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由于高校的快速扩张,招生人数急剧增加,高校成了人员最为集中的场所之一,因而加大了学生教育管理的难度,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据闽综治委学校治安组办〔2012〕6号文件通报,仅就2012年9、10月两个月时间,福建省高校连续发生5起学生意外伤亡事件。这些不幸给学生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也给学校增加了很大压力。特别是一些家长事后一味把责任推到学校,在学校设置灵堂、索要巨额赔偿、甚至打砸抢等无理取闹的做法,严重干扰到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笔者在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科长期从事一线安全保卫和宣传教育工作,现就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预防及发生伤亡事件后如何处置、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就相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分析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下面几个类型:
(一)自我伤害型(自杀)
据《深圳特区报》2010年3月19日报道,上海市教委向社会发布前一年度上海市高校大学生安全情况:上海大学生2009年自杀和猝死等非正常死亡人数占到年度大学生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近80%。高校学生自杀,已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最多、最常见类型。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多样,直接诱因表现为:精神疾病、情感受挫、学习就业压力、经济困难、人格缺失(偏执)、身体残疾自卑等等。直接诱因并不是独立起作用,而是跟大学生的人格偏差、应对策略缺陷与缺乏关怀等联合起作用的。
此外,国内外媒体经常报道自杀、他杀事件,有的细节还描写得特别详细,对大学生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网络上曾出现的“自杀方式研究”等,这对有潜在自杀愿望的人,很可能是一篇“自杀应用指南”。
(二)遭遇他人故意或过失伤害死亡
现在大学生都是90后,人生经历就是从学校到学校,从来没有真正接触过社会,自以为长大了,其实心理上还是孩子,法律意识淡薄,又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的在公共场所为了一点小事,就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杀;有的女生外出约会、与网友见面被骗被奸被杀;有的在开车、骑车甚至走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重伤;有的在球场、酒吧、娱乐场所为哥们义气、在女友面前显示男子汉气概打架斗殴受到严重伤害;诸如此类遭遇他人故意或过失伤害的事件经常发生。
(三)由于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伤亡
主要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比如私自下江河湖海游泳溺亡、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致火灾事故、攀坐阳台、栏杆失足坠落、剧烈体育运动前准备活动不足、在实验室操作不当等等引发的各种伤亡事故。
(四)突发严重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有的学生自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器官存在异常的疾病,自身不加以注意,有的学生有不良的生活作息习惯,如酗酒、通宵玩游戏等,诱使原有疾病爆发造成非正常死亡。
二、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预防
预防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要从提高大学生珍惜生命、呵护生命的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等开始,高校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共同努力提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防范能力,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中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培养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识别力,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就可以抵御外界不良思想的侵袭,保证自己的身心安全。高校要通过开展各类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校园安全文化活动,在学生中大力弘扬自强自立、奋发成才的时代精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人、成才。
(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各院系要成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工作部门要使用科技手段,通过面对面、网络、QQ、书信、电话等方式为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不定期安排心理老师“坐诊”,邀请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为学生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接受学生心理咨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与抗挫折能力。
(三)加强高校各种设施管理
主要是加强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设施等高校设施的安全管理,消防设备要经常检查更换,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校内交通标志要明显,要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提高学生行为认知能力
学生部门要联合网络信息中心、保卫部门加强校园反邪教、禁毒、防诈骗、反垃圾信息警示教育工作,学生要慎重对待网上交友,女生外出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强网络舆论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
(五)加强爱心教育
倡导以人为本,院系和辅导员应关爱每位学生,特别是家庭困难、父母离异、思想行为异常等特殊群体学生;保护学生正当权益,要完善助学、奖学机制。采取各种方式,保证所有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多方努力挖掘学生就业资源,加强就业。关注网络痴迷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他们的心理教育。
(六)建立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在每个宿舍确定专人或由寝室长负责,收集了解同学的心理健康情况;每个班级设立安全员,一旦发现班级同学行为思想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系领导报告;院系、学校要及时分析学生、辅导员上报的信息,建立学生伤害事件预测分析、研判制度,并采取及时干预机制与制度;要与家长取得沟通,必要时采取措施,果断干预,扼杀事故苗头。 (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设并加强演练
各院系要结合实际,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学生发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处置预案》,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要熟悉预案内容,并经常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正确处置,做到紧张有序、忙而不乱。
三、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处置
(一)处置流程
当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可避免地发生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系领导、学生工作、后勤保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做好处置工作。
1.紧急救助
第一现场人员要立即将学生就近送医院救治或报110、120,同时迅速向学校相关部门和院系领导汇报。高校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并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通知学生家长,按《办法》第16条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
要做到全力、及时、有效抢救受伤害的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将受伤害学生送达医院抢救,要把发生意外的学生当成自己亲人。
3.现场保护
学校在救人为先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保存好证据,为医院、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等对事故的性质、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及时将尸体转移至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所送医院要尽量离学校远一些;要及时做好相关系的学生、死者同宿舍学生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4.积极做好外联工作
学校的宣传部门负责接待媒体,并根据事件真相及时做出实事求是的报道或说明,将负面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5.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家长和其他亲属的心情肯定是非常悲痛的,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要严密防范,防止有人借机滋事,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6.协商善后
依据《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定性,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及时理赔;学校没有责任的,学校有义务协助受害学生家长及时向第三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二)事故责任认定
1.法律依据
2002年6月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了《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大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办法》很好地解决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一是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不再有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二是在确定责任事故时完全由过错来划分责任,符合法律精神;三是全面地规定了学校、学生、第三者等的责任;四是对赔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
2.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1)高校的责任
《办法》规定,第一,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例如在学校安全保卫、消防、教学或生活设施有漏洞或学校工作人员有过错,且这过错是造成学生伤害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学校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学校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的危害结果,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高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尽了安全注意义务,依照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害结果产生的措施,那么学校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承担过错责任。例如发现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如果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领回,辅导员、班级采取必要措施,做了防范义务的,学校没有责任;如果学校听之任之发展,不采取任何措施,则学校有责任。
(2)学生自己的责任
由于在校学生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实施行为的学生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学生酗酒、通宵玩游戏猝死。
(3)第三人承担责任
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学生集体旅游活动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旅游公司承担责任。
(4)混合型责任
是指由于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即在案件中有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既有高校的原因,也有学生的原因,还有第三人的原因,则根据伤害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三)判定是否为高校责任的几个特定性
当高校真的发生伤亡事件时,不少高校领导会觉得“理亏”,面对家长无理取闹,狮子大开口的行为,不知道该如何判定是否为高校的责任,以为“凡在学校发生的伤亡事故,学校总有管理责任”,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一口承诺下来赔偿责任。针对此种情况,笔者总结出是否属于高校责任的几个特定性,供参考: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指的是在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中,受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例如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因其已脱离学校的教育管理,不是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主体;要特别提到的是,经常有高校放寒暑假期间学生非校方要求提早来校或推迟离校,在这期间造成的学生伤亡,也不是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主体。
第二,损害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即损害必须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办法》第13条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则不属于《办法》所调整的范畴。
第三,损害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即伤亡事件发生在高校负有管理、保护等责任的区域内,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则不属于学校责任,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责任。
(四)伤害赔偿的公平原则
根据《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公平原则就是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但公平原则有它适用的条件:
第一,学校在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有条件”,即学校有能力支付学生因非正常死亡事故产生的部分费用;
第三,学校根据自愿、可能的原则,也就是说高校可给可不给,给是人道主义,不给也无可厚非。
总之,高校发生非正常死亡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浅滩暗礁,面对身边潜伏的危机,作为大学生,要珍爱生命,要学会预防、自护、自救,作为高校管理者,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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