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职称评定。在我国,教师职称的授予主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依法设置的职能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师职称授予权,是职权行政主体。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授权,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师职称授予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它对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授予,实质上是对教师的一种管理。对授权学校来说,教师的职称授予也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原是教育行政部门固有的一种行政权,当它授予有关学校行使时,并不改变权力的性质,仍是一种行政权力。无论是哪种授予主体,在教师职称授予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与教师的纠纷,在得不到良好解决的情况下,教师就会通过诉诸法律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观点。
(二)职务聘任。每个高校都会有对教师的职务聘任,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是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高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职务聘任体系,才能保证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客观反映教师在思想、能力、绩效上的差异,为合理聘任教师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依据,从而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促使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使教师职务聘任制产生持续的竞争效应和激励效应,保证高校教师职务制沿着健康轨道发展。高校对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不免会出现纠纷。在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对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教师、员工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以教学为主还是科研为主的教师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不同学科教师以及对教学辅助部门教师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因此难免会在教师职务聘任中出现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这也成为高校涉诉的类型之一。
(三)用人制度。纵观全国各所高校,教师的任用形式也多种多样的。按是否具有正式的事业编制可以分为编内和编外两大类,编内人员按照任用过程中高校教师与高校双方的地位关系可以分为任命制和聘任制,而编外教师的任用形式就更加具有多样化了。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控制在编人数、节约办学成本,高校开始大量聘用社会人员。对于编外人员的聘用形式主要有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返聘、外聘代课教师等。如此多形式的用人制度,学校在各项规章制定及人员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教师的纠纷和矛盾,因此,这也成为高校涉诉的类型。
二、高校在学生治理过程中的诉讼类型
(一)内部管理行为。(1)高校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而引发的纠纷,例如: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限制学生入学、对学生不予录取、对学生进行的开除学籍的处分以及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2)高校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如对在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而作出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为引起的纠纷。(3)高校在行使学术判断权过程中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如对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核定,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的评审等行为引起的纠纷。
此外,高校为便于管理,制定了诸多的内部规章制度,如图书馆管理制度、教室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只要是该校的在籍学生就应当遵守,若有违反,高校有权给予相应处理。而高校通常制定一些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等。从法律意义上讲,罚款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是一个事业法人,而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除非有契约约定,否则无权实施“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此类行为的发生,也使高校可能成为被告。
(二)侵犯合法权益行为。大学生作为自然人,与任何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上是没有区别的,均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休息权、劳动权、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等。高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侵犯了大学生的这些权利,就有可能成为被告。
1.奖学金的评选与发放不当,高校会成为被告。高校作为奖学金的具体实行者和管理者,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要按照已拟定的条件去选拔出可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获奖学生一经确定,高校需替奖学金的设立者将此项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并应履行足额发放、及时发放的义务,不应对获奖者增加额外负担,也不应对奖学金的发放及学生如何支配作出任何限制。尽管学校在及时发放与足额发放上不会与学生产生纠纷,但往往学校会限制奖学金的用途。
2.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高校也要承担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发生此类事件学校必然会联系学生家长及相关部门协商善后工作,其中,学校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主要内容之一,由于伤害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事件中也是不相同的,学校和家长之间很难做到一次达成赔偿协议,随着家长请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也迅速上升。
三、结语
伴随着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与师生员工之间的诉讼必然会越来越多。只有研究高校在教师与学生治理过程中的诉讼类型,才能有减少高校涉诉的风险,进而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和高校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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