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99-03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使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人治已渐退出历史舞台,法治成为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日渐成熟,法治在被确立为治国方略的基础上,逐渐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要看到,其中还存在诸如公民法治意识不成熟、法律不完备、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较弱等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的治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法治渐进的过程。高校的治理,通常认为有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之分。外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政府、社会、市场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如何对待高校。内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教师、学生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主要表现为高校如何对待师生。面对类型多样的高校治理问题,本文从法治视角仅就公立高校的内部治理问题予以讨论。
一、法治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必然选择
1法治是高校治理适应人类社会制度文明进化的时代之需。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急剧变化,高校内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各种利益群体间的博弈更加激烈,高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和挑战,传统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体系越来越不合时宜,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成为重大的时代命题,迫使大学在治理过程中寻找最符合现代社会文明、最有效、最科学的治理方式、治理路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为维护共同生存发展秩序而发明的规范,能够以其稳定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为人类活动指明方向。相比以往的人治,法律之治更公开、公平、公正,更符合制度理性,因此,法治自然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依法治国顺理成章地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成为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单位一体遵行的治理方式。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也不例外,依法治校成为依法治国语境的自然延伸和贯彻。
2法治是高校应对治理困境的现实之需。在大学发展史上,高校曾作为特殊权利主体而长期存在,成为相对独立于社会系统的“象牙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现象逐渐被打破。在我国,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到西北政法大学申博行政复议案,[2]高校作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教育腐败问题在为社会所诟病的同时亦成为高校自身之痛。高校办学纠纷和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日益增多对高校治理形成了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高校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高校治理的法治化依赖于依法治校的推进。依法治校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内外部各类关系,在内部治理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其各项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理念、模式和状态。[3]就外部关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和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就内部关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与教师、学生等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高校内部法治能够使高校内部治理缘法而治,能够有效规制高校内部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各类主体得以和谐共生,从而实现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3法治是高校实现自身功能的时代要求。现代大学自欧洲中世纪产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已从最初单一的育人功能扩展为现在通常所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项基本功能。[4]从整体趋势看,高校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制约,高校也在与外界因素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而成为智力、人才、创新的高地,在服务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逐渐走向社会的中心。就高校的功能实现而言,人才培养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当今时代对高校最强烈的期待。培养什么样的人虽是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宗旨所作出的选择,但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却是时代给予高校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定性。就社会治理形态而言,法治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实现自然需要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能力的公民。因此,培养具有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的大学生就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实现高校内部法治其意义不仅在于自身得以良好治理、保证其自身功能的顺利实现,还在于其能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现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二、高校内部法治的困境
在以改革为主题的近30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中,有人认为“高等学校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即使不是最后的也是最顽固的堡垒之一”,[5]意指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而实际上,从1977年恢复高考开始,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而是步履铿锵、阔步前进,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大进步有力支撑了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与此同时,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和进步也持续推进,一些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管理现代化成为一个时代主题。但在以法治为旨归的时代,高校内部法治还存在诸多困境。
1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即使是高校内部的治理也须臾离不开外部因素的影响。高校内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和调整,其权源基础被学界公认为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源,有学者认为高校作为培养人才和增进智力的场所,其天生拥有学术自由权,而学术自由权需要办学自主权的维护,故而办学自主权是大学天生的权利隐喻。有学者认为现代大学作为中世纪以来的产物,其产生和自主权主要是以特许状和授权法案的形式获得,因此特许状和授权法案是其权源基础。也有学者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的背景,认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政府和社会对大学有所期许的状态下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让渡。考察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虽背景和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但当下高校内部治理的自主权无疑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在大学已不复“象牙塔”之实的情况下,其已不是隔离于社会的“自治领地”,而需要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介入和限制,而这种介入和限制当然主要依靠法制来进行。在我国,当前与公立高校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少,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部法律。从数量上来讲无疑太少,从内容来看明显滞后。我国教育立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处于变革过程中的教育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故而因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不充分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特点和我国立法技术的相对不足导致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又因改革的深入而愈加滞后。 2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国有关公立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滞后,无法为高校内部治理提供完善的、科学的、规范的所依之法,因而要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需在外部法律的指引下制定规制校内管理的“法”,即学校章程和具体的规章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修订、完善,各高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科学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但综览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普遍缺乏法治思维。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时至今日人治的观念还表现出强烈的惯性,体现在管理方面就是较少受规范性、科学性、程序性较强的制度约束,呈现出较强的主观意志性、随意性。这一传统反映在高校管理领域,即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更多考虑管理的效率性和便利性,较少主动限制自身的权力,而且普遍缺乏系统性。二是冶理效果有限。虽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应是学校成立之必备条件,但由于我国高校管理中过强的行政化色彩,章程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要么被作为纯粹的“材料”,要么被束之高阁,并未真正发挥“组织法”“纲领法”“最高法”的作用。同时,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也多从管理的便宜性和实际需求出发而制定,并未考虑整个内部治理的系统性需要,往往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三是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现象。由于专业限制和法治意识不强,学校内部的许多规章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甚至悖谬的现象,违法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大多是因立“法”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立法技术而造成的。这种与法律的冲突现象极大地减损了高校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3规章制度未被有效执行。与制度的不完善相比,高校内部治理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被有效执行,主要表现为制度稻草人现象[6]和“钱穆制度陷阱”问题并存。学界通常将法律的不被执行问题称为法律稻草人现象,以此来形象说明法律的虚化问题。法治的内涵一方面是要有完善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则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面的执行。高校内部法治的实现同样如此。由于高校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和一定程度上的熟人社会问题,导致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现象大量存在,大大影响了规章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且在规章制度被虚化的同时,“钱穆制度陷阱”问题也严重存在。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制度变成了病上加病。这一传统现象被称为“钱穆制度陷阱”。我国高校管理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高校管理当然存在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但并非全部如此,更多的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管理者却往往有意无意地规避制度执行不力的自身责任,而将责任推给不会说话的制度,并由此启动新的制度制定工作,在“钱穆制度陷阱”中越陷越深。
4程序正义缺失。现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一种程序性正义,程序正义也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集中体现。对于高校来讲,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规章制度的实施都普遍存在忽视程序的问题,更多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一般来讲,追求实质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但对于实质正义古往今来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换句话说,实质正义是一种理想追求,因此又普遍认为实质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一种应然状态。相比实质正义追求永远在路上的状态,程序正义的追求则可以因程序性行为的实现而实现,更容易达到一种实然的状态。因此,现代制度文明都把程序正义作为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路径。当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大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在这个过程中,师生的参与度较差,师生的意见建议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更缺乏严谨的审议程序。由于程序的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民主性明显不够,由于师生参与性较差,师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也往往差强人意,自然已定的规章制度无法获得他们的自觉履行,这也是很多规章制度成了“纸上法律”的根本原因。而规章制度执行中,管理者的惯性思维、程序性的较少关注,特别是在事关师生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师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得不到保障,则是近年来师生状告学校案件日益增多的根源所在。
三、加强高校内部法治的进路
1提升依法治国整体水平。依法治国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越来越得到执政者和社会各界的一体公认。经过长期的建设,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夯实。人们法治理念虽有所增强,但仍显淡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较为欠缺,这些或多或少都反映在了高校的治理上。如今的高校已非躲进小楼成一统的象牙塔,已经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融入了当今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理念、治理体系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善其身,更不可能理想般地超前于当今时代和所处社会环境,而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因此,高校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而提升依法治国整体水平,必然增强高校内部依法治理成效。
2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是在高等教育改革调整的过程中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改革成果的规范性确认,其本身带有较强的滞后性,特别是近30年教育改革的广度、深度、速度使得滞后问题更加突出。如前文所述,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存在数量少、线条粗、整体滞后等现实困境,有必要进行完善和提升。当前,我国正在大规模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指日可待,这无疑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法律规制和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度和界限,既不能以法律规制为借口,细致入微,以致侵害大学办学自主权,伤害高校的办学活力,减损大学办学目标的实现,也不能过分强调大学办学自主权,而排斥法律的规制,从而阻碍高等教育的发展。
3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国家宏观的法治状况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高校内部法治实现的外部条件,即外因。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则是高校日常办学和内部治理的主要的直接的依据,是高校内部法治实现的内部条件,即内因。虽然学校内部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但毫无疑问内因是关键。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首先要制定合法合理的大学章程,发挥大学章程“纲领法”“组织法”“最高法”的作用。其次是要制定和大学章程相匹配、相补充的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而形成宽严相济、疏密有度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既要避免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倾向,也要避免缺乏系统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既要避免制度缺失,更要避免陷入钱穆制度陷阱。
4切实培育依法治校的理念。依法治校的理念是法律理念的一个更具象的概念,是高校师生对学校治理过程中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作用、地位的认识和观念。依法治校理念的培育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既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师生观念的转变和提升。从主体的角度讲,依法治校理念的形成,在于以校领导为首的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一方面要努力降低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自觉限制行政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师生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使权利得到彰显,并以权利制约权力。从法律和规章制度本身讲,要从制定制度开始就保障师生的参与权、建议权,从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使法律和规章制度更好地体现和呼应师生的权利权益和意见诉求,使师生从内心形成对良法的尊重和信仰,而这是保证法律和规章制度得到良好遵守执行的基础。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7]就高校而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合法合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培育尊重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治校理念、使规章制度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是实现其内部法治的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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