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Key words: educational foundation;development;issue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2-0275-02
0 引言
高校教育基金会(Educational Foundation)是指由大学依法成立,以服务高校公益事业,通过筹免资金、资金运作等合法程序以支持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非盈利公益性组织[1]。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地方性的非公募基金,主要靠捐赠收入来获取资金。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高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是社会资金参与办学的重要途径,教育基金会将会在我国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现状
1981 年建立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第一个教育基金会,发展至今,我国教育基金会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经历了十多年的摸索发展,伴随着国家基金会法制的健全,在支持高校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基金会资金管理;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奖励教学、科研和高新技术开发等;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项目开发;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等;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1]。我国研究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学者主要是以研究高等教育的学者、高校中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为主,近年来,很多学者越来越关注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运作问题。
2 我国教育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2.1 募资渠道狭窄,接受捐赠形式单一 我国目前高校教育基金会基金筹集渠道单一,主要以校友捐助为主。接受捐赠形式单一,接受的捐赠主要是以现金和设备或图书等有价值的有形资产为主[2]。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会的筹资能力,捐赠者如果想通过证券或信托投资等其他方式进行捐赠时,都无法在高校教育基金会中找到合适的捐赠渠道。捐赠渠道不通畅,多渠道投资、多元化经营能力还不够。
2.2 捐赠减免税制度还不完善 所谓对捐赠的减免税制度,就是如果一个法人或者个人对社会进行了捐赠行为,则其捐赠金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应纳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3]。作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申请免税的资格,企业和个人用于公益捐赠的部分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免税,但是目前捐赠减免税制度还不完善。
2.3 公民慈善意识缺乏,捐赠文化不浓 募捐理念不够先进,尤其缺乏宣传策划、服务意识和主动积极募捐的意识。由于我国大学教育捐赠历史比较短,许多募捐人员认为募捐只是捐赠者单向的无偿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头脑中还没有树立为捐赠者服务的思想,捐赠氛围和文化不浓。
2.4 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捐赠方面的减免所得税,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应加强相应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形成保障社会捐赠的法律环境,营造良好捐资助学的氛围,促进捐赠事业发展。
2.5 基金会缺乏投资运作能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只有职业化才能提高慈善事业的公信力,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企业慈善捐款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激发全社会参与慈善的热情。目前教育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数量及专业化程度不足,缺乏专业、专职人才。另外,基金的增值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很多基金会只能把基金存在银行收取利息作为保值。基金会投资增值面临较大困难,一般可以采取银行存款、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存款、实业投资、委托贷款等方式,可聘请专业人士不断开拓新的投资方式,使基金保值增效。
3 发展对策及建议
3.1 发挥高校品牌效应,充分利用校友资源 高校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教学机构,其拥有的校友资源也必然足社会中的优质资源,校友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部门和行业,是学校倍息网络的延伸,是高校加强与社会联系的桥梁。通过扩大社会资源的动员范围,拓宽劝募对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稳步增长,社会劝募空间潜力不断增大。
3.2 成立专门的劝募机构,培养专业的劝募人 要寻找专业性的投资、理财机构运作基金,拓展多元化的基金运作形式,另外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缺乏一个健全和专业的劝募队。我国大学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校庆等大型募捐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建立全面筹资体系是大学基金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3.3 积极创新捐赠方式 除了现金捐赠和资产捐赠,大学基金会应该积极创新捐赠方式,例如: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保险单),不动产(土地、建筑物),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寿险捐赠等[3]。但是,在大学基金会积极创新捐赠方式的同时,也要求国家尽快出台关于非现金捐赠的税收减免等相关鼓励政策,甚至可以考虑国外越来越多的延后类捐赠,如养老年金信托等。
3.4 建立捐赠互信互惠制度 信任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的基础。主要有捐赠者基于以情感为基础?信任、基于捐赠协议产生的信任、对基金会合法性的信任、基于基金会信息披露形成的公信力产生的信任等。
互惠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的策略之一,即对捐赠方的捐赠行为给予答谢或反馈,主要形式如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纪念牌、编制捐赠名册、允许冠名捐赠、聘为兼职教授、教育基金会理事等,以此来增进捐赠者与学校的联系。互惠规范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的保障,应该强化社会捐赠的回报机制,使捐赠的个人或企业获得一定回报。
3.5 完善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地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了需要公布的内容和程序[4]。建立完善的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公众监督、媒体监督、专业评估监督等多种方式,来增强大学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的良性发展。必须进行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基金会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等多种渠道做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在公开阳光下执行。
通过政府引导和扶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益精神的加强,教育基金会将会广阔的发展空间。如何有效地对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管理,如何使得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如何建立完善的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体系,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等,都是大学教育基金会进一步总结和研究的方向。只有独立创新、完善制度体系,才能提升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筹资能力,促进其更好地发挥在高校建设和发展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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