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学生起诉母校”的先例。受案法院以“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为由,启动司法审查高校行政管理的程序。最终,法院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的依据违反上位法及程序违法为由,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败诉。无独有偶,2014年,武汉某高校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取消博士研究生项某入学资格的决定,最终法院以“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应的决定书。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决定书,该处理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选择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为“一审”,并在高级检索诸多项目中的当事人栏输入“大学”为关键字,得到裁判文书近200余篇,在其中筛选出判决撤销学校所作行政处分的判决书13篇(还有30余篇未注明原告具体撤诉理由的撤诉裁定书,据笔者从事行政审判的经验,原告通常在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时会撤诉,但因无从考量相关案件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对此类案件未做统计),其中因事实不清为由撤销的1件,因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的1件,其余均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
二、存在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在现行法条件下,作为被告的高校所作出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行政处分大多经得起考量,故而,笔者搜索到的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反映了高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越来越规范,也彰显了法治的进步。除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以外,高校所作出的对学生进行“降级、留级、警告”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驳回起诉的多个行政处分,原告多指出了被告所作行政处分所违反的法定程序,说明不当程序致学生权益受损的事情并未消失。
程序是从事某种特定行为或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它主要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季卫东. 法制秩序的构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2 - 18.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正当程序是近代法治发展的产物,它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随着殖民主义被带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为正当程序,成为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 Due Process of Law)。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程序的重要性,英国哲学家培根曾有过生动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或“确认违法”。教育部2005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05年规定),相较于199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首次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明确要求各个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不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高校学生处理、处分程序和申诉渠道的健全提出了要求。
然而,在我国,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往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15]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未制定相应制度。很多高校只有申诉办法,?]有关于申委会的运行制度。二是制度未能得到认真执行,申委会流于形式。学生违纪后第一时间写类似检讨的情况说明,未告知学生相关的权利,对学生威胁利诱陈述违纪事实。三是权利意识不强。学生违纪后申诉的不多,提起诉讼的更少。
三、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降低学校在此类诉讼中的败诉风险,高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努力:
1.完善违纪学生处理制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制定对开除、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听证制度。
2.严格执行法律及学校相关制度。处理学生违纪的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及学校制定的程序操作,并在每一个处理阶段做到充分保障学生权利,合法合理的行使职权,同时注意保留过程中的证据。
3.充分保障违纪学生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很多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仅允许学生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陈述和申辩,更有甚者,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学生交代违纪事实,严重侵害了违纪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制度宣讲,让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更好的缓和学生因违纪处理而与学校产生矛盾冲突。作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对学生影响重大的处理结果时,应当引入听证制度,有效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即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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