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顺应时代的潮流和国家的号召,职业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渐成趋势。通过系统理解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意义,认真研判存在的问题难点,为高职高等教育院校发展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引导所有制结构调整由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延伸拓展,国务院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把“混合所有制”这个经济学概念应用到职业教育领域,意味着现代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将迎来新的契机。因此,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意义,具体分析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经验、问题,认真思考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路径非常必要。
一、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认知
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基本前提是要进一步梳理和厘清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含义和实现形式。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1]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向教育领域的延伸,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等不同所有制中两个及以上主体共同举办的新型教育模式,其本质特征是产权主体和治理结构的混合,使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相互渗透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2]
虽然混合所有制办学是近年来职业院校新出现的概念,仍然没有相对统一成熟的办学模式,但部分地区的职业院校已经先行先试,率先在实践中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创新。综合来看,主要有两种办学模式:一种是在办学之初便实现混合所有。比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在建院之初就确定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广播电视大学三方按照产权股份化的模式共同创办。
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重要意义
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新路,从大的方面来讲是国家立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从小的方面来讲也是各高职院校增创发展优势、释放发展活力的一个重要契机。概括而言,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至少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制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产物,其改革发展虽稳步向前,但行政化色彩仍然较为浓烈,特别是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仍不可能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得以充分落实。考虑到现代职业教育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缺乏充分办学自主权无疑会对公办高职院校的改革发展形成制约。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运作,将有助于破除公办高职院校的体制机制弊端,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办学,促进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加快实现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
2.有利于强化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教育投入是一国谋求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近年来,我国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连创历史新高,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也逐步建立起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但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普遍低于同级的普通教育,而且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培训投入相对较大,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大部分高职院校加快发展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只有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吸引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方投入机制,才能有效缓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短缺的问题,实现常态化的经费保障。
3.有利于促进学校与行业的需求对接。当前,高职院校仍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虽然各高职院校一直把加强和深化校企合作作为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调动起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只有当相关行业、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成为办学的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建立起来,高职院校才能直接对接企业需求培养人才,企业也能够直接对接学校招聘合格优秀的员工,实现校企双赢。
4.有利于增强教育对地方的人才支撑。高等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建立政、校、行、企联合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将最大限度地对接和服务地方人才需求,强化人才保障。比如,东莞市建筑市场具有“建设规模大、市场开放”的特点,但严重缺乏施工现场一线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各镇街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也非常缺乏具备专业素质的监督员。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指导单位通过混合所有制模式共建建筑学院,培养直接上岗操作的技能人才,将有效解决当地建筑技能人才缺失的问题,缓解建筑人才培养与就业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三、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要困难
虽然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已经破题,但当前仍然是热议比较多、实践比较少,热情比较高、能力比较低。客观而言,任何改革都必然要经历曲折发展的过程。就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而言,仍然存在一些主客观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两种主要形式包括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和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必然会牵涉到处理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之间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简而言之,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办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之后的法律地位、法人属性、治理结构、产权归属、监管方式等都没有有效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高职院校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实践将步履蹒跚。
2.体制障碍仍然存在。正如前文所述,高等职业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产物。特别是公办职业院校的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具体行政管理中实际相当于政府的二级单位,其自身的运作管理也往往沿用政府行政管理的那套模式,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相去甚远。将两种管理模式混合,必然将面对混合所有制院校的“决策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核心权力怎样科学界定和实施的问题。此外,由于公办高职院校属于国有资产,在混合的过程中意味着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和融合,潜在的民营资本利益被国有股东侵占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都将或多或少地加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和发展的难度和阻力。
3.观望情绪比较强烈。职业教育作为跨界教育,一头是学校,一头是产业。因此,职业院校普遍将校企合作列为重要工作,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如果要将当前一般性的合作关系上升到有资产纽带连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关系,在当前国家层面没有很好提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顶层设计的情况下,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有所保留。学校方面,公办职业院校有天然的优势心理,不愿改变身份,同时认为改革有风险,担心对国有资产造成冲击;民营资本则主要担心公办职业教育领域,法律地位和投资收益难以保障,没决心试水“混合所有制”的职业教育。
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路径
在国家的大力引导和社会的自发实践下,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已经破题,但是由于在现行教育体制下的办学难度比较大、涉及面比较广,少数已开展试点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形成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统一模式,大多是结合当地资源情况,先行先试进行探索与创新。为加快释放混合所有制办学夹带的改革红利,实现院校专业建设与行企资源支持的双向融入和有效对接,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作为首要任务。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加快清理不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特别是不适应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条文,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为办学改革松绑,为不同性质的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营造公平统一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快研究出台推动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性意见,解决好公办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后的法律地位、法人属性、治理结构、产权归属等问题,并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条件和行政审批程序,扫清机制体制上的障碍。
2.把二级学院混合所有作为主要方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特别是在国家还未出台相关顶层设计的时候,以二级学院为平台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更显务实。关键是建立健全二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上,可考虑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董事会聘用院长、副院长,给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在人事管理上,可参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人事与薪酬管理模式,实行以绩效目标管理为核心的人事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3.把服务产业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依归。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办学,应该立足当地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索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学校、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共同参与合作办学,充分整合政府、高校、行业及企业资源,建立“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基地共享、人才共育”的协同育人机制,实现校企深度合作和产教深度融合,通过专业的招生宣传、教育教学管理,实施场景化、特色化管理培训,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当地产业经济发展。
作者:袁广发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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