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一人时,就是二者之间的诈骗;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诈骗罪的成立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实施了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行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还可以是动作欺骗,既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等。欺骗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才可能构成诈骗,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要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三)被骗者在错误认识的引导下对财产进行了处分
被骗人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四)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在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获得了其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高校常见诈骗手段
(一)就业诈骗类
高校学生往往没有正式走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同时又因为经济原因或者想体验生活,或者是面临毕业,他们急切地想找到一份兼职和工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种心理,通过张贴广告、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引诱学生来应聘,进而会使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收取各种各样的手续费、报名费和押金等。更有甚者,对学生进行非法拘禁、强制其从事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二)诈骗学生家人
一些诈骗分子在获取学生家庭信息后,编造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实施诈骗,2007年云南红河洲一名在南京上学的女生因手机被盗,被犯罪分子在手机上获取家里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告知家里,孩子被车撞,现正在医院抢救,“他是孩子的老师”请家长按指定账号汇款8万元,否则孩子有生命危险,家长接到电话后,心急火燎到到银行及时把钱汇出,在放心不下的情况下,由风尘仆仆地赶到南京,到学校后女儿安然无恙,方才知道被诈骗。
(三)网上交友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友已不再是稀奇的事情。如今高校中,几乎没有人不会网上交流,网络成为生活中不可获取的一部分。但也因此有很多学生放松警惕,忽视了网络安全问题。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各种聊天软件:QQ、微信、微博等与大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在获取其信任后,对其进行诈骗。
(四)网购诈骗
和网上交友一样,网购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网购让人们足不出户享受生活的便捷。但此种购物方式也因为支付方式、运送方式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通过退款、转账等方式来骗取钱财。
三、高校诈骗的特点
由以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诈骗手段可以看出,高校诈骗实质上就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同时也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高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一)诈骗手段的多样性
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诈骗手段的多样性是高校诈骗的突出特点。诈骗分子根据高校学生的特点和生活方式开发了一系列的诈骗手段,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冒充学生进入宿舍推销诈骗、在开学时时冒充教职工进行诈骗、网上交友诈骗、网上购物诈骗、恋爱诈骗等多种多样的诈骗方式,亟需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
(二)诈骗手段的智能性
诈骗分子在高校作案行骗时,往往都是运用各行各业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相关经验,通过精心细致的安排和策划,设置圈套,等待目标上钩中计,在诈骗过程中一般都是使用科技性高、具有较强迷惑性的手法来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三)高校诈骗案发频繁,受骗率高
高校诈骗不仅覆盖面广,而且诈骗成功率比较高,即高校范围内的诈骗有着更高比例的受骗者。不少学生认为校园是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放松了警惕,同时因为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认识不到诈骗的严重性和诈骗发生的频繁性,因此当真正遇到诈骗时,不能够正确地识别,因而容易被骗。 (四)衍生案件的严重性
高校诈骗的发生,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诈骗。有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之余,还对受骗学生进行人身侵害。如网友见面遭到强奸、只身前往外地应聘找到传销集团甚至邪教团伙非法拘禁、诈骗不成动手抢劫等。这些案件经常与高校诈骗伴随发生,而且性质非常恶劣。
四、高校诈骗的预防对策
在了解高校诈骗的特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诈骗分子正是瞄准了高校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以及容易轻信人等特点,进而在高校进行诈骗。针对目前高校诈骗发生频繁、上当率高等问题,学校、公安以及相关部分应该结合大学生和高校诈骗的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制定一系列的防范举措和方法,联合打击高校诈骗。
(一)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防骗意识
高校学校在告别高中生活,离开家人独自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生活学习,少了父母的保护后,对一切都充满好奇,这种好奇心极易使他们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目标。学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尤其是大一新生的安全教育。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是高校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表示自己在上大学前很少或者较少接触社会上的人和事,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也只是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对于社会经验则较少教导孩子。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自己很容易相信别人。可见,在高校诈骗中,受害的大学生大多是因为其自身的意识较为单纯,缺乏对陌生人应有的戒备心理,从而导致诈骗得逞。此外,通过对诈骗原因的分析不难发现,在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之前的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防范高校诈骗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发挥学校以及相关安保部门的重要作用,对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以及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大力开展防范诈骗的安全宣传活动和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开展学前教育、安全课程培训等活动来提高校园学生的诈骗防范意识以及遇到诈骗后的应对措施等。
(二)加强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使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蚀思想提供了温床,在这一变化中,传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不少高校学生不能抵制诱惑,贪图享乐,爱慕虚荣,常常因为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因此学校要在日常学习中,通过开展思想教育、组织讲座等形式加强高校的思想建设,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高校学生在面对诱惑时,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假象所迷惑,时刻保持警惕的意识。
(三)注意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使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外,现如今不少人为了寻求他人对自我的认可在网络博客、论坛上公开发布自己的隐私,更有将生活中的事无巨细都放到网上;除此之外,将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地址的网购包裹随意丢弃也可能会使重要的信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成为其利用的工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当重要的,除了高校学生自身的保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严禁任何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此种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事实上在社会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比比皆是,甚至在不少电子购物网站上光明正大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泄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做出惩罚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加强高校学子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显示,很大一部分受骗的高校学子都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学生在受骗后选择提醒周围同学,提高身边同学的警惕,这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还有的受骗学生选择“打水牙齿和血吞”,自认倒霉,这种应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大胆地继续实施诈骗。如果高校学生在受骗后能够及时地向学校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案,能够使公安机关更快地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受骗的情况,这样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打击诈骗团伙,及时迅速的报案也更有利于追回损失。
(五)加强高校保卫和管理职能部门效能
高校保卫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着保护校园安全和管理学生的职能,在高校诈骗案件频发的背景之下,上述相关部门更应当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完善校园和宿舍出入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力度,在最大程度上让诈骗分子不能进入校园实施诈骗。此外,学校保卫部门应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已经发生的校园诈骗案件一查到底,同时,加强与周边高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尽可能多的掌握诈骗分子的活动规律和作案手段,以便进行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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