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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校公法基金会改革的路径探讨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德国哥廷根大学于2003年1月1日正式转制为公法基金会大学,开启了德国新一轮的高校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特色是由公法基金会代替国家作为高校责任承担主体。哥廷根大学所在的下萨克森州是这次公法基金会改革最广泛、最深入的联邦州,因此它的改革模式对于其他联邦州的基金会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一、德国高校公法基金会改革的历史背景
    中世纪所有的大学都是基金会大学,它们几乎从不接受国家的财政援助。①然而,近代的德国大学几乎都是隶属于国家的机关单位。柏林洪堡大学创始人威廉·冯·洪堡的初衷就是将洪堡大学建立为一所远离行政力量、拥有自治法规的基金会大学。然而,他的计划未能付诸实践。其原因在于,19世纪德国国民的贫穷导致了在当时不可能出现财力雄厚的私人团体来资助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学术和教育团体的大学本身不具备营利性质,所以它不得不依赖外部力量来为其发展获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大学只能依赖于可以充分地为它提供物质资源的国家。因此,最终建成的洪堡大学是普鲁士的国立大学,大学的人事任命权等操控在普鲁士国王的手中。②
    1914年,法兰克福的公民在法兰克福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基金会大学,即法兰克福大学。大学的捐赠者不仅从财力上支持大学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为大学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设想和理念。因此,大学专业和课程设置与当时法兰克福的工商业发展的需求是相适应的。同时,捐赠者被排除在学术自治管理之外,以充分保证大学学术自由的纯粹性。③这充分反映了“公民大学”的本质特点。在国家和法兰克福市政府的财政援助下,法兰克福基金会大学度过了一战带来的经济危机。然而,二战对德国政治和经济的摧残使得这所基金会大学最终失去了财政来源。1967年,法兰克福大学成为黑森州的国立大学。④随之,德国基金会大学的历史告一段落。
    联邦德国1976年1月26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框架法》(以下简称《高教法》)是德国大学发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其中第58条规定:“高校既是公法社团也是国家机构。”⑤这从侧面说明了,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大学呈现出国家化的发展趋势。德国大学在许多方面成为了各个联邦州政府的下属单位。在德国大学国家化发展的初始阶段,大学可以依靠国家强大的财政支柱,摆脱资金上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大学的发展。“在德国,国家之所以要干涉普通教育,也包括高等教育,是它的文化发展的产物,一方面是教会世俗化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几百年来国民贫穷的结果。这阻碍了私人基金的增长,而诸多讲英语的国家里的许多著名的大学却因此打下了基础。”⑥这也就是说,教会世俗化使得管理大学的外部权力落到了国家手中,国家获得了对大学的治理权,但是国家“并不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权力看作履行文化责任的手段,而是作为对大学生施行特定政治调教的手段”⑦。
    长此以往,德国大学的科研和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出现政治化和官僚化的倾向,大学发展所必要的改革实施起来也困难重重。面对不断全球化的教育市场,德国高校只能在有限的领域保持同步。这些问题与大学自身结构有关,同时也和大学在长期资金不足情况下超负荷运作有关。⑧德国大学在国际竞争中远远落后于其他欧美国家的大学,改革迫在眉睫。
    1999年,包括德国在内的29个欧洲国家共同开启名为“博洛尼亚进程”的欧洲教育一体化改革。这一强大的外部推动力为德国高校改革提供了契机。⑨随之,德国高校学制冗长、辍学率高以及学位体系不可比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改革也遇到了阻力,这套自上而下的改革体系缺乏民众基础和法律依据。⑩因此,从体制上解决德国高校过分依赖国家援助以及缺乏民众基础的问题是德国高校改革的首要问题,毕竟大学和国家在高校管理方面都是失败的。所以大学必须另辟蹊径,在完全归属于国家和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选择第三条道路:基金会模式。它将大学的自身管理和国家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是一种符合当代德国大学发展实际的模式。(11)
    二、公法基金会的涵义
    公法基金会是德国基金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间接管理的公法法人形式之一。国家间接管理是指国家不是通过隶属于自己的机构亲自完成某个特定的行政任务,而是将任务委托给某个具有独立法律资格的组织。(12)《德国民法典》第89条将公法法人分为公法社团法人、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这三种。(13)相对于前两种公法法人形式,公法基金会是管理服务于某一公共目的资金的法人组织,是具有公共捐助目的的基金会。(14)它的获益对象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目的。
    公法基金会与私法基金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其设立或废除必须有法可依;第二,其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公共性质的,也就是说其资金只能用于公益事业;第三,其内部结构带有社会团体的特征,是相对稳定和固定的。(15)
    在德国高校公法基金会的改革过程中,下萨克森州模式是将大学的责任承担主体从国家转移到公法基金会的手中,而以法兰克福大学为代表的黑森州模式则将大学和基金会结合成一个整体,共同充当责任的承担主体。前者把重点放在德国政治意愿和以改革为导向的行政力量两个方面,而后者更注重高校领导层面对改革的影响。纵观德国高校改革,它总是脱离不了这一主题,即高校如何处理国家管制和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因此下萨克森州的改革模式更具现实意义。
    三、哥廷根大学公法基金会模式
    1.法律基础
    1998年,德国对《高教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联邦政府放弃了对高校在组织和领导方面的指令权,从而使得联邦州在高校管理中获得了更多的行动余地,随之高校的自由运作空间也扩大了。在《高教法》的框架下,2002年下萨克森州在《下萨克森州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下高法》)中对本州公立大学的承担主体的形式进行了相应的更改,即国家公立高校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向公法基金会转移,从而实现德国高校的去国家化。(16)在《高教法》和《下高法》的双重法律保障下,2003年下萨克森州作为第一个联邦州推动了所在州高校管理模式的改革,同年哥廷根大学成为当代德国第一所公法基金会大学。
    根据《高教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高校既是公法社团,也是国家机构。当然,高校也可以其他法人形式出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高校拥有 自治权。(17)同时,《下高法》第15条规定:“高校是有自治权利的公法社团。”(18)并且在《下高法》第55条第1款中写明:“大学可以在联邦州政府的法律允许范围内,将高校的责任承担主体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法基金会。”(19)《高教法》和《下高法》是《哥廷根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上位法,上位法的修订必然带来大学章程内容的相应变更。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它保证大学在管理、科研、教学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新《章程》第1条规定:“哥廷根大学是拥有自治权的公法社团。”(20)同时根据《章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哥廷根大学的责任承担主体是通过哥廷根大学公法基金会的形式得以实现的。(21)
    《高教法》、《下高法》以及《章程》是哥廷根大学成为公法基金会大学的法律基础。从此,哥廷根大学从国家机关和公法社团的二元身份中解放出来,成为了拥有自治权利的公法社团。通过公法基金会的形式实现大学的去行政化并不意味着大学的私有化,而是国家通过权力下放和法律监督的形式实现对高校的间接管理。因此,德国公法基金会大学模式依循的是“非私有化的去国家化”(22)。
    2.组织自治
    公法基金会大学的组织自治是通过基金会机构实现的。根据《下高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公法基金会大学的基金会机构原则上一般包括基金会理事会(Stiftungsrat)和校长委员会(Prsidium)。(23)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监督和协商机构,而校长委员会是基金会的董事会以及大学的领导机构。(24)
    1)基金会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会由至少3名女性成员在内的7名成员组成,其中5名成员必须由与大学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隶属于大学的人士担当,他们主要来自经济、科学或者文化领域。这5名成员由相应的部委在与大学校务委员会(Senat)取得意见一致的情况下获任命。其他两名成员分别由联邦州文化和科学部以及大学校务委员会派遣。基金会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大学建言献策、对大学重大事务进行表决以及监督大学校长委员会作为基金会机构的行为。
    2)校长委员会
    校长委员会在公法基金会大学中承担双重功能,既是基金会董事会又是高校的领导部门。在大学方面,校长委员会作为领导部门,负责处理大学内部的具体日常事务。校长委员会有义务向校务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同时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校务委员会对校长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在基金会事务方面,它作为基金会董事会执行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并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的监督。(25)校长委员会由校长和其他4至5位副校长组成。校长是校长委员会主席,为校长委员会制定方针路线,对外代表哥廷根大学。(26)
    将校长委员会纳入大学公法基金会机构之内,从而使校长委员会在公法基金会模式中扮演双重角色,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管理自治。原来由国家对高校事务的管理权限转移到基金会机构手中,而作为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校长委员会同时又是高校的领导部门。通过这一程序,高校事务的管理权限最终落到了高校机构的手中。但如果校长委员会不能严格把握和区分两种角色的责权范围,就容易在基金会内部产生“官僚之风”(27)。
    哥廷根大学负责大学事务的主要机构是校长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其中校务委员会是哥廷根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对高校发展的基本问题进行表态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此外,它可以派遣一名成员参与基金会理事会,并有权对校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提出建议。(28)由是观之,从哥廷根大学的管理模式中可以总结出公法基金会大学的管理模式(见第63页图1)。
    图1 公法基金会大学管理模式(以哥廷根大学为例)
    
    资料来源:德国哥廷根大学网站相关网页,。访问日期:2011-11-14.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在大学内部,基金会机构相对独立,不受大学行政机构的干涉和影响。对于校长委员会的人选,校务委员会只能提出建议。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的大学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中只有一名来自校务委员会。第二,在大学外部,下萨克森州科学和文化部作为外部行政力量对哥廷根公法基金会大学主要起到法律监督作用并保留对高校的财政责任。第三,大学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主要来自社会,并且各有一位成员来自大学和国家。从这种成员组成可以看出,基金会发挥着连接高校、国家和社会的耦合器作用。第四,基金会大学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在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目标统一。目标协商是指,主管高校事务的部委和高校基于双方各自的高校发展规划,就有关高校和国家财政援助的战略性发展和效能目标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这些目标涉及高校内部的各种具体事务,国家在过去会致力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而现在国家只关心高校将如何有效地利用可以支配的资本来实现这些目标。(29)通过以上四点,公法基金会大学实现了国家间接行政管理下的自治。
    3.人事管理自治
    公法基金会大学在人事任免和管理方面与非基金会大学的区别体现在公职人员任免及职务主体权力(Dienstherreneigenschaft)的归属两方面。
    非基金会大学的公职人员任免权限掌握在联邦州的主管部门手中,即科学和文化部。同时科学和文化部掌握非基金会大学的重大人事决策权,如在校务委员会以选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之后,对校长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任命。科学和文化部是大学校长委员会的上级主管单位,对联邦州范围内的高校人事管理享有职务主体权力。(30)
    公法基金会大学的公职人员任免权限掌握在大学校长的手中,大学教授、教师和助教以及大学的管理人员都是大学基金会的公职人员,其岗位的设立和废除由大学决定。这些公职人员原来隶属于联邦州政府,而在公法基金会大学中公职人员的主管上级是基金会。大学教授是由校长委员会和基金会理事会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任免的。(31)校长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或免除掌握在大学基金会理事会的手中。大学校长的直接领导是基金会理事会的主席,而高校其他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是校长,校长同时任免基金会新产生的公职人员。基金会拥有大学职务主体权力。(32)另外,基金会大学公职人员薪水的发放标准依照联邦州相关法律规定。(33)
    至于大学中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任免和酬劳标准遵循联邦州劳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34)在这一点上,公法基金会大学和非基金会大学没有什么不 同。
    4.财政自治
    公法基金会大学在财政上的独立性,是大学摆脱国家控制的关键性因素。大学自建立以来所使用的不动产以及现有资产存量将作为基金会大学的基本资产。除了基本资产之外,大学还可以通过不属于高校和政府的第三者以捐助和馈赠的形式获取基金会资产。大学以这种方式获取的收益如果来自科学或艺术领域的话,那么大学应该将全部收益用于相应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发展。同时,这部分收益不应纳入联邦州对高校下拨的年度财政援助之中。而财政援助之中未动用的部分在5年之内会算作大学的基本储备资金,再过3年就会自动转入大学的基金会资产。另外,大学还可以向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500万欧元的贷款,学校的地产也可以用于商业租赁。最后,大学还可以参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合作以获取收益(35)。基金会大学的资产管理会遵守德国商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基金会大学的财政援助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基本设施、重点学科的建设、课程设置、培养高校后备力量等方面。(36)
    因此,基金会大学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基本资产、基金会资产和联邦州的年度财政援助。将空闲的政府财政援助在一定年限之后转为基金会资产,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政府援助的方式继续保留对高校的财政援助,但是这种援助必须通过基金会的形式实现,换言之,这种援助是间接的。(37)这是公法基金会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在财政方面的最根本区别。然而,在基金会大学的建立初期,大学通过社会捐助和馈赠的形式获得的基金会资产毕竟只能占到大学财政收入很小的一部分。在短期内,国家的年度财政援助仍然是基金会大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真正的”公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由机构的存量资本和基金会资产组成,(38)是完全脱离了国家资助的基金会。鉴于目前大学的公法基金会还需要国家的间接支持,因此,还算不上是“真正的”基金会。其原因在于,德国缺少甚至不存在可以和其他国家(如美国)相提并论的、成熟的基金会文化。所以,基金会大学在德国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时间。(39)
    总之,公法基金会通过筹措社会闲置资产、参与社会企业营利性的活动以及商业租赁等形式来增加自身的资本存量,从长远来看,会使大学自有资本的累积会不断扩大,从而国家财政援助占到大学总财政收入的份额会越来越小。这也就意味着,一方面,基金会大学会逐渐实现财政上的独立,从而在资产管理方面,高校拥有更多的自由和空间;另一方面,大学与社会的距离会不断缩短,大学将真正成为服务社会的公共机构。
    5.国家和公法基金会大学的关系
    国立大学必须接受联邦州主管部门的监管,这种监管是上对下的。同时,上级部门有权向大学发号施令。因此,在基金会改革之前,高校是隶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它们之间是上下级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是高校唯一、强有力的财政来源;另一方面,国家对高校的管理面面俱到。在这种关系之下,高校很难追求纯粹的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
    因此在德国高校的公法基金会改革中,大学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界定,即上下级的关系将被一种协商关系所取代。在这种协商关系中,国家对高校的调控是通过双方对目标进行协商得以实现的。这意味着,国家对高校的调控不再从细节着手,国家不再干涉高校实际的具体事务,而是遵循辅助原则将管理权限下放给高校。国家对高校的责任,如财政援助也不是直接下拨给高校,而是下拨给基金会,由基金会来管理高校的财政收入。
    公法基金会大学的发展目标是“按照企业模式思考和行动的高校”。公法基金会作为大学的责任承担主体促使大学从国家管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高校回归公民社会。(40)首先,越来越多的社会私人资本被激活,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做贡献;其次,国家对基金会大学的监管只是法律程序上的监管,因为基金会大学资产和资源等方面的事务已经不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随之,“高校-国家”这种二元模式将逐渐转化为“国家-高校-社会”的三维模式。而构建这一模式的关键因素就是公法基金会(见图2):
    图2 “国家-高校-社会”三维模式
    
    从图2中可以看出,公法基金会作为中间人,协调着国家、高校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一,国家通过对公法基金会进行财政援助以及法律监督实现对高校的间接监管。高校因而从国家那里获得更多的自治权,高校成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其责任承担主体是公法基金会。高校通过学术自治委员会制定高校自治管理法规,并且独立承担和负责科研和教学任务;第二,公法基金会是高校校舍和不动产的所有者。它通过经营基金会资产为高校的财政收入做贡献。从长远来看,基金会资产会不断增加,从而成为高校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大学基金会机构将社会资源用于大学教育和科学发展。基金会资产的高效管理为高校的自由发展创造先决条件,同时带动了社会闲置资本的运转。在“国家-高校-社会”这种三维模式中,高校扩大了和行政机构的距离,实现了自治。同时,自治的高校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大学最纯粹的终极目标。
    四、评价
    在公法基金会大学,国家和大学形成协商关系,大学获得更多的自主权。第一,在公职人员任免方面,大学变得更加自由和独立,自主实施决策的速度更快,在人事任免方面更具竞争力。第二,大学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基金会的手中,基金会对大学建筑物和地产的使用和管理相对来说更加灵活,经济收益随之增加。第三,高校回归社会,一方面,社会闲置资本可以用于支持高校科研和教学的发展;另一方面,高校会突出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使命,使高校的发展与高校所在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协调一致。第四,高校远离国家的庇护,在国内和国际的教育市场中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自我并努力壮大自我,有利于高校进行正确的自我定位,从而增强高校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
    但是,公法基金会大学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会遭遇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第一,在短期内,教学和科研将会成为改革的牺牲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关于校舍使用的新规定不利于学生管理和发展。因为经营学校校舍的成本很难估计,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最终会对科研和教学产生负面效果。同时社会出资者会干涉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内部组织管理,限制大学的学术自由。另外,大 学通过征收学费来筹措资金的举措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因为公民上大学的门槛被提高。这与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公平的学习、教学和科研的机会是背道而驰的。更需一提的是,高校为了迎合社会市场的需要和出资者的兴趣,会导致那些不迎合社会市场的专业和学科受到威胁和排挤。第二,自负盈亏的公法基金会模式本身存在着风险。大学缺少筹措私人资金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时,联邦州对大学的财政援助计划的稳定性直接影响社会出资者是否愿意进行捐赠。第三,无法通过外力机构来证明高校基金会理事会和校长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合法化。然而大学所有的决策都应该经过合理的程序,以保证它们的效力。因此,高校基金会组织决策有待于合法化。
    基金会大学的长远益处在于,高校可以通过捐助和馈赠获取基金会资本,从而在财政方面拥有更大的空间。这样的基金会文化在德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这种文化的构建需要经历好几代人的时间。所以在基金会大学建立初始阶段,人们不可能看到它在财政上的益处。国家仍然是大学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基金会并不是什么魔法,基金会模式也不是大学实现自治并且激活社会私有资本的唯一途径,但是有一点是它比其他解决办法更奏效的地方:它是公民社会参与高校事务最具约束力、应用最广泛的制度化的形式。(41)
    五、结语
    公法基金会大学这种高校改革模式体现了德国公立大学去行政化,力求构建一种担负着“学者自治共和国”和“学术服务型企业”双重身份的新型大学的愿望。(42)公立大学的责任承担主体从政府转移到公法基金会的手中,这是德国大学为了摆脱行政力量束缚、实行自治管理的一种尝试,是德国人在坚守国家主义(大学作为依附于国家的一个非独立机构)和大学完全私有化(将大学的法人完全转移到某个私法机构的手中)之间选择的“第三条道路”。(43)这种模式通过基金会机构将国家、高校和社会三大角色合理地结合起来,值得我国高校改革借鉴和思考。
    注释:
    ①Martin Kinzinger, "Das Bildungswesen in der Stadt Braunschweig im hohen und spten Mittelalter. Verfassungs-und institutionengeschichtliche Studien zu Schulpolitik und Bildungsfrderung", Beihefte zum Archiv für Kulturgeschichte 32, Kln/Wien, 1990, S. 359-366.
    ②Britta Mersch, Suche nach Mythos Humboldt-200 Jahre Humboldt-Universitt Berlin, 2009, ,访问日期:2011-11-12.
    ③Das Prsidium der Johann Wolfgang Goethe-Stiftungsuniversitt Frankfurt am Main, Diskussionspapier des Prsidiums Fassung 8, Frankfurt, November 2006, S. 1-3.
    ④同上。
    ⑤马陆亭、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⑥[德]马克斯·韦伯:《韦伯论大学》,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⑦同上。
    ⑧同注③。
    ⑨参见徐理勤:《博洛尼亚进程中的德国高等教育改革及其启示》,载《德国研究》,2008年第3期,第76页。
    ⑩参见徐昕:《博洛尼亚进程下的德国高等教育改革》,载《民办教育研究》,2009年第9期,第62、64页。
    (11)Horst Kern, "Neues Verhltnis von Staat und Universitten-Zeitgerechte Neujustierung durch das Konzept Stiftungsuniversitt: Mehr Chancen zur effektiven Selbstorganisation yon Wissenschaft", Uniform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t Gttingen, 2. Jahrgang, Ausgabe 1, Mrz 2003, S. 1.
    (12)Christian Stark, "Die Stiftung einer Landesuniversitt", in Okko Behrends, Stiftungsuniversitt?: Eine rechtwissenscha ftliche berprüfung der gesetzlichen Grundlagen der niederschsischen Stiftungsuniversitt, Gttingen: Wallstein Verlag, 2003, S. 65-80, hier S. 69.
    (13)李昕:《公法人概念缘起的法哲学思考》,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12期,第43页。
    (14)Yorck Hener/Steffen Kaudelka/Sabine Kirst, "Stiftungshochschulen in Deutschland-Ein Zukunftsmodell? Eine Studie zu Modellen und Perspektiven", CHE Arbeitspapier Nr. 110, 2008, S. 16.
    (15)Rodolf Herfurth/Doreen Kirmse, "Die Stiftungsunversitt. Analyse einer neuen Organisationsform für Hochschulen", Wissenschaftsrecht, Bd. 36, 2003, S. 51-67, hier S. 67.
    (16)Felix Mder, Hochschulautonomie-Sieben Universittenund Fachhochschulen im Vergleich (Diplomarbeitsmanuskript), eingereicht an der Berner Fachhochschule, 2005, S. 50.
    (17)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Hochschulrahmengesetz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n der Fassung der Neubekanntmachung vom 19. Januar 1999, zuletzt gendert dutch Artikel 2 des Gesetzes vom 12. April 2007.
    (18)Niederschsisches 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ltur, Hochschulgesetz Niedersachsen in der Fassung yore 24. Juni 2002, zuletzt gendert durch Artikel 1 des Gesetzes vom 21. November 2006, ausgegeben am 21. 12. 2006.
    (19)同上。
    (20)Niederschsisches 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ltur, Verordnung über die Stiftung Universitt Gttingen (StiftVOUG), Nds. GVB1. Nr. 37/2002, ausgegeben am 30. 12. 2002.
    (21)同上。
    (22)Beiderseitige Verpflichtungen einhalten", Uniform der Georg-August-Universitt Gttingen, 2. Jahrgang, Ausgabe 1, Mrz 2003, S. 1.
    (23)Niederschsisches 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ltur, Verordnung fiber die Stiftung Universitt Gttingen (StiftVOUGO), Nds. GVBI. Nr. 37/2002, ausgegeben am 30. 12. 2002.
    (24)Jrn Ipsen, "Hochschulen als Stiftungen des ffentlichen Rechts? Ein skeptischer Blick nach Niedersachsen", Forschung/Lehre, Heft 11, 2000, S. 580-582, hier S. 582.
    (25)Christoph Conrads, "Entbürokratisierung und Entstaatlichung-Die Georgia Augusta in Stiftungstrgerschaft", Bildun g und Erziehung (BuE), Jg. 57, Ausgabe 3, 2004, S. 327-343, hier S. 332.
    (26)同注(23),§7.
    (27)Arne Pautsch, "Automorniegewinn durch Rechtstrgerwechsel? Das Modell der niederschsischen Stiftungshochschule", Beitrge zur Hochschulforschung, Heft 2, 28. Jahrgang, 2006, S. 35.
    (28)Niederschsisches 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ltur, Verordnung über die Stitung Universitt Gttingen, § 10-11.
    (29)H. V. der Hardt, "Die Stiftungshochschule", in Thomas Oppermann, Vom Staatsbetrieb zur Stiftung-Moderne Hochschule für Deutschland, Gttingen: Wallenstein, 2002, S. 92-103, hier S. 96-97.
    (30)Yorck Hener/Steffen Kaudelka/Sabine Kirst, "Stiftungshochschulen in Deutschland-Ein Zukunftsmodell? Eine Studie zu Modellen und Perspektiven", S. 24.
    (31)Felix Mder, Hochschulautonomie-Sieben Universitten und Fachhochschulen im Vergleich, S. 50.
    (32)同注(30)。
    (33)同注(31)。
    (34)同上。
    (35)同注(30),S. 25-26.
    (36)Yorck Hener/Steffen Kaudelka/Sabine Kirst, "Stiftungshochschulen in Deutschland-Ein Zukunftsmodell? Eine Studie zu Modellen und Perspektiven", S. 26.
    (37)H. V. der Hardt, "Die Stiftungshochschule", S. 95.
    (38)Arne Pautsch, "Automomiegewinn dutch Rechtstrgerwechsel? Das Modell der niederschsischen Stiftungshochschule", S. 37.
    (39)"Informationen zu Stiftungshochschulen", , 2003,访问日期: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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