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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自考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培养论文(共2篇)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第1篇: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应用型毕业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些争论由来已久,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即使是以培养法律研究人才为目标的研究生教育,也不能缺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因为理论研究离不开实践,况且,毕业生也不都从事学术研究,依然有很多走上了职业化道路。在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的研究方面,现有文章多集中于法学普通本科或是高职专科层次的论述,笔者作为一名民办本科院校的法律老师,所教授的对象主要是自考本科的学生,如何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教学目标,是民办院校及其教师所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以此类别的学生为研究对象,结合我院教学实践,对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讨。


一、法律专业自考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对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开放式社会化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学考试的学习方式有两种: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近年来,伴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在自考社会助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那些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院校所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吸引了大量的自考生,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极大提高了自考通过率,对自考人才的培养起到重大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自考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仍以学历教育为主。学校更关注自考通过率,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学生拿到文凭的唯一标准就是通过国家考试,这就导致教学以应试为目的,重书本知识的机械记忆轻理论的实践应用,在法律专业表现尤其明显。即使在教学中配合以案例教学法,学生得以培养出来的案例分析能力与法律职业化人才的综合能力要求仍相去甚远。在学校里接受了四年法学教育的学生面对司法考试时发现书本所学与司法考试脱节而无所适从。其次,社会对自考生认可度非常低,自考生就业困难。


这当然有社会环境的原因,比如很多用人单位对自考存在偏见,在招聘的时候只承认统招学历,对自考文凭不太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自考生就业困难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学校欠缺职业能力的锻炼,无法实现从学校到就业岗位的顺利过渡,自身能力与素质没有达到用人单位要求,所以无法“打动”对方。如果自考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毕业时不仅拿到了本科文凭,而且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在校实践能力的锻炼在就业时能迅速的适应工作岗位,这种具备职业素养的人才才是用人单位真正需要的。


要解决法律自考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自考教育不仅仅是学历教育,更是人才教育,培养人才是教育的根本。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必须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成为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具备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及较高专业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二、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的过程的总和。


我院对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进行探索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收到了一定效果,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介绍。


(一)重新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确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一直以来,自考本科的教育理念都是学历教育,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本科文凭为目标。学校高度重视自考通过率,并与教师的业绩考核相挂钩。在这样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在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的激励下,我院实现了较高的国考通过率,达到90%左右。


高通过率不等于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即使学生手里拿着本科证也不好就业。我们对法律自考本科专业重新修订了人才培养方案,确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学历教育只是教育目标的第一步,同时应对自考本科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教育。


(二)改革创新课堂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过去为了应对国考,片面注重围绕考核知识点讲解书本理论,这种灌输式的讲解导致课堂教学机械化、学生知识接受被动化,不能引起学生兴趣和积极思考,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改革中,首先要继续加强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在这里笔者不是指简单的在理论讲授时辅之以更多案例而是采用以案例教学为内容的任务驱动教学法。以一个教学单元为例,分为四个步骤:案例导入一一课前预习一一课堂讲授一一课后考核。教师在新课讲授前预先布置案例作业,引导学生预习课本知识。基础知识学生要在课前自学掌握,这样在课堂上就可以避免耗费大量时间领着学生看书,而是集中讲考核大纲要求的重点和难点,回答学生疑问,再通过分析课前布置的案例,将这一单元知识贯穿起来。这种任务驱动式教学法能够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对法律的兴趣,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法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课前准备阶段要选择合适的案例,难以适中并具有一定综合性,能将本单元主要知识点贯穿起来。


在课堂讲授阶段要提高课堂控制力,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学生围绕知识点思考和讨论。课后考核要体现自考考核要求与能力提升要求的双重实效。


(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接轨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统一的准入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学生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够通过司法考试,不仅是学生具备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法律职业资格证更成为学生就业的“通行证”“敲门砖”,同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对高校法律专业办学水平与教学成果的直接检验。


在法律自考本科教学中,我院秉承学历教育与司法考试相结合理念,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及考核方法等方面结合司法考试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自考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摸索,这两个目标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很好的融合。仔细分析法律自考本科段考试课程会发现,大部分科目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很少且考点集中,比如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环保法等,对于这类课程的讲授主要围绕自考考试大纲,同时把司考考点重点强调和讲解;而合同法、公司法等课程在司法考试非常重要,任课老师就不能只满足于自考通过率的目标要求,必须提高难度,以司考考试大纲为依据,对知识的讲解要达到司考要求的深度和广度。而对于自考本科段不考而法律专业必修的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等重要课程,则直接以司考为导向教与学。任课老师结合自己所教授课程的特点,在选择教材上可以直接选用适合的司法考试教材;在教授内容上围绕司法考试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在考核内容上围绕司法考试考点来考。


可以说,学生在整个的学习期间都处在司法考试理念的熏陶下,他们学习的内容也与司考相衔接,这样学生早就适应了司考的模式,在面对司考时才能从容应对。


(四)展开多层次、多样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应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教育规律,按照实践教学各环节的作用、地位及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建构起相互衔接、彼此连续的实践教学体系。我院结合法律自考本科专业学制特点,创立了“2+1+1”的多层次实践教学体系,即在大学四年的不同阶段,侧重采用不同的实践方式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把实践教学纳入常规教学体系,学生在不同学期,结合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得到系统的稳定的体系化的实践能力培训。


具体而言,在大一、大二阶段,由于学生自考压力比较大,识结构尚不全面,主要采用比较初级和简单的实践教学方式,比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总结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模拟法庭或者庭审旁听,了解纠纷解决的程序;通过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活动,在实践中增长见识,培养法律思维。


针对大三的学生,他们己经开设了大部分专业课程特别是学习了程序法,这个阶段要重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所以要充分利用好校内、校外的实习实训基地以实现法律自考专业学生的能力与素质目标。我院设有模拟法庭和模拟律所,它们在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模拟律所运行以来,我们接待了大量当事人来访并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有的是学校师生,有的是学生在进行法制宣传时吸引的周边群众,有的是老师作为兼职律师自己接收的案件。现实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教学资源,学生不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而是走出课堂在实际情境中实践:接见当事人,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在模拟法庭分角色开庭……通过这些训练,学生处理实务的能力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以最大限度发掘,他们真正体会到自己是一名法律人的价值,专业素养逐步养成。


经过三年的学习,大部分学生己经通过本科段15门专业课程考试,学历教育的目标初步实现,在第四年我们开始举办司法考试辅导班,全力以赴备战司考,为学生的顺利就业就行最后一搏。开设辅导班三年来,每届通过率达到40%左右,远高于国家平均通过率,这足以证明自考本科专业的学生虽然基础比较薄弱,但只要坚定信念,正确培养,他们是有能力通过司法考试的。


三年来的成功实践更增强了我们对自考本科学生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信心。


(五)双师型师资作为教学保障实践教学搞的好不好,关键取决于教师的业务能力强不强。


我院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达到90%以上,他们既是老师,同时又是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的师资保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将丰富实践经验融入到理论知识的讲授中;实践教学环节,任课老师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各自发挥所长。


经过近几年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实践,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目标更明确。司法考试目标的确立,使学生更能自我提高要求,变压力为动力,他们更希望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过自考本科考试,拿到本科学历,从而在毕业的时候能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事实证明,以司考考试为导向的教学不仅没有与自考本科学历教育相冲突,反而提高了自考通过率。法律职业教育增强了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毕业后立志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明显增多,对口就业率进一步提高。从这些可喜的变化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法律自考本科专业学生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不仅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了社会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同时也是民办学校法律自考本科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作者:方志伟


第2篇:自考法律本科专业的毕业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法律、法制的健全,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应用法律来衡量医疗、护理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出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医疗、护理的要求不断上升,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就要求每位护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日常工作中,不能仅仅停留在用过去的护理道德观来评价自己的护理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才能有效地减少护理差错、防范护理纠纷。为了了解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我于2002年9月一11月对在华西医大附一院实习的100名自考大专、本科护土进行调查和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在华西医大附一院实习的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各50名。


1.2调查方法:自拟问卷调查表,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有效率为100%。根据医疗护理方面有关法律条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设计。问卷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护士执业相关法律知识;2)正确执行医嘱的认识;3)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4)病人的合法权利;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称:〈条例》)有关知识;6)对安乐死的认识,共21个项目。问卷分为不了解.部分了解.熟悉三个层次。调查数据采取率的构成比和X2检验方法进行统计。


2结果


100名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各50名)对有关法律知识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了解情况。


3讨论


3.1结果分析:①调查结果表明,自考专、本科实习护士对护士执业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差别不大,只有55.0%的实习护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而具体内容只是部分了解。如护士执业不予注册的情形有的实习护土不了解,16.0%的实习护士部分了解,对护士执业违法处理有28.0%的实习护士部分了自解护土注册的有效期时间有92.0%的实习护士知道,说明,近几年来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考试,每2年进行注册的规定在护理人员中影响较大,但各地各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欠缺,护理人员应加强学习。②自考专、本科实习护士对正确执行医嘱的认识情况差别不大,100.0%的实习护士,都熟悉和掌握了遇到口头医嘱时怎样做。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时,实习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当护土拿到医嘱,经仔细检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加以执行。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必须进行检查,如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如果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医生仍执意要求执行时,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但不提出质疑,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③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了解与不同学历的相关关系。由表2可见,不同学历实习护士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了解程度有不同,本科实习护士熟悉的所占比例较高,且与自考专科差异有显着性(K0.005)反映本科实习护士很清楚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包括:侵权与犯罪、疏忽大意与玩忽职守罪、收礼与受贿等。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分不清侵权行为和犯罪,忽视病人的要求和心理,或记录不及时,或操作不规范,从而无意识地违反了法律,构成了事故和纠纷,提示对大专以下学历护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④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对病人的权利的了解情况;熟悉的百分率为90.0%以上,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差别不大。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和整体护理的开展,人们的护理需求不断增多,护理工作的服务范围也随之变化。护理人员掌握病人有哪些权利,比如,知情同意权,自由选择权,要求保密权等,对于调整护患关系,满足病人的合理需求,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减少了护患纠纷的发生。⑤调查显示,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10个项目的了解率均为80.0%上,但对于第17顶(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局部注射造成成人患者组织坏死大于体表面积2%,属于医疗事故吗)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了解程度有差异,又鉴于它与临床护理工作关系密切,用X2检验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自考大专、本科实习护士对它的了解程度有显着差异(K0.005),反映了对第17项了解程度与不同学历有很大关系。本科实习护土对17条的了解率为96.0%,而专科实习护士仅为620%。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局部注射造成患者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的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给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都带来了紧迫感,提示对各级护理人员,特别是专科学历以下实习护士须加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⑥调查还显示,安乐死认识正确率为99.0%,大专、本科实习护士无明显差异。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意识、文化背景、政治、经济、法律、科学发展及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它的道德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在我国,实施安乐死仍面临许多难题,如封建礼教的影响;无相应的立法;安乐死在道德是非上仍有模糊性;目前在我国还不可行,护理人员正确认识这一看法,也利于减少护理法律纠纷.


3.2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对策:①医学院校(包括护理专业)应增加法律、法规课程的设置,特别是医疗护理法规应列为学生的必修课,从而使医护人员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②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实施法制教育,使每一位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社会中,学法懂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工作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违规者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工作责任心,减少护理差错和事故,保护病人,同时也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③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护理操作标准。作为护士,就不断地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并将懂得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同时,应该明确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而犯有严重过失时,会触犯刑律。每个护理人员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护士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专业团体及工作单位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以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卷入法律纠纷之中。④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结》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使护理人员提高警惕,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和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从而减少医疗事故。⑤经常与其它医务人员沟通,及时清楚地交流有关前几天治疗护理的情况和资料,并及时澄清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护理记录是书面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护士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即使护土做好了各项工作,但如没有详细的护理记录,一旦产生法律问题,也无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辨解。⑥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临床工作中病人对医疗或护理质量不满,常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及导火线。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防止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护士应视病人为一个整体的人,给病人全面的身心护理,尊重其人格尊严、信仰和价值观等,坦诚地与病人沟通,并时刻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良好的护理作风,获得病人的理解和支持,可有助于化解矛盾,并减少护理法律纠纷的产生。


作者:杨艳,吴爽,冯晓芬(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四川南充6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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