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现状
(一)高校毕业生对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利认识不明确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毕业生有权获取全面的就业信息,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信息公开;(2)获取信息及时有效;(3)信息全面。这些信息应当包括对社会整体就业信息、所有用人单位需求的信息、意向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政策信息等,要求就业信息公开、就业信息真实、就业信息完整。高校毕业生还具有获得相应就业指导的权利。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大学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但现实中自主选择权的实现,有赖于公平有序、消除歧视的就业规则的建立。
高校毕业生对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束手无策,有的解决不当造成了严重后果。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目前,许多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内容、法律后果、订立程序等内容并不十分了解,由此导致就业协议书的随意、盲目签订,最终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还有一些高校毕业生因法律知识匮乏,侮辱就业陷阱。更有甚者一些毕业生因法律防范意识差,误入传销组织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准确有效的签订就业协议对于指导毕业生顺利就业,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毕业生就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就业协议书签订之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切实履行就业协议。但现实中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不履行就业协议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事实上,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的原因各异,其法律性质各有不同,需区别对待,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很多高校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时不注意审查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致使在违约行为出现时无所适从。就业协议书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条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在用人单位违约情形下追究其责任的依据,也是毕业生自己违约后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必须对该条款的适用有明确的了解。
二、如何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指导的思考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在对毕业生法律指导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结合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使法律指导贯穿始终。笔者认为,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业的劳动法教师或邀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者专门成立一个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备有律师经验的法律教师,定时接受毕业生的法律咨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法律援助,以对全校的毕业生进行法律指导。目前有的学校会针对毕业生在全校范围开展毕业就业讲座,期间也涉及到部分法律问题,因此可以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开展法律指导讲座。另外鉴于毕业生对就业法律指导的渴望以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可以在就业生网站上专门开辟法律指导专栏。
(二)专门课程的设置与教授
笔者认为高校应加强针对法律指导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授,做到未雨绸缪。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一般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的统领下,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就业指导,但大多数的指导局限在毕业就业程序方面的指导。这样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更无从谈起有针对性的指导了。
因此笔者建议将就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作为毕业生的必修课程。考虑到毕业生求职在大四上学期已经开始,法律指导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实习之前较为合适。为了能达到培训目的课时和形式的设置要灵活,授课内容的选择要有针对性,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相结合。另外这一工作的开展必须是有着丰富劳动法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
(三)高校辅导员的就业法律指导
高校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可或缺的资源,高校应重视其重要性。多元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知识储备是高校辅导员做好工作的基石。辅导员应注意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常识,将就业法律指导的内容寓于平时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侧重加强对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学校可以专门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就业法律知识,以此丰富高校辅导员的知识结构。
辅导员在进行就业法律指导时要树立全程化的法律指导意识,要将法律指导工作从新生入学就着手做起,贯穿于整个大学四年,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身心特点,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就业指导工作,量体裁衣,使学生得到个性化的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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