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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规制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中学术不端行为频发,已有泛滥之势。随着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各高校纷纷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主管本高校的学风建设事宜,但由于《实施意见》内容较为简便,缺乏足够的指导,导致各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内容不一,这不利于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

  一、学术不端的概念剖析

  对于学术不端的概念,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科研作伪行为是“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学术不端是高校教师在学术共同体中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没有遵守研究的规则,出现篡改数据、捏造事实、剽窃成果等行为,并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失范行为区别开来[2]。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学术不端主要是指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并将其与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区别开来[3]。总的来看,学界对学术不端行为主要界定为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违反,主要类型是剽窃、篡改以及抄袭。

  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也有相关的规定。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2007年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学术不端行为范围规定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标准准确的定义,而通过行为模式和类型进行描述。

  二、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不足

  目前我国规制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正处于一个混乱的状态之中。规制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主要是2015年12月修订的《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管“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调查、认定对象的范围。其次是部门规章,这主要是由教育部的各类部门规章组成,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前者对学校处分学生的权力、学生的申诉权利等内容加以规定,后者则对学位沦为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整。再次是其他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加强处理学术不端的要求、规范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将学术道德纳入学生教育过程当中去等。

  除了这些直接有关于规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如《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等,这些主要都是以学术共同体为规范对象,并不直接针对或并未针对学生群体。

  三、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策略

  (一)统一学术不端的概念

  明确学术不端的概念并不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规定内容完全一致的概念界定,而是各个学校在根据自身学术环境特点的前提下,制定明确而严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只有存在明确的行为边界,才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和管理。

  首先是明确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所在,从“立法目的”的解释出发,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边界;其次,从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入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明显特征进行描述,以缩小概念边界;再次,从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入手,对于经常出现的不端行为进行列举,以便于规制的便利实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列举是最不容易严谨概括一个概念的方式,因而还需要留有一定的解释余地,也就是回到了目的解释的范畴。从多个角度对学术不端的概念进行描述,就能够尽可能地缩小偏差,以实现规制的有效性。

  (二)捋顺规范文本体例,细化处置制度

  从类型繁杂、内容不一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规制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需要对混乱的规范体系进行清理。鉴于目前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文件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这一层面上,因此整合后的规范体系任然以部门规章为主。

  首先是在法律层面,只需要对学校的处分学生的权力、处分机构职责、处分原则和程序以及学生的权利做出大体的规定即可。其次是部门规章,这主要是指教育部的发布的部门规章,但不排除学位委员会等其他机构的存在,但要求尽可能减少规章的数量,以便减轻规范体系的混乱程度。部门规章需要对学生学术不端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区别于其他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授权学校(以及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将法律所要求的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权利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在各个学校的具体规定上,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之后,学校需要对规制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并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在结合本校或本地区特色的基础之上进行确定。而学校规定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实施程序,这主要包括发现、举报、调查、裁决、申诉以及监督等几个部分。值得注意到是,对发现渠道的扩展,对举报程序的规范,对举报人的保密,惩处体系的构建,对调查的公正性、裁决的程序性、申诉的便利性的保障以及监督渠道的扩展等内容进行详细而严谨的规范,以保证规则实施效用的最大化。(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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