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产学合作是一种利用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学校和企业,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步入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力为重点,有机地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教育模式。最近十年,我国的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都呈跨越式增长,承担起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在众多人才培养模式中,产学合作尤其适用于保险学专业。
一、国内外高校产学合作模式经验借鉴
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高校都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方式,与企业共同搭建产学合作模式。
(一)美国
产学合作在美国的体现方式为:学校为主,企业为辅。学校利用其具备的师资力量为企业培训所需的人才,而企业一方面向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设备资源,另一方面帮助教师设计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明确学生应掌握的技能,并委派工作人员辅导学生实践。同时,还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支付薪酬,与教师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价。社区大学的教师配比更有利于产学合作的进行,兼职教师的比例至少为50%,其余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因其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负责讲授应用性的课程。[1]
(二)英国
产学合作在英国的体现方式为:工读交替制度。工读交替制度即为学生在校学习与校外工作实践交替进行。根据薪金发放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学生的薪金完全由企业给付,不考虑是在企业工作还是在学校学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的薪金来自学校的资助,而在企业工作期间,则由企业提供工资。[1]
(三)加拿大
产学合作在加拿大的体现方式为:带薪实习项目。带薪实习项目是指学生是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学习交替进行的学习方式,其中工作实践学时应占理论学习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同于英国的产学合作模式,加拿大的院校建立了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匹配融合。同时,建立互相评价的考评机制――学生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企业与院校则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学生参与产学合作的资格和学分的获得。[2]
(四)德国
产学合作在德国的体现方式为:双元制。双元制指的是企业全程参与合作教育。产学合作中,由企业提供办学资金和实践工作的条件,并参与专业培养和课程建设,每个专业均成立企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企业的产学参与资格、学生参加职业考试的相关事宜。在教学时间分配上,只有30%至40%的课程在学校进行,其余课程均在企业进行,企业和学校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核。与美国的产学合作模式相同的是,师资主要来源于企业――绝大多数教师是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
(五)法国
产学合作在法国的体现方式为:精英教育模式。法国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建立了严格升学选拔制度,即只招收少量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在精英教育模式下,学生只有通过在校学习和企业实习等数个环节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并且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成绩不合格的则会被淘汰,一定的淘汰率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率。[3]
(六)韩国
产学合作在韩国的体现方式为:进行订单式教育。大学根据区域特色,专门开设一些有针对性的课程,以培养企业所需的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这种应用型教育模式就是订单式教育。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流程如下:首先由学校进行先期专业特色的深入研究;然后结合对企业的访问,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的需求;根据专业特点及企业需求,学校与企业界人士共同对订单式教育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经过细致的分析后,通过研讨会的形式,落实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方向,同时开发专业课程及对应的应用型教材;最后建立对订单式教育成果和效率进行判断的定性、定量的评价机制,并以此为依据,总结制订下一期的订单式教育实施方案。[4]
二、民办高校保险学产学合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设计不适用于产学合作
很多民办高校在设计保险学专业时并没有考虑产学合作这方面,因此在教学大纲、教材的选择及师资的安排上还是遵循传统理论授课占主导的教学模式。为了配合产学合作,部分高校临时改变原有的教学课时,强行安排一些实践课时,使理论课时缩减,导致学生在没有扎实保险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进行实践操作。可见,产学合作仅仅流于形式,高校保险学教育未与企业真正融合,最终的结果就是学生实践效果差,受益少。
(二)校内教师实践能力较弱
由于一直以来,对教师的评价标准都局限于理论授课及研究,导致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薄弱,从而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仍过分强调学术论文与纵向课题。很多保险专业的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进入高校就职,毫无在保险机构的社会实践或工作经验,而在授课的过程中,也从未有机会到相关的企业进修学习,导致与保险行业实际脱轨,因而不具备独立承担产学合作项目的能力。
(三)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目前,保险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积极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产学合作的目的在于高校借助企业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企业则借助高校获得技能型人力资源。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保险商品开发、营销、核保、理赔、投资及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的广泛人才需求,但现实是产学合作模式也很难培养出真正满足企业“岗位零距离”的人才要求[5],学生毕业后上岗往往需要企业再次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二次培训”,增加了雇佣成本。同时,在产学合作中,保险企业对高校的科研成果和教学资源几乎无依赖性,导致产学合作成为高校单方面收益,而保险企业收益甚微的“冷门”项目,产学合作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 (四)缺乏产学合作评价体系
目前,民办高校还未形成系统的产学合作评价体系,对于学校、企业、学生等参与主体的表现没有合理的评价标准。教师参与实践如何考核,企业在合作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如何,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收获无法量化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进行产学合作的过程中,后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要求高校能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达到互利共赢目标的合作计划,以此来吸引合作企业。下面就以保险学专业为例,具体阐述一下合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保险学的产学合作计划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专业知识的认知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三这个学年。根据保险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学生会在大三学年学习专业主干课,至少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两门课程。在设计以上两门课的教学大纲时,应该将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实践课时。同时,学生还会涉及其他专业限选课的学习,这些课程也应安排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上述实践课时应该在理论课时完成后进行。实践课时分为校内和校外两部分:校内的部分主要是由校内老师以进行,主要帮助学生梳理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指导学生在模拟仿真实验室进行专业软件操作,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同时为学生顺利完成在校外的实践课时做准备;校外的部分主要是由合作的保险企业负责,学生在其经营场所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带领,先熟悉各部门的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然后在每个部门进行见习或是实践操作。通过校内与校外的实践课,学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保险业的性质,对所学专业有更深入细致地认识。第二阶段是以学生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四这个学年。学生结合学习的相关专业课程和第一阶段进行的实践课程,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是兴趣特长,选择保险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进行为期2~3个月的专项实践。如果有同学对未来并不想从事保险行业,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选择,可以安排他去其他领域的合作企业进行实践,达到产学合作的真正目的。
四、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产学合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国外产学合作模式的借鉴,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奠定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的基础
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应用性,因此在设计培养方案、课程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时要将实践课程或课时考虑在内,奠定产学合作的坚实基础。因此,学校需要产学合作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使培养方案更贴近实际工作,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竞争力,课程大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比例适当,教材更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感。作为保险学专业,就是要在寿险和非寿险两个领域分别涉及的保险商品(包含市场分析、险种的开发、合同的制定、营销、核保、理赔)和公司管理(包含计划、统计、投资、财务、偿付能力、人力资源、效益评价、再保险)两大模块进行合理设计,根据包含的内容对大模块进行分解,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小模块,使教师易于传授,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对应的知识点,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
(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应选派教师到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充分了解实际工作流程,并参与相关企业的从业资格考试,进一步掌握和巩固企业所需的一系列技能。对于保险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除了在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实践能力培训外,还可以选择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如果有机会进入地方保监会学习,更有利于实践教学工作。对于资金较雄厚、资源较丰富的民办高校,还可以将教师送到国外优秀的应用型财经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教学理念、有效的产学合作模式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双师型”能力的另一种方法就是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应用能力的同时,教师的实践能力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三)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保险企业在产学合作中希望获得的利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希望从产学合作中发掘实践型保险人才日后为企业服务;二是通过与民办高校的产学合作,提高保险企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保险形象;三是借助民办高校的学术平台和学术能力,进行保险新产品的研发。[6]鉴于目前企业在产学合作中“无利可图”的局面,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应共同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即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长期效益为契合点,充分利用高校与企业提供的差异性的保险环境和保险资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有机结合,共同培养适应未来保险行业发展的综合型实践人才。[5]
(四)建立产学合作评价体系
建立产学合作评价体系是保障产学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民办高校应专门设立产学合作监督评价小组,小组的成员应由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针对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监督评价小组而言,政府成员可以从地方保监会或是省市社会保障厅进行聘请,他们要对校方和企业的合作效果进行评价;校方成员应由对教学和管理都非常了解的教研室主任或院长组成;企业成员应由参与产学合作的保险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他们与校方共同对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学生成员则由参与产学合作的学生推选的代表组成,他们要对学校和企业提供的产学合作项目进行评价。综上所述,评价的对象包括校方、企业和学生。监督评价小组每学年都要进行全方位评估,因此评价标准涉及的内容较多。最后还要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突出的主体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一方提出整改意见。
五、结语
应用型保险人才的培养要依靠完善的产学合作机制,而完善的产学合作机制需要校企共赢、互惠互利等才能良好运行。因此,民办高校应积极与保险企业沟通合作,共同努力,使产学合作项目进入良性发展态势,为社会经济发展输出保险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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