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1 民办高校中政府职能的界定及现状
政府职能,顾名思义,即政府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在法治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两大部分,而在民办高校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之中,政府应该以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职能,即是对民办高校中政府职能的界定。基于民办高校不同于公立高校,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公益性,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为其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这体现在制定和执行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并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方面,政府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等合法权利,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民办高校获得办学优势;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发挥监督职能,保证民办高校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发展,规范其行为,确保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本质。
从政府职能的履行和民办高校的发展来看,当前的现状是,由于政府职能的履行并不到位,民办高校无法取得长足的发展,这种阻碍作用,表现在收费、生源、管理体制和师资力量等各个方面。例如,实践中民办高校并没有取得和公立学校同等的待遇,尽管法律上,规定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和公立学校,无论是在生源、收费还是师资力量,收益、产权处理、经营等各个方面,都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加之办学自主权并没有充分落实,民办高校最大的优势也无法真正发挥,政府虽然在深入改革和完善市场机制的过程中也对民办高校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仍然不够完善,也无法实现权力的自主运作。
2 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诚然,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从其发展的内部体制还是外部环境来看,均存在着阻碍其长远发展的诸多因素。政府作为社会的服务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也有责任通过自己职能的完善和履行,推进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
2.1 立法职能的履行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在一大环境之下,去改变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模糊不清和相互矛盾的地方,理清和界定民办教育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基础。
一方面,政府可以对现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矛盾或者冲突之处,通过立法会议的召开,尽快确定统一的立场,制定合理的修改意见,进而修订有矛盾的法律。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新的政策和法规之时,要以已存在的法律法规为背景,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立法冲突和矛盾。除此之外,虽然已经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一专门性的立法,但其可操作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政府需要抓紧时间出台与其相应的配套执行法规和政策,以适应我国教育战略的改革和新形势下民办高校的发展。
2.2 经济职能的履行
在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方面,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主要要求政府对民办高校进行资金方面的扶持。如前所述,民办高校的经费不足是制约其长远发展的瓶颈,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帮助民办高校解决其经费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最基本的就是要切实实施和落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对民办高校进行财政支持的规定。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的中间社会机构来发放对民办高校的直接财政支持。因为相对于其他的公立学校而言,民办高校与社会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政府通过第三方的社会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管理,可以通过社会力量的发挥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除了上述直接性的资金支持,政府还可以借鉴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民办高校进行间接的扶持政策,通过土地、基础设施、税收等方面的减免和优惠以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科研经费等项目进行间接扶持。
2.3 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能
美国、日本等发展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取得成功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民办高校的长远和长足发展必须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为基础,政府应该在可行范围内给与民办高校最大的办学自由。然而,在我国民办高校却并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因此政府必须深化对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方面,需要对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减少对民办高校的计划管制和行政审批项目,淡化在民办高等教育中行政化色彩,将权力还给社会和高校,从而恢复民办高校的自主权和发展生机;当然,另一方面,在改革的过程之中,政府还必须同时履行规范民办高校办学秩序的职能,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发挥社会和行业的作用,形成政府、行业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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