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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学生在校人身安全保护问题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基金项目:项目编号:CX201501。

  作者简介:汪统梅,东北林业大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15

  一、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概述

  (一)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紧接着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要求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步伐相适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在越来越注重科技与人才的国际武林中,教育的作用便不言而喻。尤其是承担着技术知识教育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双重角色的高等教育,对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意义深远。我国目前而言,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学术研究方面,对于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尚无明确的定义。国内些许学者曾作出自己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毕国兴认为,此类事故是学生在学校期间所遭受的所有人身伤害事故;王悦群认为,此类事故仅指学生在校期间因学校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褚宏启则认为,此类事故是指高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为各种不同原因过失行为所导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述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一些外在特征, 但尚未能从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本质特征方面揭示出此类事故的特殊之处。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简单涉及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纵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以及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基础上,可以简要概括出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高校依其性质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高校组织进行的校外活动过程中,或者事故必须发生在高校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校园内部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这是该类事故区别于其他事故的一个显著特征;2.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造成在高校学生具体的人身损害结果。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权利,所以此处的人身损害既包括对于在校学生身体上的伤害(包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方面),也应该包括给学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科技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专门专项的高精尖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所以在面对目前日益严峻的高校教育活动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在校人身安全事故时,准确定义其内涵便是解决所面临问题的首要之举。据此,在对上述学者的观点进行仔细剖析和对比后,个人认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作出如下界定:发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进行的校外活动中,或者在高校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对在校高校学生身体安全和精神健康产生一定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

  关于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从上述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整体行文中,我们可窥出以下四点:1.损害主体的特定性,即只有在校高校学生才能成为该事故的受害方,此处偏排除了高校其他在校人员(如高校老师和工作人员);2.发生场所的特定性,即只能是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如化学实验和体育教学)和高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场所(如高校负有监管职责的校内游泳池和篮球场)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即只能是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周末但排除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4.损害法益的特定性,根据上方论述可知,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不仅包括对学生身体的损害,也应该包括对于学生精神方面的损害。

  二、我国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形态以及相关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

  (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形态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或成年或没有、或积极向上或患有心理问题、或心怀感恩或愤世嫉俗、或健康或患病等自身特性以及高校教育活动的复杂性,使得高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来自各种不同原因的威胁,如由于高校自身或者高校聘任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教授、校园保安、卫生清理人员、体育设施维护人员等)未按照或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所造成在校高校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心理创伤、或由于高校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及除高校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因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地震、台风、泥石流、飓风等)、或者因不能预见的意外因素引发的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简要概括来说,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四种:1.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如失恋自杀;2.高校原因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如体育课老师监管不力造成学生某个身体部位受伤;3.高校校园内侵权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如学生被校内机动车撞伤;4.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暴雨雷电。由于这些包罗万象的因素,亦导致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这不仅让广大高校学生和父母为之胆颤,更使很多高校手足无措、甚至是名誉大降,而也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反思,尤其是一些教育学家和法学人士的深思。   (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和实践中的严峻形势

  纵观目前我国二百多部法律以及数量可观的诸多法规,其中涉及到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于2000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虽然《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来处理实践中的各种类型的侵权事故,但因为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概括化,所以在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实际中难以把握和适用;虽然有些学者和司法人士认为最高院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应该成为高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介于高校教育活动自身所具备的公益性而言,是否应将高校纳入上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固然是处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高校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问题的良好开端,但由于《办法》中的有些规定仍显粗糙且未专门区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且《办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仅处于国务院工作部门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远低于法律和法规,因此在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并不具备良好的操作力和执行力;再如《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等都是关于侵权、教育以及突发事件的专门法,未能详尽地规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三、健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机制

  教育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更是中华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更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我国也紧随世界各国重视教育发展的潮流,在教育事业上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由于长期传统定势思维和观念的影响,社会往往都会倾向性地认为,学生一旦入学而在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高校就应该担负起对学生的所有职责。不仅应该保证学生的主要目标――按时完成学业,更应该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等。固然,学校本就应该尽职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但如今社会生活千变万化,而大学教育也不再像小学、初中以及高中那般大力贯彻应试教育,甚至有的地方一直实行的全封闭化管理。大学更注重的是对高校学生思维和能力的锻炼,因此,大学生活体现出来更多地会是多元化和丰富性,这也导致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经历的人和事不会仅局限在特定的范围。那么相应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其人身安全也会受到更多方面的威胁。这就不仅要求高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并应高度重视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完善校内基础设施,健全学生人身安全预警和救济机制。与此同时,高校学生本身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在出现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一味的要求高校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首先,应该明确事故的侵害源来自何处,并仔细鉴定事故责任程度,才能去客观地分析高校在其中所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个人认为高校只有在确实损害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且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该承担责任。而实践中大多数高校往往出于维护名誉和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先给予受害一部分赔偿或补偿,一般不会认真地分析人身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以及依法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如此发展下去,高校的境地会越为尴尬,也势必会影响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己经迫在眉睫。纵观世界各国,在如何有效地保障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妥善地处理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瑞典和日本)均结合本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相关学者和专家的建议制定了相当成熟的《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校园安全立法。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校校园安全问题,首先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机制:1.从立法上明确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关系的本质;2.以教育部牵头,综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学生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如全方位覆盖高校学生人身安全险,完善高校内部心理安全辅导机制等;3.须根据事故原因的不同确定责任归属原则和赔偿主体,充分保障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等教育的健康和谐发展。综上所述,须在结合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之上学习借鉴各国经验和相关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法》 。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保障大学校园的安全,给万千学子一个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和成长氛围,给父母和社会一份安心和保证,给高校一份敢于理性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底气,才能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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