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7—0029—02
大学生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着道德价值冲突问题,这困扰着大学生志愿者群体。当我们深入志愿服务群体内部,特别是大学生志愿者之中,会发现矛盾、冲突时常发生,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更多地表现在大学生志愿者之间、大学生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之间等等。此类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与关注。
一、相关概念解析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
价值,就字面意思而言,是指具有意义性、重要性,让人在乎。
道德价值是伦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道德价值是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和道德意识现象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体现着这些实践活动和意识现象对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所具有的意义。道德价值是人与人关系的调节器,是人与社会的度量仪,也是人类的目标系,它的功能是不言自明的。道德价值对道德主体起着规范、激励和引导意义。
志愿服务,无疑是一种具有重要道德价值的行为。志愿服务的道德价值,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志愿者来说,其志愿服务的行为是辅以完善、丰富自我的可靠而温暖的载体之一;从志愿服务对象的角度来看,这种志愿服务行为方式有助于人的觉醒,及人的独立自由意识的提高,进而达到人的完善、全面自由发展;对社会来说,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服务行为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道德素养,醇化社会风气、风尚,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及精神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可是,现阶段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道德价值冲突现象,也同样影响对志愿服务道德价值的评价。所以,志愿服务的道德价值冲突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冲突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服务道德价值存在的主要冲突类型
1.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冲突
志愿服务是公益行为,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是兼具德性精神、价值诉求和实践精神三者合一的实践活动,因此决定了道义论占据其主导位置。但是如果将其夸大至正如一部分大学生所理解的:志愿服务完全过滤掉人性的合理需要,已经到了“君何言于利”的程度,实质上则是违背了道德的基本特征之一,即道德的非强制性。这种道德决定论、道德万能论,是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误读,二者的冲突一直影响着志愿服务的发展。
2.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冲突
志愿服务的道德内涵内在地规定了志愿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体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事实上,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实际过程中,道德权利依靠什么来保障?道德义务又如何去履行?怎么认定与规范?当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失衡时,又如何处理最为恰当?是默默付出还是悄悄索取?这些都多多少少地发生在当代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中。由此可见,权利与义务的冲突是相当突出的。
3.利己与利他的冲突
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利他与利己的道德价值冲突也是十分明显和普遍的。在志愿服务领域,道德行为主体是有特指的,显然是在公私兼顾、先公后私和大公无私之间取舍。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的道德价值冲突存在于志愿服务的领域内部之间的冲突以及志愿服务领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冲突,这两类冲突依然是难以克服的。而对于大学生这一志愿服务主体来说,有时内部冲突较为明显,有时外部冲突较为突出。
三、当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道德价值冲突调适路径
1.对功利论与道义论进行“扬弃”
一方面,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要承认在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人们都是具有缺点的好人,完全做到至圣先师、贤明神圣是非常非常困难的。所以那种完全脱离物质基础,脱离基本生存保障的道德论、道义观是不现实、没有持续力的。
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也应懂得:第一,完全只为满足个人的一己私欲而不顾任何道德底线,或是只有以满足个人需求、个人利益为目的的道德行为才是符合人性自然本能的。第二,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不应单纯地把功利与道义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简单对立起来。因为,判断一个道德的行为,其主体发出行为的初衷与完成行为之后的影响是不能完全分开单独谈的。
我们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要做到把道德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辩证地统一起来。只有对功利论和道义论的扬弃,才能克服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功利与道义的冲突,真正把利益与目标结合起来,把动机与效果结合起来。
2.权利与义务、利己与利他的辩证统一
(1)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在道德价值选择面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应该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因此,一方面,大学生要明确规定有关志愿服务各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因为志愿服务有自愿性、服务性和无偿性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众多约定的遵守、众多义务的履行。
有了以上的前提或认同,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利、履行好义务,使志愿服务更健康地发展下去。
(2)利己与利他的辩证统一
显然,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从来就没有截然分开过,二者统一于志愿服务主体之中。大学生应在充分认识利他与利己冲突的同时,正确认识到利己与利他的各自优缺点,做到辩证统一。只有这样,大学生志愿者的内心困惑或压力才会减少一些,志愿服务事业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反过来,对大学生志愿者来说,也是对自己自律、自觉意识的更好提升。
3.自觉与弘扬雷锋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
雷锋精神内容是丰富的,最为精炼的概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是人民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是道德与生活的内在融合,是理想与现实的辩证会通,是平凡与伟大的交相辉映。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人翁地位的标志,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新体现。
新时期,在人民群众之中,尤其是在青年学生中深入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已经部分地显现其作用并在群众中形成良
好的社会风尚。在这些“新雷锋”群体的身上体现出助人为乐、为人民服务、献爱心的时代气息,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的道德模范活动就是很好的说明。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这些道德模范人物的示范效应,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由此可见,志愿服务的道德价值与雷锋精神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应当自觉将它们结合起来,更好地推进我国当代志愿服务事业以及高校道德教育建设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魏英敏.伦理、道德问题再认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3]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