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纪检监察工作在和谐校园构建中的重要性
(一)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充满活力、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等,是和谐校园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要求即是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校园的建设发展,而整个校园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也必须形成整体优化、良性互动的状态。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坚决杜绝各类发生在校园内的消极腐败行为。显然,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纪检监察工作,校园各个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良性互动关系将很难实现。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必然能够发挥出首当其冲的作用,是实现和谐校园构建的必然要求。
(二)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
对反复倡廉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不但是民办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更是实现和谐校园构建的重要保证。通过多年来的研究调查,虽然民办高校已经是社会当中相对“纯洁”的机构,但腐败行为仍旧存在。而作为客观存在、社会现象的腐败现象,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而言,这些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将极大的破坏着和谐校园的构建。因此,作为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首先就必须在持有紧迫感、责任感的基础上来做好党风廉政思想的宣传与教育,对党章所赋予的纪检监察任务进行全面的履行,从而为和谐校园的构建提供政治上的保障。其次,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始终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以及综合治理与惩治的方针,着实的对能够与民办高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预防、惩治腐败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为和谐校园的构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再次,还需要坚持党风、校风建设的长期性,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原则,对损害学校利益、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持以坚决纠正的态度,从而为和谐校园的构建提供作风上的保障。最后,对于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查处,不袒护违法犯罪分子,始终要保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先进性,从而为和谐校园的构建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三)是构建和谐校园的现实需要
民办高校,并不是“世外桃园”,社会当中的那些消极腐败行为也会在民办高校的管理、教学、科研等各个方面中得到反映。而这些由腐败现象、不正之风所引起的各项矛盾、问题,只有通过党风廉政的建设才能够得以解决。因此,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以及党风廉政的建设,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首先,通过党风廉政的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的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能够切实的排除那些影响和谐校园构建的因素。其次,通过和谐校园的构建,能够进一步理顺校园内所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减少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反腐倡廉与和谐校园的构建是统一的、一致的,如果不能良好的清楚校园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校园的和谐、健康发展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民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配置不到位,队伍结构不合理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队伍都存在着人员配置不到位、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长期以来,很多民办高校都将纪检监察员来当做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的干部在年龄上普遍偏老(50岁左右)。而作为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尤其是其中的案件查处工作),必须要求相应的监察人员具有办案专业化的思想与品质,并能够熟练的使用办案专业的技能,能够良好的掌握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人员相对较少,且纪检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很难满足于办案的要求。
(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地位较低
当前,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都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与执行。一些民办高校的党委,尤其是一些主要的领导,不但长期性的干预着纪检工作,甚至包揽、取代了纪检工作。比如在对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对于责任的追究以及具体到谁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等,并不是依据违纪的事实,而主要是看党委主要领导的个人态度。纪检对于那些同级的领导干部而言,并没有独立的调查权、考察权,更不存在处分权。很多领导仅仅将纪检监察工作视为一种外在的干预手段。另外,很多民办高校存在着领导独揽纪检财政权、人事权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纪检对同级党委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心理出现,这必然会降低纪检的地位,纪检的权威也随之削弱。
(三)没有足够的办案经费和相关制度保障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案件的查办工作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民办高校由于办公经费较紧张,对纪检办案的经费进行大幅度的削减,办案用车、录音录像设备、通讯工具设备等根本得不到保证。这样的情况就使得纪检监察的办案工作始终都处于被动的局面。另外,很多民办高校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充分的体现出来,加之人员流动过于的频繁,办案人员的职称评聘与正常晋升根本得不到保障,而应该给予的政治补贴、生活待遇补贴、办案补贴等也得不到落实。在这样的局面下,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显然很难得到充分的调动,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的发挥必然就会得到极大的限制。 三、和谐校园构建中纪检监察工作的改善对策
(一)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的渠道,创建起纪检监察的立体工作体系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想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将举报电话、举报箱、网络举报、来信来访等举报方式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并且鼓励并保护实名举报的行为,创建起全方位的立体工作体系。同时,应该以民办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为根本目标,对信访举报工作予以认真、重视的态度,相应的专员应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与研究,尤其是那些涉及到损害师生利益、分配不公平等突出的问题,应坚决严肃查办。另外,对于那些违纪违法的行为(如招生乱收费等),不能因怕得罪领导或是获得利益而挤压不办或遮掩庇护。而对于诬告陷害的行为,也应该严肃查出。只有这样,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才能够彻底的排除那些影响和谐校园构建的因素。
(二)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检查与监督,是整个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应该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有效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做到敢于检查监督、善于检查监督、精于检查监督,将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首先,应该正确的找出检查监督的目标,抓好检查监督工作中的四大重点(即资产管理的流失点、采购招标的进口点、改革管理中的难点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热门点),切实做到检查监督工作的不缺位、不越位。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以此来保证权力能够得到正确的行使。再次,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防范不正之风的出现。而对于那些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行为而言,应持以坚决纠正的态度。最后,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与要求来及时的进行公开,从而提高透明度。只有这样,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作用、促进作用、导向作用、预防惩处作用、协调作用等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才能为和谐校园的构建保驾护航。
(三)科学把握组织协调职能
一是把握组织协调的全面性。在实践工作中,很多人都仅仅将极为组织协调的工作理解为查办案件或处理违纪问题,这明显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对于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无论是在教育上还是在纠风、专项治理、执法监察等工作上,都应该将组织协调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二是要把握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在对那些具有复杂性的危机行为进行处理时,民办高校纪委应该主动牵头,积极主动的出面来对其进行协调,并要敢于承担责任,坚持原则性的问题。同时,在开展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治理或执法纪检检查与纠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的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平等与协调,以此来让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三是把握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对于纪委的组织协调而言,具备了要求高、政策性强的特点,因此对其并不能随意、草率的使用。所以一定要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对审批制度进行不断的健全,对管理措施进行不断的完善,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与范围,从而让组织协调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进行得到根本上的保障。
四、结语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当前我国的战略目标与重大举措,而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以及党风廉政的建设,则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治基础。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适应各种相关的要求,认真的履行自身的职能,为和谐校园构建的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gaodengjiaoyu/199253.html上一篇:高校特困生心理状态及引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