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特殊的历史传统与近代西方文明冲突、对抗中,为建设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国家,开始艰辛探索,建设法治国家是其中的民主政治发展目标之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太平天国后期,洪仁?在中国近代首次提出了运用法制严肃纲纪,澄清吏治的主张。[1]遭受甲午战争、义和团运动、日俄战争重挫,1906年,清政府认同了维新派的宪政主张,并根据启蒙思想家、维新派的共同意识:国家政治发展速率与国民认知水平(民智)提高程度相关联,当时规制未备,不可操之过急的认识,基本按照梁启超《立宪法议》六步走的时间表,确立了从厘定官制入手的的政改方针,草就《宪法大纲》,制定了系统的刑律、民律、商律、诉讼律;此后革命党与立宪派政治目标、路线也开始趋同,孙中山明确了“建设之程序”,即军政、训政、宪政的道路,中国步入近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2]西方学者中肯地指出;无论东方和西方,宪法和宪政,都需要植根于国民的基本信念,从中产生意识对行动的主导作用和活力。只是中国的宪法(宪政)容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从1906――1928年的宪政进程理想的衰落,说明了晚期君主立宪派观点的正确――宪政之前,应有一个训导的阶段。期望过高和不切实际,把正常的政治妥协被视为背叛,策略的转变被当成缺乏原则的证据。只会导致宪政理想的失败。[3]当政治精英在不遗余力倡导民主宪政之时,青年鲁迅则凭借其对中国基层社会民情民意的切身感受,在其《文化偏至论》中作出过合乎当时国情的判断:贪求“现象之末”的立宪国会方案不可能如愿。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国家和法制是基于阶级冲突,为保障秩序,“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的产物。从清末“新政”,到中华民国“伪法统”的废止,近代中国不乏追求非常完美的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学者、团体乃至政党,但其中的法治思想与实践结果证明,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具备的一定的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客观条件;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家内外环境,不能被频生的社会危机动摇和改变政治发展的目标(立国之本);需要广大民众认同和参与的推动;需要正确解决民主政治发展的速率与效率矛盾的转化。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发生匈牙利事件和波茨南事件、国内面临整风反右的形势,彭真同志在党内提出了以“法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民对法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比现在还要强烈。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认为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消除“无法无天”、“造反有理” 的状况。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从1985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四个五年全民普法工作,建立了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法治教育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标志着我国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向和目标,法治国家建设进入进行时。
二、时代对青年法治精神培育的要求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隆重举行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明确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党中央、国务院从自身做起,迅疾加强了反腐斗争的力度,在较短的时间里,给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呈现了一份实实在在的答案,同时,勇于担当,加大司法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纠正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以实际行动,鼓舞全国人民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的信心。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1.从社会层面看,有些人认为十八大四中全会之前大家对实现法治的期盼很高,事后法律界都不吭声了,大家很失望。并认为如果党在法律之上就没有法治;[5]对未来的期待非常的悲观,比原来还更悲观。认为司法独立有利于党的领导。[6]在其博客中认为四中全会决定有进步,但没有迈出关键一步。单纯从西方内在的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理解,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的存在毕竟是客观事实,期望国家政治、法治的建设发展尽快实现平等、能力和分化,防止滥权和权力过于集中,从制度层面上建立相对独立而有效的司法机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论,学者的观点没有不妥之处,但以近代中国法制国家建设的经验和目前社会生活的现实考量,从人治社会向法治国家的转变,我们还是最好将个性化的人生追求与趋同化的公共生活加以划分,给自由民主的宪政政治以成长的空间;改变单一地依托一个现代要素就想得到丰厚的现代果实的思维定势,区分理想与现实之别。[7]行政、司法、立法的分化和专门化必须与政治体系协调、整合,相辅相成,国家法治建设水平是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阶段性制约的。我们的改革需要一种务实的、客观的、尊重现实国情的理性态度,谨守常识,避免极端。[8]简言之,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今天我们讲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法理内涵及法律制度的服务关系上,与近代中国和西方宪政存在着的根本差别,起点和立足点也不同,不能简单地类比和继承,否侧会误导青年。
2.从高校层面看,近十余年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重点,主要局限于思品法课程的教育教学,集中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框架内,解释人治到法治的战略转变,阐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及其辩证关系;道德的自律性,法律的他律性。行为制约上德主内、法主外。遏制违法犯罪效果是道德治本,法律治标。专业化、概念化学习要求明显。教材、教参及教学活动难以及时反映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过程,征地拆迁、农民工讨薪等社会事实,青年学生很难感受到近年来党和国家通过法制途径所做的种种化解矛盾的努力和成果,因而缺乏法治力量对他们的启发、感染、熏陶,学习兴趣不高,参与热情不足,不利于当代青年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培养,不利于青年预防各种思潮的侵蚀渗透。 现代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全面结合,有所侧重地介入各自的法学研究,形成了结构有别、特色鲜明的不同学派,但都强调法的阶级调和与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国家利益同个人利益相结合,强调法的社会化,在形式上同我们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有一致性。其次,都认为法治的成效,不能归结为法制一个触点,法制不是万能的手段。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制的形式、功能和价值离不开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这些法学思想和研究成果,对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认识法学、法制、法治过程中获得启示和教益,尤其是对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至少在认识的起点上,明白历史上的法学与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宗教学长期结合,近现代则以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法制、法治不是单一的、孤立的关于法的概念和行为规范,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和信念,尚需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加以充实丰富,才能形成和巩固。
三、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的培育
历史和现实中的“愤青”现象说明,青年的知识若达不到一定程度的积累和广度不足,狭隘的思想就很难辨别是非,盲目、偏执的行为就很容易受外力的支配。理想、信念的根基不牢,就很难经受社会生活的磨砺和检验。高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有学校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委员会、思政部、学生会等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场所、专业的教师和相关的课程,基本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专业的青年对思想政治、法治知识和精神的基本需要,实现党和国家的教育目标及要求。然而,在党和国家深化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要避免阵风般分层上传下达的宣传形式,基于法离不开人性、人伦、人情的人文因素,基于当代青年公民意识和价值取向形成多元化的特点和规律,基于传统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模式,需要各学科课程教育教学的综合教育作用,使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通过日常的政治、哲学、历史、文化、文学等课程、课堂点、面、线的综合教学,促进个体青年法制知识结构深化、辩证分析的能力的提高,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治精神,在广大青年中形成持久的人生理想、信念。因此本文认为各高校教育教学主管部门在指导制定、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鼓励学科教师,围绕建设法治国家时代要求和历史契机,把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目标分解融入各学科课程、课堂教学。重点在于:揭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必然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青年的法治知识丰富,法治精神饱满,以历史责任感,自觉地支持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历史、文化,可以帮助青年认识:重刑主义的法制思想和原则,没有成为中国人世代遵循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准则。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以及明代的剥皮实草的手段,遏制不了――大官贪污以致富,小官舞弊以救贫,基层社会弱肉强食。“德主刑辅”、“重刑轻民”的法治传统,没能保障弱者不受侵犯,只能不问苍生问鬼神,造成基层社会“有田有地皆吾主,无法无天是尔民”的无序状态,给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投下因袭的重负,从历史前提上导致民主宪政思潮的流产。
文学、宗教学,可以通过细致的社会生活描绘,生动的人文形象,揭示普通民众日常思想、情感、人生信仰乃至法治意识的养成的过程。中国古典文学所塑造的具象,既有正面的“忠义”、“狭义”的人物形象,也有精通官场陋规和刑名法例的贪官污吏;反映大众“私酒家家有,不犯是高手”,“官有千条,民有万变”,“大盖帽、肩章挂,吃了原告吃被告”,“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贼案不开花”的社会心理;“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的人生信条;公安是元凶,检察是帮凶,法院是真凶的印象。简言之,比较叙述东西方古典文学,可以典型地向青年揭示中国传统儒学“仁义礼智信”的空洞性,在叩问生命价值及生活意义方面,在反思人生言行方面,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法治主体――人,特别是个人的忏悔、赎罪意识,良知及高尚人格的追求,而这一切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治传统形成中不可或缺来源和组成部分。
“――也许,老李是凭一种直觉选了我,抓嫌疑犯,也和谈恋爱一样,凭一种很玄的感觉。”[9]徐昕等法律工作者对冤假错案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手中被不断“复制”,有“这些误判的形成原因,有些属于观念或意识的问题”认识。[10]印证了中国古代哲学对民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名可名,非常名”的辩证综合、见性成佛的直觉顿悟,造成科学分析方法的薄弱,语言、概念、推理的空洞游移,衍生以情绪代替逻辑,以(社会、个人)需要决定事实,将怀疑视为结论,把主观估计当做客观的判断。[11]只是我们以往极少从中国传统心态文化的角度,去剖析历史上和建国以来党内党外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路线斗争”中全民族内在的精神根源。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树立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树立讲法理、重证据意识,构建疑罪从无或“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环境。若要深化这个认识,师生还可以参考胡平的《战争状态》,曾志的《百战归来认此身》等回忆录,搞清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当代法治精神的关系。
公民自觉诚信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建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建国以来,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匪患”虽已根本铲除,但无良顽民和黑社会组织危害民众民生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传统政治文化下的人治社会的特征,重刑轻民等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将延续,在基层社会,不限于领导干部,普通群众也缺乏公民意识,土地法、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存在着行政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许多现象。因此、思品法、形势与政策等课程教学,一方面要关注部门法、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和修订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社会时事热点的法制化解,使越来越多的青年由衷感到普通群众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既要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要看到历史和现实社会顽疾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被克服。 除了上述例举的学科,其他诸如法学,在加强青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意识,直接和间接的参与、监督意识等方面,有更为专业的培养作用,在此不再班门弄斧。理、工、医科学校,应根据《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继续开设好《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程。使青年丰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涵养,掌握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拓宽思维视野,加深对法治社会内涵、结构的理解,避免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宣传的角度讲法制、论法治。
四、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立场的培育
如前所述,法律、法制和法治不是绝对的、外在的“他律”。法律只有进入广大群众的内心世界,才会有信仰,才能有权威。美国法律史家伯尔曼认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结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12]法律信仰的产生源于法律精神的内化,也需要外因条件的驱动和强化作用,需要社会主体对法律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体验、感受,十八大以来,通过实实在在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反腐、依法行政,展示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全体社会成员可以从中感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和方针,为培养青年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创设了绝佳的宏观环境,同时,面对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诉求,在对青年法治精神培养过程中,我们务须坚持以下立场,
1.借鉴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中国法制的传统,特别是总结近代近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认知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任何人都不应完全参照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标准,曲解运用。新中国成立前清、民两代的宪政道路之所以名不副实,归于流产,蒋介石有“书生误国”的感叹;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坦承镇压反革命过程中扩大化现象,没有把责任推卸成是群众盲动的结果,而是担当起领导的责任,发起整风运动,这次运动之所以转变成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固然有许多的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但本文认为:知识分子过分理想主义的,甚至是偏激的政治发展愿望和主张诉求,促使党领导的整风运动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最广大人民的需求愿望,真正意义上近现代的西方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业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的必然结果。在借鉴西方法理精神和法治传统的同时,不要回避西方也经历过压抑人性、阻碍科学的教会法独断的法治历程。社会固化不好,分化成对立、对抗更不好。让广大青年以史为鉴,认识党的领导是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政组织、“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3]同时要认清和把握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存在着由不发达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工业化、城市化和教育大众化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自然到必然需求过程。
2.辩证认识和分析各类案情案例,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可以预见,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各领域,各级别、各类型的相关案例将持续曾多。2015年2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主播关注栏目报道,中央巡视组继巡视8家央企后,又深入另12家央企调查,查出:均存在链条式腐败,无一家干净。这些事实和证据充分说明,当今的法治国家建设,确实进入了法制思想及法制对象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部门、国企央企等主体责任的转化,目的是为了今后减少类似的案件进一步发生发展。同样,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4]是加强司法监督和司法程序、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系统反腐的必然结果,目的也是为了减少今后类似案件的进一步发生发展。教师须正确引导青年认识,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将为未来中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案例。同时认识社会主义法理的丰富完善,法治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克服从严从重从快的心理预期,才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3.信任教师,依靠教师,培养青年的法治精神。一直都有人讲高校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却缺乏对社会事实的分析研究,缺乏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而力图墨守成规。眼下又有人主张在高校拔“钉子”,依法何据?是否要恢复文革前的“思想反动罪”,退一步讲,能开除这些人的国籍吗?如果不能,宪法就会保障其劳动、生存的权利,即使这些人有不良影响,也只是在高校范围和一个时间段内,可以摆事实、讲道理,以他们的存在,改进和提升我们的教育教学水平,踢进社会,其负面影响岂不是更广更坏。教师正常、合理地运用正规的课程教材、教参资源,在课堂教学揭示必要的中国封建社会时代政治体制、法治思想、司法体系及官僚队伍、官场现象和社会生活习惯的腐朽流弊,目的在于使青年理性认识历史、立足当代、面向未来,做到古代与现代,中国与西方法制和法治的历史比较,初步认识近代以来各个时期建立法治国家的探索实践历程及历史经验。或许受文以载道的传统价值观影响,或许今天有些人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确实没有超越古人历史轨迹,潜意识中认为教师在隐射、暗喻某些潜规则,借口“实”横加干预和禁止,殊不知课堂纪律首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既明白教师是直接影响学生思想状况的关键因素,又不理解、不信任教师一贯的、本质的立场和观点,即便教师宣讲的是优秀文化传统,也难免被误解曲解为借古喻今,当年举国上下对吴晗的《海瑞罢官》的口诛笔伐即是如此。这只会遏制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使其成为循规蹈矩、照本宣科的教书匠。对青年进行法治精神的培养,在学校范围内,确实需要创设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教育教学环境。
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语境下,对高校青年法治精神的培养,不能单纯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制、论法治,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就会颠倒现实政治发展的立国之本与途径的关系,背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初始目标。难以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各种局限和形势挑战,高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部门,教学队伍应通过更多
课程的介入,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主阵地,为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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