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文简称《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目前已引起医疗、法律、教育等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其中,在“被精神病”问题、心理咨询工作等方面存在争议。本文旨在探讨该法对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产生的影响,以期为未来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一、《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开展的积极影响
相对于国外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我国心理咨询中心工作开展较晚,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指导思想、心理咨询模式、朋辈咨询等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制度尚不完善,《精神卫生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完善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制度和软、硬件建设,并能够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1.促进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教师专业化建设。《精神卫生法》第23条第1款“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第67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从法律层面明确心理咨询人员需提高专业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对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视和心理咨询教师提高个人素质的积极性。同时,《精神卫生法》第11条第2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间接要求高校心理健康工作从业人员为医学、心理学背景[1],为避免外行管理心理咨询中心或从事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促进精神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精神卫生法》第22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从法律层面支持相关宣传工作。因为长期精神心理卫生宣传工作的缺失,社会对精神心理问题存在偏见,对心理健康工作存在一定误解,例如笔者所在的高校,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学生来心理咨询中心咨询精神心理卫生知识,部分咨询内容甚至十分可笑,如长期失眠是否会导致精神分裂症。而高校心理健康宣传工作相对于一般性心理咨询略显滞后,《精神卫生法》为相关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精神卫生法》在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精神卫生法》第23条第2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76条第2款,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高校心理咨询工作除开展一般发展性咨询,针对存在一般心理问题的来访学生提供支持、疏导、解释、建议、一般性心理健康教育等咨询方案外,还承担部分心理疾病学生心理健康维护工作,如神经衰弱学生辅助性心理治疗工作、配合药物治疗的中度强迫症学生心理干预工作、返校复学的康复期精神分裂症学生的社会康复训练及情绪调节、伴有轻度抑郁情绪来访学生的认知治疗等,这些工作难以单纯依赖心理咨询完成,或多或少需要心理治疗技术。而《精神卫生法》不允许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工作,使这些迫切需要得到心理治疗帮助的学生无法从高校心理咨询中心获得相应的心理援助。而心理治疗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工作,这一规定使高校无法通过聘请心理治疗人员进入高校对相关学生进行心理治疗。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门诊、精神专科医院心理卫生科同样因为相关费用、社会偏见等原因使需要心理治疗的学生望而生畏。因此,如何针对这些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维护工作值得关注。同样,针对高校突发危机性事件处理方面存在一定限制,如目睹同学自杀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精神卫生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在危机干预中不可避免会采用暴露疗法等心理治疗技术,而《精神卫生法》不允许心理咨询人员进行相关心理干预,而外请相关专家或组织相关学生去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则有可能错过干预的黄金时间。因此,在《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如何在不违反该法的基础上进行心理援助,值得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探讨。
2.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精神疾病学生的处理。《精神卫生法》第30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针对高校学生突发精神疾病,一般处理方案为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初步评估,如有疑似精神障碍的可能则与其家长(监护人)联系,寻求其配合,在尽可能不耽误学业的情况下去相关医院检查、入院治疗,根据具体情况休学治疗或坚持服药完成学业。《精神卫生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被精神病”的出现,但对于高校中部分疑似精神障碍但未出现伤人、自伤或可能性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难以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轻、中度躁狂、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评论性幻听、关系妄想但无伤人、自伤倾向的精神分裂症,患有上述类似精神心理疾病的学生缺乏自知力,不可能自行去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而由于社会偏见,即使将相关状况告知家长,其家长也存在不配合的可能性。同时,因上述精神心理症状未必会导致恶性后果,根据《精神卫生法》又不能强制入院诊断、治疗,很有可能使患有类似精神障碍的学生耽误治疗、影响学业,甚至有可能成为校园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处理不存在伤人、自伤可能性的精神障碍学生,值得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进一步探讨。 3.部分人格障碍学生难以处理。人格障碍是高校学生中常见的心理疾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人格障碍的患病率大约在2%~10%[2]。高校学生中常见的人格障碍有偏执型人格障碍、表演型人格障碍、强迫型人格障碍、回避型人格障碍,此外,也存在边缘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有伤人、自伤可能性的人格障碍。目前,尚无人格障碍的有效治疗方案,比较肯定的方法为心理治疗和教育训练,如针对回避型人格障碍可采用认知-行为疗法予以调整认知。高校中人格障碍的学生多数不会前往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心理卫生门诊,多数在遇到相应不适情况下来咨询中心求助,通过相应的心理咨询或治疗调整情绪和认知,并制定适宜的干预方案。而目前的《精神卫生法》不允许高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治疗,使高校对于人格障碍的学生缺乏合理的干预手段。
三、新形势下高校心理咨询中心适宜的对策
1.组织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及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精神卫生法》,理解相应的文件精神,掌握精髓,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要求。
2.组织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修相应精神心理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教师多为青年教师,工作能力及经验方面有所欠缺[3],学校应组织相关心理健康工作教师进修、访学,并尽可能安排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心理卫生门诊实践经历,提高咨询教师识别各类精神心理疾病的能力,以免造成误判,延误学生心理治疗的时间。
3.工作重心转移,尽可能将心理健康宣传作为高校心理咨询中心的核心工作。《精神卫生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高校心理咨询中心“1对1”的心理咨询工作。因此,在未来心理健康教育中,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应主要承担团体辅导、素质拓展训练以及心理影片展、主题班会、心理情景剧大赛、心理健康征文等宣传工作,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及心理疾病,并提高维护自身心理健康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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