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1992 年5 月,武汉大学设立我国高校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可谓中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滥觞。在2000 年9月北京大学等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引进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之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了自己的师资、经费乃至制度支持,开始走进民众的视野。目前开设以“法律诊所”方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其中发展较早也成果较好的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浙江大学法律诊所、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人民大学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中华女子学院法律诊所等。总体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锻炼了学生的法务实践能力,加深其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对于学生可谓有利无害。但在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方面,高校法律援助却遭遇了一定的困阻与尴尬,限制其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一、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原因
(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影响力不足,案源稀少
除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较为知名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许多高校法援机构宣传渠道有限,往往名声不显,仅依赖过去接待当事人的口耳相传或是机构指导老师的推荐。以笔者所在法律诊所为例,学员所接案源多半来自诊所老师转交业务,即作为律师的指导老师有部分不方便接的案子转交给学员处理;另一部分案源来自于诊所学员每星期在海口区美兰区法院接待点的值班,而当事人直接求助于本学院法律诊所而产生的案源反而寥寥无几。即便是有上述非法律诊所渠道的案源,还是会出现部分学员一整个学期接不到案子的情况。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需求缺口很大,遭遇法律纠纷的贫弱群体面临着无力负担高额律师费的问题,但在需求的另一端,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大部分高校法援机构又面临着门可罗雀的尴尬,既无法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价值,亦使锻炼法科学生法务实践能力的初衷落空。
(二)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均有不足
在具体开展法律援助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学生专业知识、实务经验都有不同程度不足的情况。不同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员多半是所在高校法律院系大二、大三的学生志愿者,连基本法律、法规都尚未学全,更毋庸说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志愿者几乎是以“边学边用”的方式在开展法律援助,使得法律援助的效率与当事人的信任度降低。另外,在实务经验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志愿者的实务经验几乎为零,在有案源下情况下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积累一定的实务经验,而没有案源的同学的所谓实务经验则完全来自于诊所老师的讲授。学生志愿者实务经验不足,理论与实际脱节,导致真正接受当事人委托往往捉襟见肘。
(三)优质学员定期流失,机构内部缺少学员间的经验传承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与法律诊所教育结合开展工作。现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是以定期学员制为一般模式,以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为例,其经过一年或者半年的培养期所培养的学员由于毕业或者读研等原因离开本校,因此每年的开学阶段上门求助的当事人都几乎是新的一期实务经验非常薄弱的学员。普遍的情况是,学员们空有一腔热情想要帮助当事人,但是由于经验的缺乏往往仅仅依据法条与教科书的理论参与法律事务,多有磕巴甚至是帮了倒忙。在这种情形下,与其说学员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不如说当事人为学员锤炼了法务经验,增强了社会实践能力多一些。当然,国内目前有个别高校通过招纳研究生进入本校法律援助机构,使得学员在学习期完后还在法援机构有一定的留驻周期,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资源,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总的来说,学员制使得高校法援机构的教学价值远远大于其社会价值。
二、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对外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况
鉴于高校法援机构存在上述不足,一些高校在开展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时做出了一些探索,其中不乏卓有成效者,笔者以母校海南大学所设“法律诊所”近些年所做的探索为例,略谈当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情况。
(一)组织参与学员法律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拓宽学员实践渠道
海南大学诊所与法学院法律志愿服务协会合作,开设了多项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一是万福社区摆点法务咨询,该项目旨在为附近社区提供定期、定点的免费法律服务,拉近了学员与当地居民的距离,同时拓宽了案源。二是琼庄小学法律课堂,该项目旨在通过给小学生讲授基本法律常识实现“从娃娃抓法律启蒙”的理念,同时也使一部分实务经验不足而法学基础扎实的学员得以发挥所长。三是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供志愿速录服务。另外,诊所还多次在妇女节、劳动节组织学员开展维权普法宣传活动。上述形式的活动既帮助学员更多地接触群众,提高了其社会实践能力,了解了基层的法治状况,也帮助案源渠道单一的法律诊所拓宽了案源,增强影响力。
(二)积极与有关单位、机关合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高校法援机构应积极探索自身在现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角色定位。就法律援助这一角色定位来讲,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签订了合作协会,在其立案大厅提供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等服务;就志愿服务这一角色定位来讲,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与本市万福社区志愿服务站、海口市司法局海南省立法常委会议都建立了良好的志愿服务合作关系,使得诊所能最大程度融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 (三) 加强诊所的经验传承与总结
通过诊所学员换届时的经验交流,组织学员撰写法律援助纪实等方式,诊所帮助学员最快速度了解法务特殊性、注意事项以及一些开展工作的技巧、经验,因此近些年新入班学员反映因缺乏经验而使工作受阻的情况大大减少。
三、未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增强其公共服务职能之展望
(一)高校法律援助与专业科研结合
法律援助本身能够较多地了解基层法治状况,而高校法律院系又负担着就社会民生热点开展法治调研的工作,而开展法治调研为有关部门建言立法抑是建设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环节。因此,笔者建议,高校法援机构应充分将本机构法律援助、其他法律相关志愿服务与所在高校法律院系的专业科研结合,改变其仅仅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思路。
(二)积极寻求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而法科大学生在其中无疑担当着异常重要的角色。原因在于相比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公民并没有所有“法律援助辩护”的待遇,只能依据生活常识与十分有限甚至是一片空白的法律认知参与诉讼,往往出现不知道、不遵守诉讼程序,甚至是在法庭质疑法律正当性的情况,既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使本人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这种情形下,所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亟待建立。受制于人员、财政等原因,依赖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建立上述体系还不现实,反而法科大学生普遍有参与法务实践的需求,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空白。
各机构可以积极与所在县市法制局、法援中心等部门开展合作,联系与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妇联等建立对口合作点,与当地基层法院合作在立案大厅开设法律咨询、与当地消费者协会建立合作关系等,拓宽案源,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可度。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体制
针对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模式较为松散引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政府和高校共管模式。但双方必须在范围和管理权限上合理地进行分工。法制局、司法厅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机构的设立、工作范围、人员资格等方面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而高校所在法律院系应当安排专人专项负责法援机构的日常工作、内部人事制度、具体操作程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创新思维、锐意进取,充分发挥本机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科学管理,拓宽案源渠道,拓展服务形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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