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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创新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近年来,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例时有发生。大学生维权案件的频发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首先我们要从法理上搞清楚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究竟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大学生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本文结合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在分析大学生权利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高校管理创新的理念以及促进高校管理创新的若干措施。

  

  一、大学生与高校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系我国教育体制的实际,常态下大学生们均已年满18周岁,已达到公民年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也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上他们应当享受完全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了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一,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办学水平、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完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受教育权的实现,若要限制乃至要剥夺其受教育权,则需持谨慎态度,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也拥有一系列的相对人权利。当高校公共权力不当介入其自由领域时,大学生有拒绝的权利;而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则有监督权、参与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有请求的权利等。

  第三,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校扩招和实行缴费上学,使大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学生在承担相对高昂的学费的同时,其“消费者”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者”,大学生享有诸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及对等的,对此领域的管理,高校更应持谨慎的态度。

  

  二、大学生权利的内容分析

  

  基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关系的法理分析,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

  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而言,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因而,受教育权是公民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人权理论中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受教育权的内容可分解为以下具体权利:

  (1)教育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获得全面发展权:大学的根本使命是培养人才。在校大学生能否全面成才是权衡高校办学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作为管理者的高等院校,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以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要。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学生依法享有广泛的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拥有相对的选择各种教育资源的权利,如选择课程、选择教师、调整专业等。但不可否认,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1)人身权: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被称作是公民的“天赋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内容;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殊的法律身份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荣誉权、配偶权、知识产权等。在学校管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管理权力与大学生权利的界限,努力做到充分尊重大学生人身权。

  (2)财产权:大学生对自己独立拥有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学校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所有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当得到学校妥善的管理和保护。若因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学生财产损失,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1)知情权:即学生有充分了解高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凡是和大学生成才密切相关的有关信息,大学生都应享有知情权。如知悉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资源的权利;知悉课程设置、师资状况的权利;知悉学校的评价制度的权利;知悉各类评奖活动的评价标准的权利等。

  (2)参与权: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充分享有学校、社会赋予的学习资源,享有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充分实现学生的参与权,是大学生顺利成才的必要条件,也是高校在管理改革中的重点内容。

  (3)监督权:对学校资源的使用状况,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情况,大学生应当有监督的权利,以确保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得到尽可能好的成才环境。相应地高校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将学校的实际运行状况向学生公开,在确保学生知情权实现的基础上,加大学生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以更好地实现培养人才的中心目标。

  (4)救济权:法理常识告诉我们“无救济即无权利”,大学生的权利通过法定的形式予以确认之后,并不等于他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能够享受到权利。实际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若无必要的救济措施,法定的权利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而变得无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救济本身也被看作是“第二权利”。高校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权利救济组织以确保大学生的权利真正地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三、高校管理理念的创新

  

  1、法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精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作为学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恪守法治理念,即制定的校规校纪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设定实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时,更要注重设置一定的程序来保障内容的实现。如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管理好该管的领域,而对于学生的自由领域则只能引导而非强制。

  

  2、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以人为本”是管理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经过长期探索而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它相对于过去那种只见物不见人、把人当作附庸的管理理念而言,确实巨有无比的优越性。

  “以人为本”具有多层含义,落实到高校管理中,就是“以学生为中心”,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意味着高校管理者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尊重大学生的合法合理要求;也意味着在教学关系上恢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法律关系上保障其主体地位的实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一个大学应当形成“校长带领校部机关为院系领导搞好服务;校长、校部机关、院系领导为教师搞好服务;校长、校部机关、院系领导、教师要共同为学生搞好服务”的三个循环,并继而提出,“如果一所大学能够让学生有充分的自豪感,教师有充分的尊严感,管理人员有充分的成就感,那么这所大学就是充满活力的大学。”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者转变观念,做到“心中有人、心中有服务”,制定规则的初衷不是为限制而是为了促使大学生权利的实现,促进其成才。

  

  四、高校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的原则,高校应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优化管理规则、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者素质。

  

  1、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将高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内制度、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展开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通过完善制度条款、确定管理权限、明确运作程序、细化权利内容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决杜绝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合法”和“程序不合法”现象,将学校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2、建立健全学生组织,落实大学生的管理参与权和救济权

  (1)完善学生组织,扩大其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事实一再证明,被管理者的有效参与是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的有效措施。应加大共青团、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力度,不但要赋予其以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更要通过完善机制、扩大透明度等方式而赋予其相应的决策权。在充分发挥大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促进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

  (2)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方式有多种,如强化学生会的维权职能、成立维权网站、设立维权信箱等等。结合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应当建立校内解决纠纷的机制,以确保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使大多数的校内纠纷校内解决。如成立“学生事务促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事务的最终裁定机构,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相关事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受理学生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因违规违纪而受处分的申诉等事务。

  

  3、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引导大学生理性维权

  一方面,要使管理者树立“管理即服务”的大爱意识,真正尊重学生的权利。在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个案中,大多数是由于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使权力所致,因而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使其树立注重程序意识,明了权力的行使要恪守“法无授权即无权”原则等就尤为必要。

  另一方面,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要让其知道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而是受经济、道德等诸多条件制约的,并不是一旦权益受损就必须诉诸于法律手段而与母校对簿公堂。大多数情况下,诉诸于司法途径并不是最优化的选择,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应尽可能地在校内或教育系统内部用调解、申诉等非诉讼方式去解决,只能当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诉诸于诉讼手段。即大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本着合法行使与合理行使的原则,合理合法地、灵活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

  (注:本文是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2006jqw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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