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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需求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论文摘要: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极大的距离。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转向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同时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应以德育素质为先导,以业务素质为主干,以文化素质为基础。
  论文关键词:目标定位素质的全面提高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一面是急需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求贤若渴;另一方面却是普遍的法学专业学生“求职难”。由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联合主办的200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法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仅为37.85%。而被视为冷门的哲学和历史学专业学生的总体就业水平,却分别达到40.35%和51.85%。1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考试频道合作的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滞销榜”专业的第三位。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极大的距离。现实要求我们对整个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为社会提供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是近些年来引起越来越多争论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著名的麦克·科瑞特报告中提到,在r法律从业者整个的职业生涯中,其需要持续不断地加深对其从业环境——变动不拘的社会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对法律事实独立的调查和评判能力,需要对法律问题作出及时的反应和采取最有效应对策略之能力。学生在课堂中如果学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教育应有的目标。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
  由于法律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这需要一种系统的法律职业能力去解决。法律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学科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从“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转向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现代国家普遍通过司法考试来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考试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该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律师工作,也能胜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工作。因此,我国今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我国法学院的学生是直接从高中生中录取的,而且,中国传统教育文史哲主导的模式,且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职业,因此法学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与美国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推动素质教育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在谈到教改难点时指出:“应试教育愈演愈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临很大困难……”目前我国的多校联合办学,高校走向综合已成为趋势,进行素质教育已形成共识。因此,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要注意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由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首先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述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原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学院创立之日说的一段话以资佐证,“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门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益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学校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培养学生的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而忽视了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以往的课堂教学中老师们即使各有见地,但也不得不尽心尽职的诠释既定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单一的认同性思维往往会抑制人的创造力,法律职业者缺乏创造力,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不利于法律职业者履行天职。因此,我们在保持培养学生认同性思维及其人格长处的同时,应该加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

 (三)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
  按照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使专业结构从单一化向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结构多样化发展。公共基础课应四统一: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因此,要围绕“大法学”课程体系设计应用型人才的课程,坚持统一标准和规格,在一、二年级阶段学好各部门法学基础课程,三、四年级时增加实践课程。在实践课中设置取证、代理、审判、辩护、商务谈判、调解、仲裁等内容,通过实案分析、办案活动,学习相关的法学理论,掌握法律操作技巧,培养学生正确的执法和司法能力。
  (四)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
  法学是一门极具专业性的学科,但它却从来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个成功的法律职业者常常具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修养。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是来自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优秀学生,他们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在先前的大学教育背景基础上进行的。而在我国,高中毕业之后随即可以进入法律院系学习,使得学生在知识深度和广度以及社会阅历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局限。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构建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在课程体系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着眼全面素质提升的课程结构
  我们应该把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课程结构作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内容。这里的“全面素质”应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生理和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2.以挑战眼光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课程改革绝不是课程门数的简单的增加或减少,也不是单门课程内容孤立的增删。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3.增加法学本科教育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决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不是社会科学个自给自足的、能够密封起来或脱离人类其他活动的部门。因而“一个人要是只懂得法律技术,只知道审判程序的机制和精通实在法里的技术规则,那他不会是一个头等的法律工作者”。
  世纪初美国费拉得尔菲亚的一位律师达维·保罗·布朗的一句话“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傻瓜”,说得极其深刻而令人警醒。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法学专业本科阶段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以保证法学本科学生具备必要的综合性知识.
  4.加强旨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课程法学属于应用社会科学范畴,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因此,突出实践环节极为重要。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1)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疑案抗辩等。(2)实习课程体系,主要是指司法实习课程。(3)社会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服务等。三大体系应有机结合,贯穿于大学学习的整个过程。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gaodengjiaoyu/63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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