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明确学校行政权力的边界,进行校内“去行政化”改革,提升高校教师的“政治地位”
过于膨胀的学校行政权力随时都可能侵害教师的基本权利。在高等学校内部,学校的权力由党委、校长和各级行政机构来行使。党委和校长拥有校内的“立法权”、“决策权”,学校各级行政机构拥有政策和决策的执行权,不仅如此,各级行政机构还是实际上的政策咨询机构。高校教师的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仅能发挥出“表决”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演化为学校的“表决机构”,成为学校政策“合法化”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与学校、与行政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劣势的“政治地位”。这种地位不仅使教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更伤害了教师的职业积极性、职业热情和职业自尊。而且,长期以来,在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处理中,都是在学校的主导下进行的。学校拥有校内立法权和决策权,制定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力,如教学事故的界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对教师的行政处罚这些直接涉及教师权益的政策及执行,都可以没有教师的参与等。在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中,学校拥有绝对的主动权和强势,教师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处于这样地位的高校教师总是被动的完成任务、服从规范,是承担不了创新知识、引领时代文化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任务的。
面对学校行政权力挤压教师权利的现状,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校内大学章程明确学校行政权力应该具有的边界,使学校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能够做到尊重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专业自主权、培训进修权和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政治权利。
二、明确教师身份权利,进行身份“去行政化”改革,让高校教师回归“本我”
高校教师是知识创新的主力军,提高教学水平、进行科学研究是高校教师的内在需求,因而高校教师拥有学术自由权、专业自主权和进修培训权。可是高校教师除了按照职称不同可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以外,还可以分为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和不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教育行政化的模式下,有行政领导职务教师的权益会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也会得到较好的尊重。但是,这种保护和尊重不是基于教师身份的法理规定,也不是来自于教师的学术水平,而是来自于行政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换句话说,是行政领导职务带给普通教师的特权,而不是教师的一般权利得到维护。当然,这种权利的实现和权益的保护也会随着行政职务的失去而失去,随着行政职务的获得而获得。教学和科研是智力型劳动,如果附加了过多身份色彩和身份资格,就不能正常和健康的发展。这种“行政身份”制不仅造成高校教师实际权利的不平等,还也伤害了普通教师的职业热情,增强了教师的职业倦怠,更导向高校走向一种官本位、行政化的歪路。
因此,保障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权利,应该进行“去行政身份”改革,让高校教师在科研、教学的业务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201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出“文澜学者”人才计划,强调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校级领导和各院院长却陆续从中退出。在一系列“去行政化”改革之后,该校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立项数连续5年居全国财经政法类高校第一。 还可以在教学和科研的评比、立项中采取无记名方式,让不同身份的教师同台平等竞争,让高校教师回归“本我”角色。
三、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保障教师权利不被侵害
当高校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高校教师可以求助于学校内部和外部力量进行救济。这样高校教师的权利才不会是一纸空话,教师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但是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极大地降低了救济的有效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直接影响到高校的教学科研质量与效率。”应该从健全申诉制度、完善仲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构建行政复议制度、确立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四、营造积极健康民主的高校教师职业文化,增强高校教师的职业责任感
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高校教师承担着多于和高于普通教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就应该获得更多、更宽泛的权利。同时,要获得更多、更宽泛的权利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可是“近年来“高校教师”越来越成为一种市场职业的称谓,改革开放后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的各大高校,不仅鲜有像李大钊、鲁迅、陈独秀那样引领时代文化的人物,而且,在具体的教育实践工作中,高校教师的一般教师职责也受到了极大冲击。社会上还不断出现教授就是“叫兽”妖魔的报道。”高校教师的职业能力、职业水平似乎在不停的退化。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应该勇于、敢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因而营造积极健康民主的教师职业文化,培养高校教师的“主人翁”精神,增强教师的权利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教师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当中去,让高校教师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当下教师维护自身权利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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