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体育公共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一。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公共体育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曾提出,要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健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整合体育健身等设施是建设综合性文化中心的主要内容之一。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重新提出要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由此可见,利用高校体育资源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体育需求是一条便捷途径。尽管学术界及政府实践操作部门也都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提出了高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等管理制度动议,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服务内容、受众群体、管理机制、事故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如何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个体系来系统研究,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
一、高校体育公共服务职责的理论分析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高等学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对于这两类公共物品,市场主体缺乏提供服务的动力,或者缺乏识别服务对象的技术手段。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意志契约的承载者与执行者,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救治市场失灵的任务。所以,我国大部分高校是政府用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维护的,极少数是利用社会资金或民间捐款筹建的。据此,作为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高等学校,其所有优质资源在优先满足大学生教育之外,也有义务无差别地向社会开放共享。这必然也包括高校优质的体育服务资源,包括体育师资、体育管理、体育场地、体育指导等。
另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不能是企业家眼中的“顾客”,而是终极意义上的“公民”。政府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共管理者不应该以实现社会控制和驾驭为目标,而是要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这才是公共管理的目的。所以,对于较强公共物品特性的高等学校来讲,充分、合理地开放,共享优质体育服务资源,以实现学生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才是高等学校的终极目的。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政府政策制定者与高等学校管理者也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做出了详略不同的制度安排。如《教育法》、《体育法》都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等,也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提出相应要求,要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努力实现社会共享。
二、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
高等学校作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之一,面对的服务对象,应是全体社会居民,除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与学生之外,高等学校也为社会、企业、社区及个人等提供相关体育服务。基于高等学校的差异性与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其体育公共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场地设施服务
作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核心要素的场地设施,是指高校体育场地设施在保证校内教学、训练、竞赛与课外活动的前提下,在节假日或课余,向校外学生、社区居民、社会团体、单位或民间组织等有体育需求的个人或集体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公共服务形式。体育场地设施是进行一切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没有场地设施,任何体育活动便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法开展。因此,体育场地设施的对外开放,资源共享成为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2、体育活动组织服务
利用高校体育资源举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文体表演活动,以及面向校内师生和校外居民举办各种体育技能培训班和体育咨询等服务项目。
3、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提供宣传讲解健身理念、引导业余体育群众团体组建、开展体育活动援助、发挥高校师资社会体育指导、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等服务活动。
4、体育项目研发与推广服务
高校要利用优势体育师资力量和体育场所,准确判断社会居民体育发展需求,积极开发并推广新兴健身项目和户外运动项目,通过体育竞赛、展示、表演等互动,吸引社会人群积极参与。
5、体育道德建设服务
对于法规、制度不太完善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来讲,体育道德建设、文明体育理念树立就更为迫切。如果把体育场地设施、活动组织、健身指导、项目研发与推广等服务看成是体育公共服务的硬件,那么,体育道德建设服务就是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软件。高校要发挥体育道德建设风向标作用,倡导树立科学的健康观、文明的体育行为。
三、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
要把高校体育资源向社会开放,构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规划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细化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种管理机制。
1、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机制
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机制是一项根本的运用机制。所有关于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战略、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计划等,都源自与正确的决策。政府要对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布局进行宏观规划与统筹,决定不同高校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力度与密度,并提供程度不同的资助,确定体育公共服务质量标准等。良好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机制,不光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决定,而且在决策中,还要广泛吸收和听取高校师生、社会居民、单位团体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真正做到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组织与管理机制
高校是体育公共服务组织、管理的主体之一,是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其组织化水平与管理机制运转效率,就决定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效率。比如如何解决高校体育教学与体育社会化服务问题;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问题;高校教职工与社会居民的体育服务利益协调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求各高校因地制宜的根据体育公共服务的战略决策精神,加以灵活执行,制定完善的组织与管理运行机制,最终实现高校体育资源的有效配置。
3、高校体育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一般说来,按照市场化原则即“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来使用高校体育资源,实现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作为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高校体育资源,向非固定的社会个人、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等,收取服务费用,只能作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资金保障的补充,绝不能作为维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因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主要由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但也可以收取一定水平的服务费用,使得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与社会对高校体育公共服务需求达到一个平衡。当然还要争取社会赞助与个人捐赠等。
4、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监督、激励机制
无监督就无行动,无激励就无动力。要实现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就必须对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效果实行全流程的监督、激励机制。按照公共服务提供、生产、消费三环节来说,可以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监督分为社会消费者对政府及高校的服务监督、高校对政府及社会消费者的服务监督及政府对高校和社会消费者的监督。监督仅仅是负强化管理行为,要提高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水平,还要积极发挥正强化激励行为,最重要的是政府要激发高校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激励社会消费者的良好的体育道德与体育文明行为。
5、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
绩效评估是任何管理行为的最终一环。高校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其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要有一套良好的评估方法进行衡量,充分发挥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指挥部和风向标作用。在评估中,要扩大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消费者的参与,增加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重,比如建立抽查高校某一阶段向周边居民开放实际情况的动态数据库。完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既能对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与消费环节的良好经验进行总结,也能为服务提供与消费环节的问题困难进行分析,甚至追究责任。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高校,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减免其相应的政府补贴与奖励,从而引起高校相关体育管理部门的重视,完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责任
体育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运动过程中造成的身心意外伤害是不可预测的。同时在高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校财产安全、体育服务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等问题成为了高校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瓶颈。
对于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纠纷,应建立一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事故的法律化解决机制。首先,为把体育事故风险降到最低,高校应进行体育公共服务风险评估,合理界定风险源、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其次,构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事故保险机制。高校可以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提供专项责任险。政府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高校提供保险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高校要加强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有事故隐患的体育设施、体育场地、体育活动方案等。第四,明确标示各种体育活动或体育设施的危险程度,敬告社会体育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的体育活动。第五,即使出现体育事故,政府应及时介入,运用法律手段协助高校合理化解纠纷,不允许任何非法手段扰乱高校体育公共服务运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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