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指高校科技人员依靠政府或社会资助进行研究,产生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并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向企业等社会经济主体转移,从而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直至发展为新产业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科学原理、生产工艺、实践管理、市场运作等多学科知识的流动耦合,具有差异性、风险性、长期性和启发性的特点。上述过程和特点决定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具有高度复杂性。
本文所述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主要包括科技立法和科技政策。科技政策是科技立法的基础,大多先于科技立法;科技立法的成熟亦会加速科技政策的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由政府、企业、市场以及高校自身组成的复杂系统,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使高校向企业实现资源、科技的高效率转化,并在该程中起到引导、协调、支持、规范、管理等多重作用。但是部分法律、政策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进行汇总、梳理和凝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适从
我国科技法领域的两大基石――《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别于1993年、1996年颁布,两者相互配合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国家于2007年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作出了适应性修改:确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科技投入、以市场为导向、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鼓励产学研的实践原则。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国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日益迫切,而上述两部法律在适用上仍存在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实践性的缺陷,不足以对当前科技产业转型升级的迅猛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应时代的需要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加紧修订,并于2015年10月1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
对高校而言,本次修法的改革亮点包括:强调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实现了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并与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2015)关于校办产业所获收益 “自收自支”的精神一致;允许高校经公示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转化科技成果;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奖励的分配细则,加强对高校科研团队的激励等。
我国科技法、知识产权法、教育法、经济法等多部门法律与行政法规相互补充衔接,围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两大法律基石,构建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框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一览表
二、“三部曲”力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是科技成果产出的“大户”,但因为制度原因大量“成果”变“陈果”无法走向市场。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的修法解开了束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桎梏,确立了充分调动高校科技转化积极性的总基调,是中国“拜度法”的“加强版”,是国家为推进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部曲”。
为了确保新法案的原则性条款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颁布实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与高校相关的内容包括: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奖励后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所获的转化收益原则上不含股权激励,以免权利寻租;免除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更符合科技成果的价值变动规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执行等。若干规定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是对修法进行补充和细化的“二部曲”。
继“两部曲”颁布之后,为了给政策实施作出表率,国务院再度于2016年4月21日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三部曲”,围绕政府“十三五”期间科技成果转化的量化工作指标部署了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其中与高校相关的内容包括: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推动相关课程建设;支持校企构建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推进国家财政资助科研产出的成果包发布;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等。
上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部曲”彰显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改革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将科技成果转化新政“抓实、落地、生根”的迫切期望。高校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端,需要充分利用政策契机调整办学与管理思路,切实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的先行先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明确提出通过健全机制和创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拉开了本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的序幕。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制约先行先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比如“成都十条”、“京校十条”、“汉科技十条”、“鄂十条新政”等,力求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提供了修法依据。这些地方政策致力于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科技人员奖励、离岗从业、考核评价、职称认定等方面有所突破,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不乏诸多制度创新的亮点: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空前
在《促进科技成果法》若干规定(2016)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奖励科研团队份额定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之前,许多地方政策早已突破了该奖励力度: “京校十条”为70%,“武汉黄金十条”为70%,“济南科技十一条”为60%,“成都十条”为70%,“鄂十条新政”为70%以上。除了对成果转化团队给予奖励,“武汉黄金十条”还对东湖高新区内促成专利转化的中介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汉科技十条”对列入国家、省级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奖励。
(二)鼓励高校科技人员投身产业发展
“京校十条”规定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可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济南科技十一条”和“重庆十五条”均规定高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资产最高可占70%,与新修订的《公司法》(2014)同步。
(三)明确高校职务发明可协议制度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武汉黄金十条”、“成都十条”均规定科技成果团队在某些情况下(与单位签订协议、单位怠于实施等)可自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四)加强高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力度
“京校十条”、“汉科技十条”都规定设立成果转化专岗并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待遇或破格晋升职称资格;“南京科技九条”规定了高校离岗从业人员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鄂十条新政”将高校离岗从业科人员引入学校的税额和捐赠等同纵向经费纳入考核指标。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两年政府无论从国家法治层面还是地方政策层面都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投入了巨大的制度红利和财政激励。然而高校庞然体制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任何法规、政策的推行都需要经历一段“消化”周期。在这个缓冲过程中,有些高校在观望等待政策体系的稳固定型,而有些已经着手破冰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分析造成观望的原因,无外乎因为政策过度超前立法范畴,而政策在规范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方面又无法树立与立法等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非科技部门(通常是财税、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操作细则所依据的管理办法相对滞后,导致上位法精神的执行受到下位规范文件的阻挠。因此,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还不甚完备,基于科技进步及其成果转化复杂性的考量,也有学者呼吁出台一部系统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法》,对高校职务发明的性质、转化方式、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焦点问题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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