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摘 要: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持续增长,独立学院培养出来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尚不能满足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独立学院培养优质、合格的应用型法学人才需要契合市场需求,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活动实践,积极拓展实践基地的建设。
关键词:独立学院 ;法学; 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社会对具备实操能力的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社会和企业不仅对人才的学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注重人才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自高等教育扩招以来,人才需求和人才培养之间不匹配这一矛盾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象日益加剧。独立学院这一高等教育新形态在全国的广泛推广一方面推进了高等教育的普及,另一方面也让大学生就业的竞争更加激烈。
独立学院层次定位在三本,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一本二本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三本毕业生就业也不轻松。独立学院虽然在我国已经发展了10多年,尽管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母体高校和投资人的产权关系界定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步伐,影响到教学的品质和层次。
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就业率低迷,这与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盲目设立密切相关,虽然高等法律教育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是各个高校在资源、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差异导致法律教育的目的差异,于是培养的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脱节、人才素质层次不齐、从而出现就业难的问题。另外,各地法律教育的积极上马,超出社会需求也是导致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独立学院的法学人才培养虽然目标明确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但是在独立学院的背景下,面对社会对人才需求的高要求,以及法学人才就业低迷的现状,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实现“学校——社会”零距离,让法学学生在完成专业课学习的同时,接受社会的锤炼,提高实际工作技能,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人才培养契合市场需求
法学教育纳入高等教育尽管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法学教育的方向仍旧在学术界存在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有的认为定位于职业教育,也有的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无论强调法学精英教育、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都不可否认法律教育的社会应用属性。法律教育应该恪守源于实践且回归社会实践,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与实践。
当下的法学教育集中在法学通识层面,法学教育的重点是法律常识、条文的识记。培养出的毕业生具备基本的法学学识,但是在实际的法学应用实操时表现乏善可陈。这一方面是由于高等法学教育院校在教育方向的层次上存在差别,一方面是法学教育培养过程缺乏实际的应用操练。高校法学教育的方向和专业设置仍旧停留在固有的模式基础上,与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宏观管理,它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细化、更重视实操。原有的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人才的培养应该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的方向,有针对性的构建课程体系,强化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二、优化课程设置
培养契合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需要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上下功夫。课程的设置要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结合独立学院的三本层次,法学课程设置应该以本科基础知识课程为基础,专业教育课程为重点,综合教育为补充。
1、本科基础知识课程
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以本科基础知识课程为基础的出发点是基于知识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知识体系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本科基础知识课程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所以强调基础知识课程的基础地位,是因为法学并不是独立于其他学科之外,法学与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关联。另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侧重在实际应用的实操能力培养,在实操过程中,必然会应用到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完成具体的法律事物。
不仅如此,本科基础知识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拓展知识,开阔视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专业化、“工具化”人才的培养,需要传授必须的科学文化知识,使其具备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英语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国外不同法系的差异,通过阅读外国法系的原文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知;计算机科学可以帮助学生掌握运用互联网获取最新信息动态。基础知识课程是应用型法学人才素质教育的根基。
2、专业教育课程
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重点是应用性,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应该突出实用性、实践性,强化应用性。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往往受传统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所影响,母体高校的影响尤为突出。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与母体高校趋同,已非借鉴,而是照搬。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母体高校存在着差异,照搬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以及契合市场需求的基本出发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必须结合自身的特色以及专业设置的定位进行规划和调整。
母体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侧重理论性课程以及专业相关课程的完整性,而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应该侧重应用性和实践性及专业课程的完整性,不必如母体高校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面面俱到,结合专业的特点,选择与专业关联的课程,保证体系的完整性。这并不表示在课程设置上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更为自由,相反这要求课程设置上更加专业、精炼,对于课程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按照专业基础理论、专业课、实践课程三个层次进行设置。
作为高等教育,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必修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包括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这些基础法学理论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加深对所学专业的认知。
专业课的设置可以结合独立学院的特色以及专业设置的要求开设不同的课程。专业课课程的开设要在专业方向上保证课程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课程设置达到必要的深度和可拓展的宽度。完整性可以保证专业课
程的实用性,必要的深度可以保证实践性,可拓展的宽度可以保证应用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课程的完整性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课程,可以是其他学科的相关课程。
实践课程是法学应用实践的重点,也是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方式上融入实践元素。法学的实践课程设置相比其他学科更为容易,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应用于课堂教学,针对具体问题展开社会调查,结合热点问题进行疑案辩论,纠纷事务的模拟审判等等。另外,可以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入社区等机构提供免费的帮扶咨询服务。
三、丰富教学活动实践
传统的教学活动多采用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基于课本,一方面限制了教育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性,一方面人为的影响到知识的延展性。丰富教学活动实践可以从丰富教育内容和教学手段来实现。
法学具备丰富实践反复验证的特点,法学的教学内容不应该仅仅限制在书本知识的传授。法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断实践中,被不断的赋予新的变量,推动着法学含义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具体到法学的法律条文在一段时期内是恒定不变的,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着意义上的差别,也就是说,经验知识在法学教育中应该占有一定的比重。另外,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也会推动和影响法学某些课程的延展和变化。作为教师,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应该结合专业课程的特点,把握教学内容的广度和厚度,积极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
不同的教学手段主要目的是发挥学生教学活动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思考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学手段伴随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不同的高等院校有不同的应用方式。很多独立院校在应用教学工具上存在不当利用的问题,比如多媒体、网络的应用失当。丰富教学手段应该以教学目的为基本出发点,在实施过程中,教师不仅要起到引导、启发的作用,也要保证手段不偏离教育的初衷。
四、积极拓展实践基地
素质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律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素质和能力获得的有效途径就是社会实践。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决定了独立学院培养的法学人才具备充分的实践操练。独立学院可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依托法律实务机构建立实践基地。借助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机构丰富的专业师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案例资源,结合高校法学教师理论水平高的优势,积极探索独立学院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机构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独立学院应当结合教学进度和安排有步骤地开展实践活动,使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具有针对性,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做到实践活动有的放矢,实践基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以免无针对性,不仅浪费实践基地的宝贵资源,也影响独立学院与实践基地的合作关系。
实践基地的利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实地参观学习,鉴于法院、检察院的特殊属性,可以在实地参观学习之后,进行现场模拟和情境再现。通过这样的活动来回顾和领会法律程序及操作中的深层原因和目的。
律师事务所应该是拓展实践基地的重点。律师在案件各个环节都全程参与,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教育实践,不仅可以全面了解、熟悉案件流程各环节操作的法律事务,而且可以参与到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充分践行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锻炼个人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
另外,独立学院应该在学制上强化实践在教学计划的比重,保障实践活动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有效施行。鉴于实践基地实操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和学生个人因素会影响到教学实践的目的及预期效果的实现,应该建立与教学实践活动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机制。
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契合市场需求,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活动实践,积极拓展实践基地。每一个环节都影响甚至决定所培养的人才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谢志钊.浅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当代教育论坛.2011(7)
[2]杨积堂.法学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民族教育研究.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