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高校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学费标准的增长幅度一再拔高,收费成为社会、家庭以及新闻媒介关注高校的主要话题之一。因为高校的收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为什么说高等院校是非义务教育就应该收费呢?不妨通过以下三个理论进行分析。
一、公共产品理论
社会产品可以区分为三大类,即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也有人将社会总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其中公共产品包括纯粹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1、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其表层意思是指由政府免费或低费用提供的用于社会公共消费所需要的物品与服务。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进行了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与纯粹私人产品或劳务相比纯粹公共产品或劳务应该具有三个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纯粹的私人产品或劳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们可以被人为地分为一个个能够进行交易的单位,从社会整体来说,其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该商品数量的总和,而公共产品则不可分割,它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任何一个消费者享受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所以说,公共产品具有社会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特点。
(2)消费的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ness):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如:某人逛公园并不影响其他人对公园优美风景的享受,此时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不起作用,因为任何人逛公园都不必通过竞争来获得。非竞争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边际成本为零:指新增加公共产品消费的人数而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不产生消费的拥挤现象。
(3)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公园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但如果只有买票才能进入,那么公园就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了,因为纯粹的公共产品还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作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即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在享用公共产品的同时,无法将另一些人或群体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即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共产品相对称的是私人产品,它是由个别消费者个人或群体通过一定的价格购买后对其的占有或享用,而将其它个人或群体排斥受益范围之外,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具有清晰的产权边界。与公共产品相比,私人产品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特征。私人产品的排他性是指所有权属于特定的个人,排除他人使用此物品或享受其好处的特性,因此私人产品这种性质,使得个人对该物品拥有一项独立完整的权利,即拥有该物品的“充分所有权”。
2、准公共产品
只有同时满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消费的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ness)、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三个条件的产品才称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只具备上述三个特点中的一个或两个,或者虽然三个特点都不完全具备但却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的产品。现实中纯粹的公共产品并不普遍存在,而大量存在准公共产品。目前准公共产品主要有两种特例。(1)拥挤性的公共产品。指虽然某种产品的效用可为全社会所享用,但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即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2)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指某种产品的效用虽然可以被全社会享用,但产品却可以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那些不愿意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可以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即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任何教育支出的直接受益者都是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在我国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是直接受益者,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受益对个人来说是可分割的;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也是可以实现排他的,因为在中国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上大学,高考分数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条件;另外,受教育设施有限性的影响,也限制了进入高等学校的人数,从这个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具有“拥挤的公共产品”的特性。总之,高等教育是具有私人产品的一些特性。不过,教育除了其可分割的私人利益之外,外溢给社会的部分(外部效应)则是不可分割的。作为一个国家,其公民接受教育的人越多,水平越高,对整个社会发展越有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又具有受益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所以说,高等教育既具有公共产品又具有私人产品的部分特性,是处于纯粹的公共产品和纯粹的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即准公共产品。既然是准公共产品,教育就不能完全由公共财政支持,个人投资也是必需的。
二、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认为,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家长及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提供纯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属于政府的扩张性职能,高等教育应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分担教育成本。这种分担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谁就应当支付教育经费;二是“能力支付”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的好处越多,谁就应当支付更多的教育经费。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教育投资说,即把教育视为一种投资,社会和个人都可以从教育中受益。从社会角度看,通过高等教育,增加了社会人才、增强了社会的知识结构;提高社会的生产力;促进社会阶层流动,减少社会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等。从个人角度来看,由于高等教育的存在,个人的知识面得到拓宽、知识结构更合理;就业机会更多;个人获得收入得到了提高;并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等。因此,个人理所当然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这一观点和“市场机制”的内容基本相同。其核心是“谁受益谁付款”。第二条原则能力负担说,高等教育不是一项“廉价的教育”,当个人及家庭“所得能力”提高时,个人和家庭应该多负担一些教育费用,就像有钱的人应多纳税一样。
三、博弈论
博弈论是一种“游戏理论”,是指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按照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我国的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其费用应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当前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向高等学校拨款的形式来实现的,而个人承担的部分则是通过收取学费来实现的,理论上说,学费的标准应该是学校与社会、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博弈后的结果。
高等学校在制定学校标准时,必须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培养学生所付的成本,二是政府拨款份额,三是学生及其家长的承担能力。作为学生个人及家长,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学生的培养成本到底有多少根本不了解。当前的高等教育仍属于卖方市场,就学费收取标准来说,学校与社会、个人及其家庭在博弈过程中,最终因信息不对称,学校可能成为真正的赢家。因为确定学费标准过程中,虽然学校的博弈能力小于其他所有主体之和,但是与其他任何单个主体相比,高校间容易形成联盟,联盟的博弈能力远远大于其他任何单个主体。学校可以利用它和其他任一个主体博弈能力的悬殊,克服主体行为的随意性,从而主宰学费的定价标准。
高等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学生作为其支出的直接受益人理所应当分摊部分教育成本。同时,向学生收取学费,从量上弥补了国家财力的不足,也开辟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思路,从质上看是我国经济转型对教育投资的必然要求,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加速自身发展的要求。著名经济学家海闻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具有人力资本并在未来获取回报的性质。因此,高等教育收费是对接受教育服务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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