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摘 要: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已成政治学领域的一句名言。这一命题体现了亚氏的国家观:思想上,反对政治冷淡;理论上,论证国家是社会组织,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政治上,提倡整体主义。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开创者,深入理解亚氏的这一命题,对于全面理解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以及西方政治学说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城邦
一、城邦的政治生活是人实现其本性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提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意思是说,人按本性的要求必须通过城邦生活,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正如他政治学中他谈到:"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 依据他的观点,自然所造的每种事物都有一个目的。"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是显其本性。" 对于人类而言,人类的目的是实现所谓的三种"善业",即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而城邦的目的则是成为至善的社会团体。
1、"人"的定义
所有城邦都是由三个身份集团构成:奴隶、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自由公民。奴隶没有自身独立的人格,被视为"有生命的工具"。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政治统治关系时指出的,在希腊,"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主人所管辖的则为奴隶。" 主人对奴隶的统治是"家务管理",不属于政治关系。至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包括妇女和自由的外邦人。妇女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处于完全缺席地位,她们是天生的被统治者。外邦人不具有本帮血统,也许在经济上很富有,但仍没有政治权利。克里斯提尼改革时,就以放逐来眼里惩罚那些危害或可能危害城邦的危险分子。公民是城邦政治的主体,是"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中的"人"。
2、城邦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定义城邦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 城邦之所以最高,是因为它既有自然来源的合法性,又有至善的最高合理性。亚氏描述了人类社会组织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这同时也是人的本质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起初,由男女合主权这种关系的结合组成了家庭,它是人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形式。而后,人类为为了适应更广大的需要,又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而组成村社,村社的最自然形式就是部落。最后,若干村社就进而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至此,社会组织就进化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
3、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实现其本性
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自然所造的每种事物都有一个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实现所谓三种"善业",即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其中,良好的道德,即灵魂的善是最本质性的。人只有实现了灵魂的善,才真正有别于动物,才实现了人的本性。"因为在自然中,事物总是被安排的最好。" 而在城邦中的人必须通过各种和德行的活动来实现幸福和至善。
二、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消极思想的批判
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整个结构都认定公民活动是首要的善。"实践(有为)就是幸福,义人和执礼的人所以能够实现其善德,主要就在于他们的行为。" 古希腊时期出现了一些学派,他们厌弃政治,认为独立的自由人生活异于政治家生活,他们常乐于安静,宁愿避世寂处。亚氏对这些思想进行了辩驳,他断言"幸福即活动"以及"无所事事的人将一事无成。"
这种厌倦政治逃避现实的出世思想,在古希腊已经存在。公元前五世纪爱非斯城的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0-470年)就曾"隐居在狩猎女神的庙宇附近,和小孩子们玩骰子。爱非斯人挤着来看他,他向他们说:'无赖!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这岂不是比和你们一起搞政治更正当么?'" 赫拉克利特认为和小孩子们玩骰子比和爱非斯人一起搞政治更正当。这种政治上的冷漠,是对现实政治悲观绝望的表现。
禁欲主义是有犬儒学派倡导的。犬儒学派名称的由来有二:一是这一学派的创始人安提西尼(约公元前435-370)在雅典一个名为"快犬"的运动场中讲学;二是此派中人生活刻苦、衣食简陋,时人讽刺为犬。他们学说的哲学基础为:智者应当是完全自给自足的。犬儒论者认为这项原则的意思是指:唯有在一个人的能力、其自己的思想和品质范围内的东西才是一种善生活所必需的东西。除了道德品质外,一切都无关紧要。这一派的主要主张是:把财富、荣誉、婚姻、家庭、政治,都视为身外之物,无足轻重;认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是不自然的;主张人应该回到自然状态,远离社会,独善其身,克己自制而无所求;认为卑视物质生活,对一切无动于衷就是美德。
三、人如何在城邦中成为政治的人
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公民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城邦的要素。前文写到: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点的辨认。而亚氏认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排尿死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人成为政治的人必须以法律为准则,法律必须受到尊重且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公民都应该依法办事。但是,对于若干实力,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做出判断。亚氏在《政治学》写道:"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 由此看来,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法律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有所不同,更倾向于一种行为准则。法治包含两重意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前提,服从恶法不是法治。一个共同体只有法治才能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义,人们也才能成为优良的"政治动物"。此外,亚里士多德还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他指出: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说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或一个人更高明。多数人也不易腐败。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合乎正义的而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是抵抗常人的偏私、情欲或兽欲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商务印书馆 1991年
[2]《西方政治思想史》 徐大同 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0.1
[3]《政治学说史》上卷 萨拜因著 上海人民出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