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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执教资格的产生的理论综述分析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凡论及欧洲中世纪大学的研究就必定会述及中世纪时期教师的执教资格。大学是欧洲中世纪的产物,它最早出现于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中世纪的大学有两个通行的统称:universitas和studium generale。①这两个名称分别表述了中世纪大学的不同特性:中世纪大学的组织形式是由教师和学生所结成的学人共同体(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它也被视作同行从业人员组成的行会和社团;而这种学人共同体之所以又被称作studium generale,则是因为中世纪的大学享有诸多独一无二的特许权。在这些特许权中有两个核心:其一为中世纪大学从当时的最高权威——先是教宗后来是皇帝——手中获得的对大学的认可;另一个则是中世纪大学可以向经过多年学习并通过最终考核的学生授予通行执教资格。②中世纪大学获取这两项特许权的形式一般是由教宗或者皇帝向大学颁发特许状(bulla或者privilegium)。
    所谓“通行执教资格”(licentia ubique docendi)③指的是从中世纪大学毕业的学人所获得的一种学术特权:即从某所中世纪大学获得执教资格的学人,可以在任何一所大学(也包括母校)甚至于在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场所讲授他所学的科目,而无须再经过任何形式的考核。④从其定义上看,通行执教资格类似于现代大学所颁发的毕业文凭;事实上,它也的确影响了硕士(magister, master)和博士(doctor, doctor)这二级学位制度的产生。⑤然而,在中世纪的大学体系中,取得通行执教资格仅是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在通过了大学纳新(inceptio)授课等仪式之后,获得通行执教资格的学人才被教师共同体接纳为新成员,真正成为大学教师(magister)中的一员,后来也被称为博学之士(doctor)。⑥这一程序与现代大学的制度不同。中世纪还有一点区别于近现代的是,无论通行执教资格还是硕士以及博士学位都不是书写于莎草纸(papyrus)或者兽皮(pergamenum)上的文书,并不存在证书式的凭证或者相类似的中世纪成文史料。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条件下,通行执教资格所赋予学人的是教学资质和准入资格,是一项无形的权利。⑦
    授予通行执教资格是中世纪大学于13世纪取得的一项重要的学术特权,也是学术史上的大事。从历史上看,通行执教资格的前身是教会掌控的执教资格(licentia docendi)。而执教资格的出现要早于诸所欧洲最古老大学的历史,如巴黎(Paris)、博洛尼亚(Bologna)、牛津(Oxford)等。在中世纪的早期和中期(即6—12世纪),教会通过宗教会议(concilium, synodus)所颁布的决议和教规(canon)以及通过教宗所发布的教令来管理和规范学校教育以及教师的教学资质。⑧进入13世纪以后,大学在西欧、南欧以及英伦已然成为一种稳定的教育组织,并获得了罗马教廷的认可和支持。随之,教廷也把享有执教资格的特许权授予了大学,并将这项资质提升为通行执教资格,从此,通行执教资格就成为中世纪学人在大学中享有的诸多学术特权之一。⑨
    对于大学史领域的学者来说,执教资格在中世纪欧洲的产生和发展,它进入中世纪大学的路径,以及它对大学史和学术史的影响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已有的研究一般是从1179年罗马教廷将执教资格制度化为起点,⑩讨论的重点在于中世纪大学如何享有通行执教资格,(11)尤其强调了中世纪大学的教师共同体为争取执教资格的自治与教会展开的斡旋和抗争。(12)然而,既有的研究仅涉及执教资格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以及执教资格与中世纪大学关系中的一个侧面。本文旨在对这一课题进行再次梳理、考证源流,将大学出现之前中世纪教会对教学权的掌控纳入研究视野,试将其与中世纪大学中的通行执教资格作为一个有延续关系的整体来考查,因为它们都关系到中世纪的教师从业资质、教师资格审定权限等问题。本文既关注教育本身的发展振兴推动了执教资格的产生这一历史背景,同时也会论及教育领域中的负面现象对其发展进程的影响。教会对执教权的垄断势必会产生不合规范的现象甚至引发腐败问题。与教育和学术相关的腐败(simonia scholastica)在欧洲的中世纪并不少见,这和执教资格的制度化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规章制度往往产生于应对危机的背景之下。本文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对中世纪教会和大学所流传下来的文献进行释读,首先考证执教资格的缘起,理清执教资格制度化的过程以及演进为通行执教资格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在通行执教资格与中世纪大学之间多面向的关系中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互动的一面。
    在研究展开之先,需要对“通行(ubique)执教(docendi)资格(licentia)”在拉丁语中的不同写法和表达做出必要的说明。在文章行文的脚注中,会给出这些不同写法的具体史料和文献出处。首先,单词licentia中字母tia组合弱读为[tsi],发音与字母cia组合在中世纪拉丁语中的发音相同。所以,某些中世纪文献会把licentia ubique docendi写作licencia ubique docendi。其次,名词licentia的基本词义为权利,这与名词ius或者jus的词义相同。(13)在史料中出现的iuz/jus ubique docendi的词义由此与licentia ubique docendi完全一致。同时,在licentia ubique docendi中的licentia所内含的也是一种能力。这又与名词facultas和potestas词义相通。(14)史料中出现的facultas/potestas ubique docendi也由此与licentia ubique docendi同义。再次,单词docendi是动词docere的动名词形式,其义为讲课、教学。这些动作与动词legere所表达的宣讲、宣读,以及动词regere所表达的教导、指导等词义相通。(15)在史料中不乏出现的licentia ubique legendi、licentia ubique regendi以及与之相似的词组都是licentia ubique docendi的同义词组。最后,由于拉丁语的词序比较灵活,在词组licentia ubique docendi中licentia(以及它的同义词)和docendi(及其近义词)的前后位置可以互换。有时候,这两个词之间还会插入ubique以外的其他单词甚至词组。由于licentia ubique docendi并非一种文书或者凭证的特定称谓,而是对一项特许权的描述,所以,拉丁语对它并没有唯一的或者固定的写法。当今的学界将通行执教资格一般写作licentia ubique docendi。而不同的中世纪文献对它的表述和用词会略有不同。本文通过分析史料类型、考证出处以及释读史料中的语境, 将会确证文字和表达上的差异对本文的研究对象licentia ubique docendi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拉丁语史料中的异文共同所指的都是中世纪大学享有的通行执教资格这项特许权。
    一、中世纪教会对教学权的掌控
    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由世俗权力兴办的公立学校、城市学校在西欧逐渐消失。与此同时,修道院学校和教堂学校悄然兴起。(16)在中世纪的前期,基督教会成为文教事业的主要传承者,主教座堂和修道院是当时重要的教育和学术机构以及图书收藏地。虽然,中世纪的君主也曾经试图恢复公立的学校系统(scholae publicae),(17)但是,由于与古罗马文教传统的长期断裂,中世纪的世俗权力终究未能建立起完整的教育体系。只是在亚平宁半岛(今意大利)和高卢地区(今法国)的一些深度罗马化的城镇中,还零星存有城市学校。在12世纪的文化复兴到来之前,教会基本上垄断了西欧的教育。不单如此,历史记录、学术著述、书籍整理和抄写等工作也大多是由神职人员完成的。在教会看来,吸收古典文化、特别是语言和哲学可以促进对基督教的信仰,而且,传承《圣经》和其他神学著作、推广教义、日常的宗教仪式,都需要神职人员掌握拉丁语的语法和修辞知识,文盲是无法胜任神职的。最晚不迟于529年在维桑(Vaison,位于法国东南部)举行的宗教会议上,教会定下教规:每个教区的教堂都应该设立语言学校,牧师须向年轻的教士讲授阅读、书写和文法。(18)也就是说,在理论上,牧师(presbyter或称神父)主持的教堂内都要设有学校,牧师自身就要承担教学的任务,教会神职也要担负教师的职责;但在实际上,教堂学校并未能在西欧普遍设立。此外,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开堂讲课的牧师向学生收取费用,这在本来受教育率就低的封建等级时代更是封堵了贫苦学生的求学之门。
    于是,在680—681年于君士坦丁堡召开的第六次教会全体大会(concilium oecumenicum,也被称为第三次君士坦丁堡会议)上,(19)教会明确颁布了关于兴办学校和禁止收取学费的教会法典,其中规定:“教士的男性子侄亲属也可以进入教会的学校学习。”(20)这样就推广了受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普通人(laicus,即没有教士身份的信徒,与clerus相对)可以接受教育。进而也扩大了教会将来提拔年轻教士的可选择范围。同时还规定:“城镇的教堂都应该设立学校教授孩童拉丁语,教堂和牧师不得收取学费或教学酬劳——除非孩童的家长自愿进献给教会。”(21)教会再次强调了教堂开设学校的必要,而且施行的是“免费教育”。它所针对的无疑首先是未尽教育职责的牧师,其次是收取学费的行为,这相当于用金钱来购买知识。对于教会来说,知识是由上帝无偿赐予的,知识的传播也应该是无偿的;将有关上帝、《圣经》和基督教义的知识拿来进行买卖是不能接受的罪行。
    然而,教会始终未能将学校教育普及到所有的城镇教堂。从8世纪开始,主教(episcopus)所在的主教座堂或称大教堂(cathedra)中才设有学校。学校中有讲授《圣经》、教义、教会法、祈祷、布道以及吟咏赞美诗等科目的教师(magister),主教还经常亲自从事教学。在教育较为发达的主教教区(dioecesis),主教座下一般会设置负责教学的教务长或称学监(caput scholae, magister scholarum, scholasticus)以及管理大教堂学校乃至整个教区内所有学校事务的总务长(chancellarius)。(22)这两个职位(有时候为同一个人担任)不但掌握着对教师和学生的司法和裁决权,还负责审查教师的工作和教学资质。特别是对新任教师和完成学业后想成为教师的学生,教务长负责考察他们的能力和水平,总务长将审核他们的资格,决定他们是否可以从教。只有获得总务长的许可,有关人员才可以从事教学成为教师。又由于总务长是在主教的治下(有时候还由主教亲自担任),所以教师的选拔和任命从根本上讲仍是在主教的权限之内。而在没有设置总务长的教区,主教或者副主教(archidiaconus)还要亲自负责审核教师资格。在教宗尤金二世(Eugenius Ⅱ, 824—827)于826年主持的罗马宗教会议上,对此职责明确制定了教会法典。其中第34条规定:“所有的主教都应尽力关心文法教师的任命,因为在他们身上主要体现着上帝的意志。”(23)教会法典中对教师的称谓虽然使用了magister和doctor这两个词,但是它们在这里所指的并不是硕士和博士学位——大学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出现。这两个拉丁语名词的词义都是指受过教育、掌握知识的人,进而指的是教师。(24)可见,当时选拔教师的主要标准还是依靠对教师学识及其能力的判断和认可。经过总务长审核的教师可以在该教区的主教教堂或教区内其他教堂授课,也可以担任家庭教师或者开设私人学校。
    在大学出现之前的9世纪至12世纪,大教堂学校在西欧是主教教区内的最高学府。(25)最著名的莫过于巴黎圣母院(Notre-Dame),它代表了西欧当时教育和学术的最高水平。包括大教堂学校和一些修道院学校在内,在培养教会内部人员(interni)以备将来升任神职之外,也吸收教会之外非教士身份的人(externi)来接受教育。这些非教士身份的人在接受教育之后重回社会,其中的很多人会担任教师或者进入世俗的权力机构,抑或成为游历于各地的商贾。大教堂学校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因为它的教育活动直接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和方面,主教负责教育的职责也就更加突出。虽然主教的这项权限在11—12世纪教权与皇权争夺任命主教的授职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roversy)中并不处于核心地位;然而无疑的是,无论哪方得到任命主教的权力,就会在教育文化方面争取到有利于己方的主动。授职权之争的焦点人物之一教宗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Ⅶ, 1073—1085)为争夺主教的任命权以及教宗的普世权力,与世俗权力的代表海恩里希四世(Heinrich Ⅳ, 1050—1106,1084年加冕为皇帝)产生了反复的冲突和争斗。(26)对于主教所承担的教育责任,格里高利七世颇为重视。在1078年罗马的宗教大会上,格里高利七世发布训令称:“所有主教都应致力于在其主座教堂内展开文法的教学。”(27)强调主教对教育事务的控制是格里高利七世进行教会改革的一个部分,改革的目的是使教会摆脱世俗权力的干预,而置于教宗的绝对权威之下。可见,即便是在中世纪,掌握教育和教 学的主动权对政治权力的争夺也是如此的重要。
    总之,每个教区的教育事务受该教区的大教堂管理,新晋教师在得到了来自当地教会的许可之后才能在该教区内授课。授予执教许可的权限被教会所垄断,而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其中之一就是教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阻止有能力执教的人获得教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早期经院神学家和哲学家阿贝拉尔(Peter Abélard, 1079—1142)的从教经历。(28)他于12世纪初来到巴黎,师从巴黎圣母院的教师尚波的威廉(William of Champeaux, 1070—1121)。但是阿贝拉尔在哲学观点上与威廉产生了分歧,并公开攻击老师的学说。威廉则利用他在巴黎圣母院的权位,阻断了阿贝拉尔在巴黎执教的可能。一心想成为教师的阿贝拉尔只得离开巴黎,前往另一个教区梅伦(Melun),从那里开始执教。(29)而他在梅伦执教的前提一定是得到了当地教会的许可,所以,阿贝拉尔在之后的执教生涯中,每当遭遇挫折就退回到梅伦以继续他的教师职业。
    二、执教资格的制度化
    公元12世纪及其前后紧密相连的年份在欧洲文化史和学术史上是异常活跃的时期。在此期间,不但带有中世纪特点的文学和艺术在持续发展,古典文化也在很多方面得以复兴,主要表现是哥特式和罗马式的建筑并存,以方言创作文学作品,诵读拉丁语经典著作,教会法和罗马法均得到整理和研究,经院神学和哲学发展的同时希腊哲学也开始复苏。一些历史学家称12世纪的文化发展现象为“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Renaissance of the twelfth century)”(30)。而文化艺术的复兴与教育的发展之间是有交互作用的。一方面,对古典文化的追寻与新的文学艺术创作都需要有良好的教育基础;另一方面,文化的发展激发了更多的学习热情,促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寻求知识。此外,这一时期城市的兴起、商业的繁荣、欧洲与亚洲的碰撞与交流等,都对文化和教育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推广了阅读、书写和计算的基本知识。这些都促使更多已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人从事教育成为教师,或者开设学校。
    但是,在文化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由于教学工作能够满足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以此收取学费就使得教师成为有利可图的甚至是赚钱的行业。负责审核教师资质和颁发许可的地方教会、特别是一些主教座堂内的主教和总务长认为,既然教学是一种生财之道,教会的学校也应该收取学费;尤其是对那些想从教的人,教会向他们颁发执教许可使之能够从业就是为他们开启了生财之门,所以应该向教师收取相应的费用。于是,以往有关免费教育的教宗训令和教会法典被搁置,教师为从大教堂得到执教许可需缴纳费用(precium),这在巴黎圣母院也不例外。然而,大教堂的这种行径实际上构成了教会所禁止的买卖圣职罪(simonia)。(31)其严重的后果可想而知,一些不合格的人可以通过金钱买卖获得执教许可,而合格的贫穷教师由于交不起费用而不能从教。
    地方教会从颁发执教许可中牟利、不符合资格的人可能从教,罗马教廷对此类教育和学术的腐败问题(simonia scholastica)不能熟视无睹。教会既要保证对颁发执教许可的垄断,又要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避免滥发。教宗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 1159—1181)对此问题尤为重视。他年轻时曾在博洛尼亚担任教会法的教师,对当时的教育问题有亲身体会。但在上位之初,亚历山大三世的主要精力是用于与皇帝红胡子腓特烈(Frederick I Barbarossa, 1122—1190,1155年加冕)争夺对亚平宁半岛的实际控制权,从而维护和巩固罗马教廷在基督教世界内的权威。在位十年以后,亚历山大三世开始着手整顿地方教会所掌管的教育和教学事务。(32)在1179年于罗马的教宗座堂拉特兰(Lateran)教堂召开的第三次拉特兰会议(亦称为第11次教会全体大会)上,亚历山大三世更是从正面直击教育事务中的负面现象。拉特兰会议所颁布教令(decretum)中的第18条,对教育原则、教师薪俸、颁发执教许可等事项予以明令:“皆因神之教会如慈母般尽责照顾身体与灵魂之需要:故此,每处主教座堂均应向一位教师(magister)提供充盈的教会俸享(beneficium)一份,此教师既应培养本座堂之教士也应无偿教授贫穷之士,以免那些其父母不能提供资助的贫穷之士被剥夺求学与上进之机会;由此,教师之需得偿,求知之路得畅。余之教堂以及修道院若已有此俸享之先例,均应恢复。严禁任何人再续弊习,以颁发执教资格(licentia docendi)为由向教师收取任何钱物,抑或拒绝合格教师获取资格之请求。任何违反此项法令之人,必将失去其教会俸享。凡出卖执教资格以满足贪恋之人,切勿使其在神之教会中享有收益,唯此乃正当之举措。”(33)
    这项出自拉特兰的教会法令在颁布之后经常被引用,因为它明确了教会所坚持的无偿教育原则。尤其是当涉及颁发执教资格(licentia docendi)时,多是以1179年为规则制度化乃至法制化的起点。从此,licentia docendi开始成为专指执教资格的拉丁语名词,并在后世的文献中被普遍沿用。其实,法令的首要目的和作用还是要推广教育:教会为一般贫民开放了知识之门,使他们如贵族子弟和教会教士一样接受教育,使贫民子弟通过接受教育得到了改变社会地位和人生境遇的机会。为此,教会在主教座堂专设教席,并为此提供固定的和充足的薪俸。这不但保证了教学活动的持续和连贯,更保障了教师的生活来源。除主教座堂之外,教廷还鼓励其他教堂学校和修道院学校共同担负教育的责任,并为教师提供收入保障。同时,法令还对颁发执教资格做出了正式规定,其基础也是无偿的原则。执教资格被严令禁止买卖,而是由总务长、学监或者主教座堂的相关神职人员免费授予满足资质的人,使他们可以进入教师的行列。地方教会也不能再阻碍合格的教师获得执教资格。
    然而,在此项教令中需要注意的是,教廷仍视主教座堂为教会实施教育的主要机构,它所颁发的执教资格也是以每个主教教区为其有效的适用范围。教令中的内容还与中世纪大学无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至少在1179年之前早期的中世纪大学还没有系统地组建。罗马教廷并没有将当时的学人共同体看作不容忽视的教学力量。另外,教令也没有对教师的资质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地方教会虽然不能拒绝合格的教师申请执教资格的请求,但教师的资质合格与否如何评判?达到什么样的水准或者拥有何 等能力才算是合格的(idoneus)教师人选?实际上,教令的施行还是要依靠地方教会的执行力度。主教、学监特别是总务长在颁发执教资格中所掌握的权限并没有被削弱。
    三、中世纪大学与执教资格
    教宗亚历山大三世规范执教资格的动机并不是要促成中世纪大学的组建;(34)但是从结果上看,1179年的教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教育的重振乃至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它激发了学生接受教育的热情,保障了教师的从业权利,教师阶层由此得以壮大。这些都为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外,12世纪本身在学术史上就是一个孕育新生的时代。(35)大学就首先诞生于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的西欧、南欧和英伦。当时,来自欧洲各地的学者和学子会聚于巴黎、博洛尼亚、牛津等学术和教育中心。在当地,学人们结成了具有行会和同业公会性质的基尔特(guild)或称社团(corporation)。这些学人共同体(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就是早期中世纪大学。教师和学生在自己的共同体内实行自治,共同维护其安全和利益,而从保障教学的进行和知识的传承。
    共同体或者同业行会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组织形式。例如,在博洛尼亚最早出现的是学生共同体(universitas citramontani/ultramontani);在巴黎率先组成的则是教师共同体(universitas magistrorum)。这些共同体都具有行会的基本属性。其中之一即为行会可以按照自己的行业标准自主甄选和接纳新成员,从而使其得到入行的资格,行会也可以开除不再合格的成员并禁止其继续从业。行会的这一权力从罗马时期就受到民法——罗马法典(Corpus Juris Civilis)的认可。(36)时至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罗马法仍然行之有效。然而,学人共同体,特别是巴黎的教师共同体即后来的巴黎大学所面临的问题是:共同体并不完全掌握吸收新教师成为共同体成员的权力,由此也就无法完全实现教师行业内的自治。教师的从业资质不由教师共同体来判定,颁发教师执教资格的权力被主教座堂所掌控;也就是说,学生即便在巴黎大学完成了学业,也不能直接由教师共同体吸纳为成员。他必须先从总务长那里获取执教资格,这是他成为教师的前提;然后他才能加入教师共同体,进而到大学执教。而已经结成行会的教师们则认为,审定新成员的从业资格和承认成员身份都应该是教师行会的权限,这与其他行会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由此,大学与主教座堂针对颁发执教资格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巴黎大学作为教师共同体与巴黎圣母院之间针对执教权的争夺尤为突出。13世纪初期正是巴黎大学逐渐步入正轨的时期,其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也在稳步攀升。它的存在引起了王权和教权的重视,双方都给予大学以保护和支持。但是,巴黎大学与地方教会的矛盾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双方对司法权和裁判权的争夺、大学章程(status)的确立以及大学是否应该握有独立的印信(sigillum)等。(37)颁发执教资格的权力也是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巴黎圣母院的总务长于1208年声言,颁发执教资格的权限只掌握在他一人手中,即便是巴黎大学的教师也应听命于他。(38)而巴黎大学则经常上书至罗马教廷求援,以教宗的权威对抗地方教会,大学从教廷得到的回复和裁断就成为大学所享有的诸多学术特权的主要来源之一(另一个来源是当时的法国王室)。这些学术特权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大学不但要自行培养新教师,还要影响和左右向新教师颁发执教资格。(39)同时,大学也要根据学人共同体自身的标准,考虑是否接纳已经从总务长那里获得执教资格的学人成为社团的成员并进入大学执教。(40)这些都与地方教会继续垄断颁发执教资格有直接的冲突。
    针对大学和地方教会的矛盾,教宗通过书信和派遣特使的形式直接介入了地方教育和学术事务。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 1198—1216)在位期间,巴黎大学就从教廷争取到了有利于自己的权益。英诺森三世本人曾经在巴黎学习神学,在博洛尼亚学习教会法典,比较了解教育和大学的事务,对大学的支持态度也较为开明。他于1213年迫使巴黎圣母院与巴黎大学达成协议:总务长不得借颁发执教资格收取任何钱物;若教师之多数皆认可候选人已符合教师资质,则总务长不得拒绝授予候选人执教资格。(41)这实际上是将考核和评判教师资质的权限划归给大学。大学教师开始掌握选拔新教师的权力,大学由此实现了一项真正的学术自治。相反,总务长对判断候选人的资质基本没有发言权,更无法干预大学教师在各个学科内(神学、法学、医学和自由七艺)对候选人的能力和水平所作的考查;即便是考核新任的神学教师,也是由大学教师来完成,总务长仅在教师们的决定出台之后履行他颁发执教资格的职责。(42)此后两年,教宗英诺森三世又针对巴黎大学再次强调了无偿颁发执教资格的原则。他所派遣的特使罗伯特(Robert of Couron)于1215年在巴黎规范了大学章程(status Parisiensium scolarium)。章程中明令规定:“任何人不得用金钱、誓言抑或其他协议的形式向总务长换取执教资格。”(43)这些不但限制了总务长的权限和既得利益,更严肃整饬了当时的学术规范。也就是说,当时一定有人用各种手段从总务长那里得到了执教资格,而这样的人必须被大学严格拒之门外。此外,licentiatus由此作为新的术语出现在中世纪大学中,它代表着一种身份(但并不等同于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即学人在完成了相应的学业并通过相关考试(examina)之后,从总务长那里获得了执教资格。(44)然而,被冠名以licentiatus的学人并没有自动成为教师共同体的成员,仍然不能在大学执教,只有在通过了由大学和地方教会组织的一系列考核和仪式之后,(45)他才能被大学接纳为新教师。(46)
    总之,总务长颁发执教资格的职权被逐渐程式化,慢慢地发展成为无关紧要但也必不可少的形式。对新教师的教育和甄选实际是由大学中各个学科的专任教师来完成的。在教宗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Ⅸ, 1227—1241)于1231年颁给巴黎大学的著名教令Parens scientiarum中,对总务长的这项职权还不断加以新的限制。教令规定:“每任总务长都须在主教及两位大学教师面前立誓,他将谨守(颁发执教资格的)职责。”(47)此外,总务长在颁发执教资格之前还须听取大学教师们的决议(consilia magist rorum)。虽然地方教会颁发执教资格的权限被限制甚至削弱,但教廷并没有放弃对此项权力的垄断;相反,教廷还将垄断权推行到之前不曾触及的地域。中世纪大学的另一个发源地博洛尼亚,是盛行城市学校和教师私人学校的教育中心。但在大学兴起之后,教廷将颁发执教资格的权力赋予了当地教会。(48)教宗霍诺留斯三世(Honorius Ⅲ, 1216—1227)于1219年向博洛尼亚的副主教(archidiaconus)颁布教令,明确规定:“在博洛尼亚除非经过副主教的考核,否则无人允许获得执教资格。”(49)
    教廷对待巴黎和博洛尼亚的教育政策并非自相矛盾。相反,教廷是将颁发执教资格的权限统一到了地方教会的治下,虽然其权力有限,但是也无法逾越。而大学则实现了教师纳新的自治。一方面这是大学自身不断抗争、努力争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罗马教廷的开明支持:让教师掌握实际的学术权力,激发了教师从业的积极性,由此鼓舞了更多的学人进入大学接受教育,其中一部分学人会争取执教资格并回到大学执教。教育和学术如此良性地循环发展,也是教廷所乐见的。
    四、通行执教资格的出现
    自13世纪开始,西欧和南欧的很多城市陆续出现新组建的大学。其中,有些大学如同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一样,是由当地传统的学校发展而成的(ex consuetudine),如蒙彼利埃大学(Montpellier,约1220年)等;有些大学则由皇权或者教权敕建(ex privilegio),如皇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 1194—1250, 1220年加冕)组建的那不勒斯大学(Napoli, 1224年),以及由教宗霍诺留斯三世和格里高利九世发起组建的图卢兹大学(Toulouse, 1229年)等;还有些大学是由其他大学分离出来的(ex secessione),如从牛津大学迁徙而来的剑桥大学(Cambridge, 1209年)。如同今日的大学一样,中世纪大学的增多使当时学人的流动性加大。新建大学不但能够吸引学生前来就学,更需要已经学有所成的学人来担任教师。同样,得到执教资格的学人也在欧洲各地寻找各种机会以谋生路,大学的教职当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由此,使执教资格冲破教区的限制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有效,不但是学人的利益所在,更是大学的需求。教廷顺应了这个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大学教师的执教资格提升为通行执教资格。
    首先从教廷获取通行执教资格这项学术特权的是1229年组建的图卢兹大学。教宗格里高利九世于1233年颁布特许状,认可新组建的图卢兹大学并准许它享有同巴黎大学一样的各种特许权;同时还规定:“凡自该(图卢兹)大学任一学科内通过考试并获得许可之学人,即享有于各地(ubique)执教(regendi)之自由权利(liberam potestatem)而无须再行任何考试。”(50)图卢兹大学的这项特许权(ubique regendi potestas)在此之后常被写作ius ubique docendi,从此,在图卢兹大学完成学业获得执教资格的学人,可以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内从教。当他任教于其他大学时,该大学也无须再对他的学识和能力进行考核,图卢兹大学能够率先获得通行执教资格与它建校的历史背景不无关系。(51)在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期,当时法国南部以图卢兹为中心流行着阿尔比教派(Albi,源于法国南部的同名城市)。该教派被罗马教廷定为异端,教宗英诺森三世于1208年发动了讨伐阿尔比教派的十字军。除军事打击之外,教廷还要从信仰上彻底征服异端。教宗霍诺留斯三世自1217年始号召当时以神学院著称的巴黎大学的师生前往图卢兹,(52)意图通过他们的教学和布道传播正统的教义。支持阿尔比教派的图卢兹伯爵雷蒙七世(Raymond Ⅶ, 1197—1249)最终战败。作为对他的惩戒,在战后的缔约中规定,伯爵需连续出资10年用于支付14个教职的薪金,并由此于1229年组建图卢兹大学。(53)图卢兹大学源于一场由教宗发动的宗教战争,也必将受益于教廷。鉴于很多教师和学生是响应教廷反击异端的号召由巴黎来到图卢兹的,格里高利九世颁予的通行执教资格则使他们在图卢兹大学完成学业后重新回到巴黎大学执教成为可能。不单单在巴黎,理论上他们还可以到其他任何地方执教。另外,由于图卢兹作为新大学没有任何知名度,城市刚刚经过战乱,又是异端盛行之地,这些都是建校的不利因素。而通行执教资格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能够强烈吸引各地的学子来此就学,充足的生源是图卢兹大学得以成功组建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条件。
    通行执教资格对中世纪大学的整体影响非同一般。无论教廷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发起组建了图卢兹大学,并颁给它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其结果并非只限于帮助了图卢兹大学。自13世纪中期开始,新组建的大学在建校之初都无一例外地向教宗申请通行执教资格这项特许权。教宗一般以特许状(bulla)的形式对请求给予确认,满足学人的切身利益。直至中世纪末,教宗向大学颁发特许状成为通例,几乎成为组建大学必不可少的程序。教宗的特许状有两重最重要的功能:其一,教廷作为当时最高权威对新组建的大学给予认可;其二,使新大学与已经存在的老大学一样,同享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中世纪大学借此才能称为studium generale,而大学中的学人在此项特许权的庇护下可以从此大学流向彼大学执教。从此,欧洲各地的中世纪大学即所有的studia generalia之间,相互结成了一个原则上拥有平等社会地位、共享同等学术权利、保持对等的教师成员纳新机制的大学体系。特别是对于后起的新大学来说,正是有赖于吸纳从老大学获得通行执教资格的学人前来执教,由此补充了师资而得以成功组建。中世纪大学的学人则可以依据这项特许权,或在大学之间平行流动,或游历于欧洲各地谋取教职。这对于中世纪晚期组建新大学的蜂拥浪潮,对于欧洲各地教育的提振和文化的发展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在中世纪也经常发生针对通行执教资格所产生的特例,最为常见的情况是通行执教资格的普遍性仅停留在字面上,此大学对来自彼大学的学人进行考试再准其执教的事例屡有发生。(54)这其实也不足为怪。中世纪时大学就已经分布于欧洲各地,限于当时的交通和通信条件,大学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信任也属平常,况且大学之间的水平也的确存在差异。巴黎大学作为神学圣殿,博洛尼亚大学作为法学权威,它们都对吸纳外来的学人来执教保持一贯的谨慎态度。另外,一些在1233年之前就已 经存在的老大学,如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蒙彼利埃大学等,基于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出于对本大学学人的保护,在通行执教资格出现之初并未对它给予重视。当后起的新大学全部享有这项特许权之后,这些老大学才向教宗补领特许状,以此确证其studium generale的身份。
    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牛津大学等欧洲最古老的学府,是在较长时段内由学人自发组建、逐渐发展形成的大学,直到13世纪末它们仍未得到教宗颁发的特许状,但由于它们悠久的学统和远播的声誉,其中的学人虽然不被法律所承认(de jure),却享有事实上(de facto)的通行执教资格,可以到各地执教。(55)鉴于它们地位的特殊性,即便在缺失教廷正式认可的情况下,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牛津大学在整个13世纪依然被教权、皇权乃至整个社会公认为studium generale。相反,从其他大学获得通行执教资格的学人却难以成为巴黎和博洛尼亚的教师,教廷对这些老大学的学术权威地位给予了特殊保护。例如,萨拉曼卡大学(Salamanca)虽然是伊比利亚半岛的学术重镇,但是自它建校后一个世纪内,其学人无法进入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执教。教宗亚历山大四世(Alexander Ⅳ, 1254—1261)于1255年4月6日颁发特许状,(56)使萨拉曼卡大学率先成为伊比利亚半岛上被教廷认可的studium generale,其学人享有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但不到半年,亚历山大四世于1255年9月22日再次颁布教令,对萨拉曼卡大学所享有的通行执教资格做出了具体说明。其中规定:“凡通过萨拉曼卡大学内任一学科考试之学人,准其于任意一所大学内执教,然巴黎与博洛尼亚不在此列。”(57)可见,巴黎大学与博洛尼亚大学无论是在大学界还是对教廷来说都身份特殊,教宗对它们施以特别的对待;而其他的大学,即便在其所在的地域是学术中心,仍不能与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比肩。此项禁令实施了将近80年,直至1333年才被教宗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Ⅻ, 1316—1334)颁布的教令废除。(58)
    在13世纪,教宗向大学颁发特许状以授予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已经蔚然成风,没有此特许权的学府不能位于studium generale之列,这也引起了老大学的注意和重视,纷纷向教廷补领特许状。教宗尼古拉四世(Nicolaus Ⅳ, 1288—1292)在位期间,就曾向蒙彼利埃大学(59)(1289年)、博洛尼亚大学(60)(1291年)和巴黎大学(61)(1292年)分别颁发了特许状,授予这些大学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通过对这三份教会文献核心部分的比较可以看出(详见页下的脚注),教宗尼古拉四世颁发的三份特许状有着相近的文体和措辞;特别是给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两份特许状可谓如出一辙,文字基本类同。可见,教宗为这些老大学颁发特许状是程式化的过场,对于这些大学的地位和声望并无实质性影响,只是将其早已享有的特许权落实于教宗亲笔签发的文书上,使这些特许权在形式上更加完备。由此,这些古老的大学也更加名正言顺地称为studium generale。
    英格兰的大学也不甘落后。剑桥大学于1318年取得教宗约翰二十二世的特许状,获得了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62)这距离剑桥大学于1209年组建已经时隔了一个多世纪。而牛津大学谋求此项特许权的过程颇为坎坷。牛津大学曾于13世纪末14世纪初共三次向教廷申请通行执教资格的特许权。(63)第一次在1296年,林肯(Lincoln)的主教和卡莱尔(Carlisle)的主教协助牛津大学致信教宗波尼法斯八世(Boniface Ⅷ, 1294—1303)求取未果;第二次于1307年由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Ⅰ, 1239—1307)代牛津大学向教宗克莱门特五世(Clement Ⅴ, 1305—1314)申请,爱德华一世死后便无结果;第三次是英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Ⅱ, 1284—1327)于1317年致信教宗约翰二十二世为牛津大学游说,但仍未获成功。教廷为何拒绝向牛津大学颁发特许状,至今不得而知。总之,牛津大学从未得到过认可其为studium generale并享有licentia ubique docendi特许权的文书。然而,由于牛津大学为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这点缺憾丝毫没有影响到它的特殊身份和在大学界的地位,牛津的学人也一直享有事实上的通行执教资格。
    反例往往能够提供更鲜明的逆向论据,牛津大学反复求取教宗特许状无果的这个特例就是如此。它所反映出的恰恰是,通行执教资格对中世纪学人是何等重要,中世纪大学对教廷授予的特许权是何等渴望。
    执教资格的产生首先是由教育在中世纪的发展这项内在因素所推动;同时也得益于外在因素的促进,例如教廷在制度化方面的支持、中世纪学人共同体的努力争取等,它在13世纪又演进为大学中的通行执教资格。至中世纪晚期,大学已经遍布全欧以及英伦诸岛。(64)中世纪大学及其学人除具有通行执教资格之外,还享有例如迁徙自由、异地居住受保护、免除税役、公平物价、对学人的司法审判、独立的印信、罢课等各种特许权和豁免权。(65)然而,唯有通行执教资格这项特许权可以贯通各个大学,它把本来散于欧洲各地的大学联络成为一个教育和学术体系,如同一个呈网状分布的整体(network)。它使这些大学有了统一的学术准入标准,即无论学人在哪所大学获取了通行执教资格,都可以在各地的大学之间自由转换。而其他诸项特许权均没有此种特质和此项功能。虽然在一些时候通行执教资格只是停留在字面上,大学之间还存有芥蒂或者互不承认对方的情况,但是,学人们于中世纪晚期在欧洲更频繁地流动是不争的事实。由此才有更多的新大学得以兴建,从而更有利于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推广大学教育,繁荣了当时的学术。综上所述,执教资格在大学兴起之后才提升为通行执教资格,通行执教资格的出现又推动了中世纪大学的盛行,两者之间互为动力、相互促进。
    通行执教资格不单是中世纪大学和学人的利益所在,它在事实上也增强了教廷对大学的控制。起初,颁发执教许可由地方教会掌控。中世纪大学出现之后,教会仍然控制着执教资格。巴黎大学的事例反映出的正是中世纪的学人为争取颁发执教资格的自治与教会之间的角力。然而,只有在教宗本人向大学颁发特许状之后,大学才能享有此项特许权。从根本上讲,是教宗控制着执教资格,后来又将它提升为通行执教资格。教廷也由此间接地掌握着大学的命脉,没有教宗的特许状,新大学是难以组建的。中世纪大学虽然不是隶属于教会组织,但 就其所享有的学术特权而言,对教会有很强的依赖性。这无疑增大了教宗的实际权力,也将对教学权的掌控从地方转移到了中央,巩固了教廷的权威和地位。不单如此,教宗还留有特殊的手段,可以将饱富学识但没有获得通行执教资格的学人直接擢升为大学教师,其形式也是颁发特许状,这样的学人被称为“奉令教师(doctores bullati)”(66)。不同的教宗擢升大学教师的意图不同,有时候是为了安插亲信;有时候则是为了给大学补充足够的师资,使新大学得以顺利组建,或者帮助濒临关闭的大学尽快渡过难关。从13世纪初至中世纪末,教宗利用其权势在不断地行使着这项特殊的权力。可见,在中世纪的历史背景下,教宗还是可以置制度于不顾而介入当时的教育、学术体系,直接干预大学事务。
    注释:
    ①P. 米肖—康坦:《共同体:中世纪拉丁语中团体一词表述的变迁》(Pierre Michaud-Quantin, Universitas. Expressions du mouvement communautaire dans le moyen-age latin),巴黎1970年版,第11—57页;O. 魏热尔:《13世纪大学中的术语》(Olga Weijers, Terminologie des universités au XIII[e] siècle),罗马1987年版,第15—45页;以及J. 米特克:《中世纪大学的学业:机遇与风险。学术论文集》(Jürgen Miethke, Studieren an mittelalterlichen Universitten: Chancen und Risiken. Gesammelte Aufstze),莱顿2004年版,第1—38页。
    ②关于法国的中世纪大学史专家雅克·韦尔热(Jacques Verger)对studium generale定义的描述,请参考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主编,张斌贤、程玉红等译:《中世纪大学》,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9页。
    ③该名称中的ubique是一个拉丁语副词,本义是无论在何处、各处、到处。请参考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55页。在翻译成汉语时引申为通行——感谢匿名评议人对译名的提醒。国内学界也译为通行、通用、普遍等等不一。例如,雅克·韦尔热著,王晓辉译:《中世纪大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主编:《中世纪大学》,第17页;梅斯汀·拉斯达尔著,崔延强、邓磊译:《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这部著作共三卷,中文译著虽然也分为三册,但它只是Rashdall原著1936年三卷版中第Ⅰ卷和第Ⅲ卷的节译,英文版的第Ⅱ卷以及各卷的附录尚未译出。所以,在本文下面的引用中以Rashdall的英文原著为准。
    ④O. 魏热尔:《13世纪大学中的术语》,第46—51页。
    ⑤O. 魏热尔:《13世纪大学中的术语》,第385—390页。
    ⑥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51—52页。国内学者对中世纪大学的学位问题亦有所考察,例如石广盛:《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制度》,《兰州学刊》2007年第8期;孙益:《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学位》,《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6期。
    ⑦从法学角度对执教资格的阐释可参考P. 纳尔迪:《13世纪法律思想中的通行执教资格与大学》(Paolo Nardi, "Licentia ubique docenti e studio generale nel pensiero giuridico del secolo XIII"),《锡耶纳学术》(Studi Senesi)第49卷,2000年第3期。
    ⑧这两类教会文献自11世纪起被陆续整理和编纂为教会法的法典。有关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史可参考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37页。
    ⑨张斌贤、孙益:《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⑩G. 波斯特:《教宗亚历山大三世、执教资格、以及大学的兴起》(Gaines Post, "Alexander Ⅲ, the licentia docendi, and the rise of the universities"),《哈斯金斯的学生们的中世纪历史年度论文集》(Anniversary Essays in Mediaeval History by Students of Charles Homer Haskins),波斯顿1929年版,第255—277页;M. 金钦格:《资格证:中世纪大学中“学位”的制度性》(Martin Kintzinger, "Licentia. Institutionalitt 'akademischer Grad' an der mittelalterlicher Universitten"),R. Ch. 施温格斯编:《考试,头衔,读博。从13到21世纪的公立学术资格》(Rainer Christoph Schwinges, hrsg., Examen, Titel, Promotionen. Akademisches und staatliches Qualifikationswesen vom 13. bis zum 21. Jahrhundert),巴塞尔2007年版,第55—88页。
    (11)国内外大学史的通论性著作都会提及中世纪大学的这项特许权,例如H. 拉什达尔:《中世纪欧洲的大学》(Hastings Rashdall, 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牛津大学出版社1936年版;A. 科班:《中世纪的大学:发展与组织》(Alan Cobban, 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 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伦敦1975年版;O. 彼得森:《最早的大学:大学与大学教育在欧洲的起源》(Olaf Pedersen, The First Universities: Studium Generale and the Origins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in Europ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H. 维茹绍夫斯基:《中世纪大学——教师、学生、学习》(Helene Wieruszowski, The Medieval University-Master, Students, Learning),普林斯顿1966年版。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主编:《中世纪大学》等。国内学者的论著,贺国庆等:《欧洲中世纪大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宋文红:《欧洲中世纪大学的演进》,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张磊:《欧洲中世纪大学》,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2)G. 波斯特:《1200至1246年间的巴黎教师团体》(Gaines Post, "Parisian masters as a corporation 1200—1246"),《镜子》(Speculum)1934年第9期;A. E. 伯恩斯坦:《教师与资格证:中世纪巴黎大学中团体自主权与教权的对抗》(Alan E. Bernstein, "Magisterium and License: corporate autonomy against papal authority in the medieval University of Paris"),《信使》 (Viator)1978年第9期;李秉忠:《浅析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生存之道——以巴黎大学为例》,《历史教学》2010年第6期。
    (13)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第312、325页。
    (14)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第218、428页。
    (15)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第177、321,469—470页。
    (16)有关欧洲中世纪的教育可参考J. 鲍恩:《西方教育史》(James Bowen, A History of Western Education)第2卷,伦敦1972—1981年版。
    (17)如查理大帝(Charlemagne, 742—814, 800年加冕)在8—9世纪“加洛林时代的文化复兴运动(Carolingian Renaissance)”中施行的教育改制等,请参考程德林:《西欧中世纪后期的知识传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J. 弗莱肯施泰因:《卡尔大帝的教育改革》(Josef Fleckensrein, Bildungsreform Karls des Grossen),鲁尔1953年版。
    (18)转引自J. 鲍恩:《6至16世纪的欧洲文明》,第29页。
    (19)此次教会全体大会由拜占庭的东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四世(Constantine Ⅳ, 668—685)亲自主持。罗马教廷的教宗阿加托(Agatho, 678—681)和拜占庭教廷的宗主教(, patriarcha,亦称牧首)乔治一世(George I, 679—686)都前往参加。
    (20)J. D. 曼西编:《新编宗教会议文献总汇》(Johannes Dominicus Mansi, ed., Sacrorum conciliorum nova et amplissima collectio)第Ⅺ卷,佛罗伦萨/威尼斯1758—1798年版,第1007页:"Cap. Ⅳ: Si quis ex presbyteris voluerit nepotem suum aut aliquem consanguineum ad scholas mittere in ecclesiis sanctorum, aut in coenobiis, quae nobis ad regendum commissa sunt, licentiam id faciendi concedimus"。中文大意可参考威廉·博伊德、埃德蒙·金著,任宝祥、吴元训主译:《西方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113页。
    (21)J. D. 曼西编:《新编宗教会议文献总汇》第Ⅺ卷,第1007页:"Cap. V: Presbyteri per villas et vicos scholas habeant. Et si quislibet fidelium suos parvules ad discendas literas eis commendare vult, eos non renuant suscipere et docere, sed cum summa caritate eos doceant, attendentes illud quod scriptum est: Qui autem docti fuerint, fulgebunt quasi splendor firmamenti et qui ad justitiam erundiunt multos, fulgebunt qua si stella in perpetuas atemitates. Cum ergo eos docent, nihil ab eis pretii exigent, nec aliquid ad eis accipiant; excepto, quod eis parentes eorum caritatis studio sua voluntate obtulerint"。中文大意可参考威廉·博伊德、埃德蒙·金:《西方教育史》,第112—113页。
    (22)具体实例请参考O. 彼得森:《最早的大学:大学与大学教育在欧洲的起源》,第104—105页。
    (23)J. D. 曼西编:《新编宗教会议文献总汇》第XIV卷,第493—494、1008页:"Titulus XXXIV: De quibusdam locis ad nos refertur, non magistros, neque curam inveniri pro studio litterarum. Idcireo in universis episcopiis, subjectisque plebibus, et aliis locis in quibus necessitas occurrerit, omnino cura et diligentia habeatur, ut magistri et doctores constituantur; qui studia litterarum, liberaliumque artium ae sancta habentes dogmata, assidue doceant, quia in his maxime divina manifestantur atque declarantur mandata"。中文大意可参考威廉·博伊德、埃德蒙·金:《西方教育史》,第113页。
    (24)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第177、335页。
    (25)P. 德莱:《12世纪的学校组织》(Philippe Delhdye, "L'organisation scolaire au XII[e] siècle"),《传统》(Traditio)1947年第5期。
    (26)格里高利七世为争夺主教的授职权所做出的改革在其训令《教宗如是说(Dictatus papae)》中有集中的体现,可参考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第177页。
    (27)J. D. 曼西编:《新编宗教会议文献总汇(共53卷)》第XX卷,第509页:"Ut omnes episcopi artes lit[t] erarum in suis ecclesiis doceri faciant…"
    (28)雅克·勒戈夫著,张弘译,包茂平校:《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33页。
    (29)P. 德莱:《12世纪的学校组织》,第255—258页。
    (30)关于12世纪的文化复兴,可参考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著,夏继果译:《12世纪文艺复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或者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著,张澜、刘疆译:《12世纪文艺复兴》,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以及R. N. 斯旺森《12世纪的文化复兴》(Robert N. Swanson, The twelfth-century Renaissance),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J. 韦尔热:《12世纪的文化复兴》(Jacques Verger, La Renaissance du XII[e] siècle),巴黎1996年版。
    (31)G. 波斯特:《教宗亚历山大三世、执教资格以及大学的兴起》,第256页。
    (32)G. 波斯特:《教宗亚历山大三世、执教资格以及大学的兴起》,第259—262页;M. 金钦格:《资格证:中世纪大学中“学位”的制度性》,第65页注35。
    (33)H. 德尼福尔、 夏特兰编:《巴黎大学档案总汇(共四卷)》(Heinrich Denifle & émile Chatelain, eds., Chartularium Universitatis Parisiensis)第I卷,巴黎1889—1897年版,第12号,第10页:"Quoniam ecclesia Dei, et in iis quae spectant ad subsidium corporis, et in iis quae ad profectum veniunt animarum, indigentibus sicut pia mater providere tenetur: ne pauperibus, qui parentum opibus juvari non possunt, legendi et proficiendi opportunitas subtrahatur, per unamquamque ecclesiam cathedralem magistro, qui clericos ejusdem ecclesiae, et scholares pauperes gratis doceat, competens aliquod beneficium assig netur, quo docentis necessitas sublevetur, et discentibus via pateat ad doctrinam. In aliis quoque restituatur ecclesiis sive monasteries, si retroactis temporibus aliquid in eis ad hoc fuerit deputatum. Pro licentia vero docendi nullus precium exigat, vel sub obtentu alicujus consuetudinis, ab iis qui docent, aliquid quaerat, qui sit idoneus, interdicat. Qui vero contra hoc venire praesumpserit, a beneficio ecclesiastico fiat alienus. Dignum quidem esse videtur, ut in ecclesia Dei fructum laboris sui non habeat, qui cupiditate animi vendit licentiam docendi ecclesiarum profectum nititur impedire"。亦刊于J. D. 曼西编:《新编宗教会议文献总汇》第XXII卷,第227—228页。英语译文可参考H. 维茹绍夫斯基:《中世纪大学——教师、学生、学习》,第136—137页;O. 彼得森《最早的大学:大学与大学教育在欧洲的起源》,第148页。
    (34)G. 波斯特:《教宗亚历山大三世、执教资格、以及大学的兴起》,第276页。
    (35)J. 韦尔热:《12和13世纪西方的文化、教育与社会》(Jacques Verger, Culture, enseignement et société en Occident aux Ⅻ[e] et XIII[e] siècle),雷恩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 魏玛编:《12世纪的学术复兴》(Peter Weimar, hg., Die Renaissance der Wissenschaften im 12. Jahrhundert),苏黎世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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