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1 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主要形式
1.1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这是较为普遍的科研失信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别人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学术观点或者直接抄袭他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同时不标记引用出处并直接以本人名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撰写项目申请书等不道德的行为。
1.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以编造、篡改实验方法、实验材料、实验数据和研究对象等方式,取得技术方法上的“突破”或科研成果上的“创新”。如2003 至2005 年期间,原上海交大陈进教授将所谓的科研成果“汉芯”,通过造假和编造实验数据等多种多段,骗取专家鉴定,并宣称国内首创,并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从而骗取数亿元的国家科研经费。
1.3伪造信息
通常为在申请科研项目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没有取得一定的科研成绩的青年教师,通过伪造虚假的个人受教育经历、研究工作经历、社会任职、学术成果等信息,以此来“完善”本人的申请材料,提高项目获批成功率。
1.4未参与创作或研究,并在研究成果上署名或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
主要表现为某些学科领域著名专家,未直接参与科研工作,仅利用其学术名气或“隐性”权力而在科研成果或论文上挂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申请科研课题中需要项目组成员签字、项目申报推荐意见或者科研项目结题需要的专家鉴定意见时伪造他人特别是伪造专家签字等行为。
1.5一稿多投
有的教师将同一论文稿件投到不同刊物或者仅仅将题目、局部内容稍作修改而实际研究没有任何进展的稿件投到不同刊物。还有的教师将一份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稍作修改重新申报其他单位项目,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不端行为。
2 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原因
2.1科研考核体系不合理
目前不论是社会对于高校的评价、博士点申报还是高校学科排名等最直接、最重要的就是对高校一段时间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的衡量。为此各高校也制定出相应的奖励机制和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很大程度上决定教师的科研行为。较好的、完善的科研评价体系可以引导科研人员踏实的开展具有原创性的、探索性的科学研究,而较差的、片面的科研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人员只注重短期科研成果,不再按照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开展研究。这种科研评价体系了违背科学研究的客观发展规律,使得高校教师以完成科研考核任务为目标,疲于奔命的到处争取科研项目、绞尽脑汁的撰写论文,最终导致发生了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2.2科研法制规范不健全
科研诚信仅仅依靠教师的自身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惩罚制度。目前对于高校教师的科研失信行为通常是依靠行政体系的内部处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 没有全国性的法律.现阶段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主要依靠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如:科技部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科院的《中科院部门规章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这些规章制度都是针对本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做出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而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空白的地方,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督办法、惩处机制,导致处罚力度较弱。
其次现行规章多是原则性条款、指导性意见或是宣誓性条款,较为模糊和笼统,缺乏针对性、操作性①。目前与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科技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规中有部分规定涉及到科研诚信的内容,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做出界定。例如,对于何种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其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科研人员对于行为是否属于科研失信行为以及对于科研失信行为可能受到的惩罚不清楚,也就没有对于惩罚的畏惧感,导致现行法律发挥不出实际效力。
2.3教师自身道德缺失
各高校都在学生的诚信教育方面相对较重视,但对教师的诚信教育却很少提及,更多的只是鼓励教师要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自己争气、为学校争光②。部分高校教师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并在不当利益的驱动下唯利是图。这些都助长了高校教师铤而走险的抄袭他人、虚构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
3 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对策
3.1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2009年8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申请科研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科技信用档案,并作为批准该项目的依据。虽然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校必须建立高校教师科研诚信档案但是不难看出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对于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十分重要。
科研诚信档案的建立应贯穿于科研档案始终,是对于科研工作全过程的科研诚信记录。高等院校应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科研诚信网络信息平台。将科研项目的批文、合同书(任务书或委托书)、中期检查报告、重要实验数据记录、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科研结果,科研论文、专著、专利等人员名单,鉴定结果及鉴定专家意见等其他重要资料等重要信息都应保存在科研诚信平台上。对上述信息尽可能的向全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不仅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师科研诚信行为而且有利于树立科学研究的公信力,有利于建设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
3.2科研诚信建设法治化
相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各种奖励,科研失信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惩治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科研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都十分有限,大多局限于行政处罚。做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对于惩治科研失信行为、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外,当前国家不断对于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使得科研失信行为的危害性逐渐增大,建议可以借鉴“酒驾入刑”的经验将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恶意套取科研经费、故意编造数据导致妨碍科学进步等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较广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刑法。通过法律的严惩对于科研失信行为进行震慑、警示和教育。
当然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规制科研失信行为是不够的,只有以法律为后盾,以科研管理、诚信教育,媒体监督为手段多种方式从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入手,惩教结合,才能推动科研诚信氛围的建立。
3.3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对高校教师特别是刚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应开展科研诚信和科研道德教育培训,通过学习不仅让高校教师知道科研诚信的重要意义,掌握基本的科研素质避免非主观的科研失信行为,教育、引导高校教师的科研行为;而且还要了解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约束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因此要加强高校教师科研诚信教育工作,从根源上避免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
3.4完善科研评价制度
首先,在科研资源配置过程中,应通过网络将科研信息尽可能多的公布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科研失信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并且强化同行专家的作用,完善专家评审库并加大海外专家评审的参与度。
其次,在科研评价过程中,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针对高校不同的教师实施不同的评审标准,实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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