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高校规模的迅速扩张,业务不断膨胀,各种劳务费的支出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也构成各项科研项目支出的重要内容。高校劳务费具有覆面广、种类繁多、单笔金额小、总量金额大等特点。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层面及高校没有对劳务费的发放引起足够的重视,实务中存在这样那样一些乱象。规范劳务费发放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鲜有相关论文。关于劳务费的定义、核算、发放对象、发放范围等内容都值得探讨。
一、高校劳务费的类别
(一)按费用的来源进行分类
高校发生的各项劳务费按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教育事业费中支出的劳务费。如监考费、阅卷费、出题费、稿费、讲座费、讲学费、论文答辩费、面试费、教辅费、晋升职称评审费、实验室人员劳务费、专业实习指导费等。
2.纵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劳务费。如论证费、鉴定费、评审费、验收费、材料整理分类费、助理费、报账费、钟点工工资、临时用工费、助研费等。
3.其他费用中支出的劳务费。
(二)按劳务费发放对象进行分类
按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劳务费分为三类:
1.校内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部分返聘或临时聘用的退休职工。
2.校外人员,主要是指从校外聘请开讲座、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论文开题、答辩等专业技术人员等。
3.各类学生,主要指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高校劳务费发放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劳务费发放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缺乏管理制度
目前高校发放的各种劳务费没有进行归类管理,缺乏具体制度约束。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高校,检索不到关于劳务费的具体规定。笔者调研了多所高校,咨询了不同的办事人员,其中有项目负责人、学院领导、院办主任、报账人、财务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等,都回答没有具体的规定。
大部分高校在办理劳务费时,都是凭经验,依惯例,有时是根据本单位经济能力“看米下锅”决定。同一种劳务费,各高校之间,高校内部部门之间,有时存在差别。有的劳务费在一个学校内出现“看人发放”的情形,若针对专家与非专家区别对待,尚可以让人理解,而实际情形是针对校内的职务而定,谁的职务高发放标准就高,明显存有行贿的嫌疑。
(二)发放随意性大
笔者从某高校劳务费报账凭证上看,发现大多数劳务费发放单都是简单地编制一张表,上面有发放名称,如评审费、专家费等,下面是领取劳务费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银行卡号、发放金额),以及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签字盖章。有的高校发放研究生助研劳务费时提供合同,尽管合同很不规范,但可以反映劳务所指向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导师在给学生发劳务费时,没有具体的标准,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月份差距很大。有的高校在监考费发放上,存在一些乱象。如主考、巡考、监考等人员的劳务费差距惊人,有的还添加上没有付出劳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劳务费发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三)存在套现嫌疑
高校下拨给学院和部门的预算资金当年用不完,单位就想方设法巧立劳务费名目,将项目资金用完。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购物卡不能报,违规的奖金、福利不能发。于是相关人员通过发放劳务费形式套取现金。如有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为从项目中套取现金,就编造学生助研、实习、实验等名目,将相关的劳务费打入学生银行卡,然后让学生将款取出后给己。还有的先让学生签字,在报账时要求直接将款项打入项目负责人的银行卡里。这样不仅从科研项目中套取了现金,而且还利用学生的身份逃避了个人所得税。
(四)易生腐败现象
由于高校劳务费发放没有制度依??,也没有相关的规定,造成实务中有空可钻。有的利用机会给领导发劳务费,有的选准时机给本单位职工发福利费,有的想方设法给自己发辛苦费,还有的借机乱发加班费。有的为了避开在自己单位领取劳务费,就与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互抬,今天你请我当专家,明天我请你做专家,请来的所谓“专家”目的为了劳务费。如果高校不加以规范,劳务费必将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三、高校劳务费发放的应对策略
针对高校劳务费发放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对高校劳务费的发放加以规范和管理。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四个应对策略:
(一)完善制度
国家层面应设计宏观的劳务费顶层管理制度,如针对各种考试,规定考务费的发放原则;针对各种专家资格及劳务强度、劳务时间、发放对象等因素,给出指导性意见;针对学生各种勤工助学工资、津贴给出原则性的规定;针对何种情形下可以发放劳务费;针对假借各种加班费名义,实则发放劳务费情况给出界定。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联合财政、物价部门,针对地区物价水平及收入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出劳务费指导标准。高校应结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制定适合本校的劳务费发放细则。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可以给高校留有一定的调整空间,比如监考费,可以按场次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上限。可以规定主考人员、巡考人员、普通考务人员劳务费的级差,并规定不得突破。即使考务费资金充足,也不得超额发放,多余的款项可上缴学校备作职工福利费统筹管理使用,不得作为部门的小金库使用。对于科研经费中相关劳务费的支出,也应制定指导性的发放标准,比如,研究生助研费发放金额,是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计算,还是按照基础津贴加助研绩效计算等等。
(二)强化要件
根据劳务费的性质,会计在核算时应对劳务费发放的要件进行审核。
首先,要查看有无劳务合同或协议。这里所指的合同或协议,是指劳务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提供相对明确可以计量的劳务协议。比如学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临时工务工等,应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对于类似专家咨询费、论证费、监考费等一过性质的劳务费,要在名单上列明身份证号、专家职称及所在工作单位。
其次,要审核劳务费的内容及发生时间。如发放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劳务费,要审查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对于各种借劳务费名义发放的加班费,要退给报账人,要求通过人事处签署意见;对于各种监考费,审查是否提供此次考务工作总体安排文件,是否载明参考学生人数、考场个数,以及监考人员、主考人员、巡考人员及普通考务人员劳务费的计算标准。再次,审查发放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以及领取劳务费人员的签字。总之,在报销各项劳务费时,财务人员要明确所需的要件资料,强化各种要件的审核。
(三)放管结合
劳务费是高校业务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管理教育经费中各项劳务费开支。科研经费中发放劳务费,各单位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制度明确的发放标准范围下,不设比例,据实开支各项劳务费。面对目前劳务费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高校财务要加强学习,增强交流,在财政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的情况下,遵从比例适度放开的原则,做到放管结合,做好核算工作,同时应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要控制劳务费发放中一些乱象的进一步蔓延,教育主管部门可通过下发细化劳务费核算科目指导性意见,并要求高校在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过高比例的支出。这也是高校财务工作人员目前应当思考的问题。
(四)细化科目
高校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按照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设置应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级科目核算。目前高校在核算劳务费时,有的是直接归集在“劳务费”二级科目里,有的是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大类中的小类下分别设置“劳务费”明细科目核算。如在“教育事业支出”大类下的“教学支出”、“业务辅助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教育经费项目支出”等小类下分设“劳务费”明细科目核算,而对于不易区别的劳务费均放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核算,这就造成“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支出占比较高的原因之一张甫香(2014)已对此问题作出论述。建议高校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等大类下各设一个“劳务费”明细科目核算,同一个大类下不再细分。这样既有利于大类项目中各种劳务费发生金额的归集统计,也有利于各类劳务费支出的占比分析。
四、结语
本文对高校发放的各种劳务费进行了归类,提出了缺乏管理制度、发放带有随意性、存在套现嫌疑和易生腐败现象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作了详细分析,总结出完善制度、强化要件、放管结合和细分科目四个方面的应对策略。
高校劳务费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在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规范各类劳务费的?l放,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鉴于本人知识所限,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可能不够全面,文中所论观点难免有些偏颇,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辞海》(1989年版)缩印本,辞海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9月第11版,P1832。
②《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P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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