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95-01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指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方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损害主体的特定性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其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一般是指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的在籍学生。
2.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从时间上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内。(1)是学校正常的实施教育教学的时间,如课堂教学、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如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3.损害空间的特定性
从空间上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高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包括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我国侵权责任的二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原则实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过错。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高校是非常严苛的,所以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的认定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通常有两种观点:主观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我认为应当采取客观过错认定标准进行学校过错的科学认定。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判断标准是根据“理性人”通常的预见能力,应当预见可能的危险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后果的,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①这样以来,有过错就需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三)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主要承担的是一般侵权责任。只要高校有过错并且过错与造成学生伤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高校就应该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多个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过错行为与学生伤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学校应对学生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兼顾高校和学生两者的利益。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推进立法层面建设
1.相关法律条文的不足和完善
虽然高校学生大多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较之于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独立性是有限的,所以其在校读书期间,学校对他们仍负有保护之义务,高校仅对其明显过错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各地方人大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使其更具合理性。②
2.《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关于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③但是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公平责任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及适用条件。
(二)高校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策建议
1.学校应规范常规管理,强化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基本前提,学校应在此基础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属于学校安全注意和教育义务的,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活动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高校学生校园伤害责任保险制度,合理分解风险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之所以校方经常成为替罪羊,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害学生的家长所需的巨额赔偿没有其他管道得以补偿。针对这一问题,日本、德国等都形成了一定的成熟对策,将高校内伤害事故中出现的巨大的损害赔偿交由社会保险来解决。我国也应尝试逐步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保证校园伤害事件中出现人身伤害等需要赔偿的情况时,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可以成为重要的支撑。
注释:
①朱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②黄鑫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4).
③李国旗.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J].天津法学,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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