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立法,优化整体信用环境
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例如明确高等院校必须承担审查贷款、学生毕业后联络等有关责任;明确贷款银行依法享有催收、追讨欠贷的权利;明确借款人违约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样,除了为国家助学贷款直接提供顶层设计和法律保障外,对于推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优化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划和指导,健全完善规范、权威的个人信用体系,实现银行与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大经费投入,减轻高校助学贷款压力
一方面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校的教育投入。只有教育经费得到应有保证,高校才能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减轻国家助学贷款在贫困学生扶困助学体系中的压力,才有可能根据在校贫困大学生不同情况,通过设立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提供定期和临时补助;另一方面要适度降低学费收取标准,控制在多数家庭承受范围之内,让有志于深造的贫困家庭学子能够基本负担得起,保证他们接受公平高等教育的权利。同时,高校还要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尽可能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增强自身实力。
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国家担保制度
借鉴德国、法国、瑞士、英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信用担保制度,建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从省财政和各高校学费中提供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因为提供助学贷而出现较大亏损的金融机构,或者补偿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部分呆坏账,减少银行方面的财力损失。同时,由政府、高校、公共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机构提供担保,中央可对其进行“再担保”、“再保险”,改变银行单方面承担贷款风险、单方面追收贷款的缺陷,解决银行后顾之忧,切实调动银行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拓展助学贷款范围,鼓励支持生源地助学贷款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办生源地贷款,以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基层机构为主要依托,直接面向学生发放,由家长提供担保,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具体运作方法是让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老生凭借个人在校的有效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申请发放担保或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也可通过金融机构系统实现拨付与结算。
五、出台相应鼓励政策,促进银校全面合作与交流
作为银行机构,应该认识到违约、欠贷等情况是暂时的、个别的学生行为,要积极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关键一环和直接受惠方,高校的责任更大,只有高校承担起应有的工作责任,才能把保证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和真正落地。因此,国家在设计助学贷款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银行和高校的角色和利益诉求。一方面把各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落实态度与情况,纳入国家对各银行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政策范围内,给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各高校自行招标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六、完善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和跟踪机制,规范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建立受贷学生个人情况定期查询和跟踪制度,高校和放贷银行分别建立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尤其要加强学生毕业后个人情况定期查询和登记。对于那种逾期不还款的学生给以经济或其它形式的惩罚,让他们承担因不遵守承诺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如: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定期公布不还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为有关单位在进行录用、招聘、提拔、出境验放时,查验、参考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七、强化高校管理功能,加强对学生信用知识和信用理念的培养
高校要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设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机构,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承担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纳入必修课范围,并将学生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衡量学生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积极推进收费改革,做到“奖、贷、助、补、减”统筹兼顾,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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