、各高校的招考管理、运作、监督体系。3.按照强化素质教育的原则和新的高校招考制度,相应改革基础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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