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引言
目前,各大超市、百货大楼、手机卖场等地方处处可见到一批年轻的身影,他们游走在社会各个行业的底层岗位上,从事着技术含量低、重复性高以及劳动报酬低的各种工作。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淡薄,拥有的社会资源少,兼职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频繁发生。本研究基于对武汉市部分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在了解了大学生兼职权益如何受侵犯以及究竟大学生维权存在怎样的障碍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给净化大学生兼职环境,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提供一定帮助。
一、文献综述
1.大学生兼职的动机与作用
随着各高校学费的增长,再加上平时社交费用、考试报名费用、资料费用等,使得在校大学生及其家庭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更甚的是,对大多数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供养一个大学生会给原本就贫穷的家庭带来更大的负担。这样使得很多在校的贫困大学生走出校门依靠兼职获得学费及生活费。
另外也有一部分出于想找机会锻炼自己,纷纷走出校园寻找兼职。大学生兼职一方面可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提升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培养独立自信的人格。但是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价值难以体现;与学习会产生冲突;工作与专业很难相关;工作与未来就业相关度不大。(唐斯羽,2008)[1]
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已经有相当部分学者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其中,有以调查大学生兼职对其社会资本积累正面作用为基础,一方面讨论大学生兼职对社会资本积累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讨论兼职的不同类型对大学生社会资本积累的不同影响。(潘洪涛,2009年)[2]
2.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00-5000元。调查显示,现在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农、林、师范类院校贫困生比例超过30%,特困生比例超过15%。[3]
华中师范大学姚银红、严双唯2012年对兼职过程中的一些现状进行统计描述,并用SWOT综合分析法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4]大学生兼职机会较多,但是竞争压力颇大,期间也有许多的不安全因素。
3.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纠纷
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研究,大量的文献都是从三个视角来剖析的:社会、学校及个人。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兼职市场的一些权益问题进行描述。由于我国目前兼职市场混乱,相关立法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集中表现为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扣取证件及收取押金以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等。很多研究者都针对兼职权益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2013年,胡言芳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在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定性后希望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为兼职大学生找到维权依据。[5]
4.小结
大学生基于经济或者寻求自身发等原因,纷纷走出校园寻找兼职,但找到自己满意的兼职岗位并非一件易事,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到的状况也屡屡发生。我国法律在大学生兼职这一块的灰色地带导致许多存心不良者压榨大学生而谋取私利,而缺乏经验和社会资源的大学生又投诉无门。因此,我们绕开我们无法触及的法律这一环,希望从与大学生兼职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寻找到帮助,即学校和企业。
本研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深入探究了“校企对接”这一块,提出带薪实习常态化这一新思路,希望对今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进一步实现带来帮助。
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调查
1.样本及数据基本情况
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
①问卷设计(2014年9月):确定研究问题、调查目的、所需数据及搜集方法,设计出问卷初稿。
②试调查(2014年9月):在华中农业大学随机放50份问卷,根据填写过程中反馈出来的问题,对问卷进行适当修改,确定问卷最终版。
③正式调查(2014年10月):
A.抽样方法:分层抽样法,在中南民族大学南湖校区、武汉纺织大学南湖校区、武汉大学东湖校区以及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四所高校中随机抽取100*4个样本对其兼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B.问卷回收:回收上来400份问卷,有效问卷376份(错填、漏填、单选当多选、所有选项一样、回答不符合实际等均视为无效问卷)
C.数据处理: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使用问卷星及spss等数据分析软件将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排序、汇总等。
(2)访谈法(2014年11月):联系高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勤工助学中心给大学生提供兼职的情况。访谈过程以录音形式记录,结束后整理形成文字资料。
(3)走访调查(2014年11月):走访调查各个中介及企业,了解中介及企业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干预程度及影响。
2.存在的权益纠纷及安全隐患情况
我们走访了四所武汉的高等院校,做了一项关于选择找兼职渠道主要考虑的因素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将这些因素按重要性排序之后,得到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述表中结论,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四个考虑因素中,劳资纠纷仍然是大学生找寻兼职时进行渠道选择考虑的最多的一个因素,其平均综合得分占到了2.59。说明劳资纠纷问题一直是大学生寻找兼职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一个因素。 83%的同学表示同中介机构发生过纠纷,多集中为被黑中介欺骗和中介未按照约定推荐工作并且不退还中介费用。共有64%的同学表示同用人单位发生过经济纠纷。但纠纷标的额一般不大,多为拖欠、克扣工资。
存在安全问题的大学生兼职群体占了50%,其中有劳动过程中工伤,进行夜间兼职路途中遭遇到暴力威胁,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遇性骚扰等。安全没保障直接伤害的是学生的人身,相对经济纠纷,影响更为严重。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原因分析
1.法规视角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7]因为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者的属性要求这个人应该是以此为生、获得劳动报酬并合乎劳动者几点要素的。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
但是,同时又有人提出质疑。首先,《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什么样的人不在劳动法的规范之内,一共有五种人;第一种就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是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的,而在校学生并不包括在内。并且,劳动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8]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很显然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然如此,兼职大学生当然属于劳动者范畴。
关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至今也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出台来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同时,多数大学生也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加上维权成本远远高于所要追索的利益,因此遇上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往往选择不了了之。
的确,法律在相关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我们应该开始考虑将大学生兼职作为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出台明确、详细、可操作的法律条文,认真规范兼职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2.中介视角
大学生群体缺乏社会经验以及人脉关系,能够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相对较少,所以导致很多学生在寻找兼职之初不得不依靠中介。而中介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的特点,趁机收取不合理的中介费用。在我们调查的样本中,34.86%的人认为中介收费标准不合理,29.27%的人认为通过中介并不能很快的找到兼职,35.13%的人认为通过中介找兼职容易发生劳资纠纷,54.06%的人今后不会再选择中介找兼职。
大学生相对薄弱的社会关系导致其只能寻求中介的帮助,被动的听从中介的安排,被诱骗缴纳不合理的中介费用。还要为其提供额外的张贴小广告、招揽其他人等工作。
3.大学生视角
大学生除了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外,平时对于社会上权益侵犯问题关注甚少,因此,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清楚该怎么办。大学生应该多关注社会上一些劳资纠纷是如何发生,而后又如何解决,为自己接触兼职多储备一些相关经验。当然,也需要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当自己遇到权益被侵犯时,应该理性面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实在无计可施,也可向身边社会经验及人脉资源更广的长辈或朋友咨询。
四、结论
基于我们对中介市场的调查,发现中介市场是剥削大学生主要社会组织之一,有很多谋取私利的人借此机会收取高额中介费,占用学生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会从学生工资中抽取部分作为他们的提成。往往由于大学生没有维权意识、或不具备足够的维权知识、维权成本太高以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等。使得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大多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反而更加助长了中介市场恃强凌弱的不正之风。
一方面,作为受侵害的大学生群体,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学习相关权益维护知识。寻找兼职过程中要懂得识别信息真假,遇到问题,及时向身边的有经验的同龄人或长辈寻求帮助。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机构提供的所谓高薪资工作,面对诱惑要保持理性判断。
另一方面,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最有威慑力的政府,应该加强兼职市场的法律建设,完善兼职市场法律监管制度。还劳动力市场一个“纯净”的运营环境,同时也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兼职平台。
五、解决方案
1.实施校方与劳动力市场的对接,将带薪实习常态化
实习是深化大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其专业应用能力,与未来岗位需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在国家各种人才的培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除了负责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外,也应该给学生提供能将理论知识付诸实践的平台。当然,仅凭学校一方面的努力也无法成功的搭建好这样一个平台。需要更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构等能够提供工作岗位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社会组织加入进来。
这里所说的实习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学实习或者专业实习,而是不定时,长期,定向性的带薪实习,即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获得一定报酬的实践活动。[9]带薪实习与教学实习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偿的,而后者是无偿的。带薪实习具有获取报酬的目的。这样,带薪实习不但迎合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构储备人才的需求,满足了大学生学习相关技能并缓解经济压力的要求,最终也会使高校的教学质量得到显著的提升。
对带薪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有的认为是属于“劳动关系”;[10]有的认为是属于“教育管理关系”。[11]因为双方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带薪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仍然存在争议。在这一方面的就需要校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商议协定,才能确保三方的互利互惠。 2.加快法律建设的步伐,跟上兼职市场变革的速度
根据大多数中外学者的一般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关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到目前还没有确切统一的说法。
史尚宽提出“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12]。在此定义之下,我们就无法说的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存在稳定而合法的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3]那么由大学生兼职所带来的劳动纠纷便可以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总之,法律作为最有力的监管依据及维权途径,应该发挥好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人民的作用,加快建设,跟上兼职市场变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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