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科研不端 科学道德 科研评价
论文摘要: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的缺位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体制原因;组织权威影响力无限扩大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提出了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措施.
1.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分类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越来越成为学界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1988年,美国政府发布《联邦登记手册》,提出了“misconductinscience”这一概念,并定义为“编造、伪造、剿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即违背科学研究道德规范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科学研究并不是科学活动的全部,它还包含诸如科研基金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科研论文的评审和发表活动.因此,不端行为可能出现在科学活动的方方面面.但是,科学研究始终是科学活动的中心,因此,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认定、防范与惩罚,都聚焦于科学研究活动.同时,科研不端行为往往延伸到其他领域,如资金申请、论文发表等方面.也有一些国家明确界定了涉及这一类行为的专指活动和对象,如德国马普学会(maxplancksociety)在2000年11月修订的《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则与程序》中,把不端行为分为4类:①故意的虚假陈述;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③破坏他人研究工作;④联合作伪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中国科学院于2007年在“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将科学(科研)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①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陈述;②损害他人著作权;③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④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⑤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⑥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科研不端行为所涉及的人员常常非常广泛.本文按照科研立项、科研实施、成果发表等环节对其进行分类,见表1。
2.我国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
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这些行为不外乎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的缺位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
一直到近代以来,中国的科学并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发育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共同体,当然也缺乏西方科学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求实、创新等科学精神和自我约束的科学道德.随着近代西方科学的传人,西方科学的各种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相应地传人中国,但短时期内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道德并没有相应地内化到全体科学工作者的内心世界,对于科学价值的认识和对科学的价值观念一直以来是相当混乱的科研人员既是社会化的人又是一定组织的人,认为自己从事科学研究不但要追求社会的认可,还要得到组织的认可,即科学组织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包括社会性资源、其他精神荣誉以及对某些权利的享受等!当一个科研人员内心还没有真正将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扎根在心,同时又强烈渴望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组织的功利性报酬,而当社会、组织没有提供足够多的合法途径时,科研不端行为就成为一种选择.也就是说,对科学道德和科研精神的无知,是科研不端行为泛滥的内在原因.
(2)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是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体制原因.
在科学道德观念淡薄的情况下,不公正、不合理的评价和奖励会使某些科研人员心理失衡,就有可能做出一些科研不端的行为.科研评价作为科学共同体实现对科学的社会管理的最有效的手段.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科研成果过度量化的管理方式,使数量成为科研人员追求的现实目标,由此造成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追求数量而不惜弄虚作假、抄袭剿窃,甚至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信誉.奖励应是对科研工作者首创性工作的强化激励,是实现科学价值目标的手段.奖励重要的是精神性荣誉,而不是奖金的多少.可我国的奖励制度却侧重于功利性的物质奖励,且奖励与报酬挂钩,对报酬产生派生效应,与个人的晋升、福利、分房等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样奖励就失去了其以精神激励人们追求真理,进行科研创新的作用,而蜕变成为人们从事科研活动的目的.这种目的和手段的本末倒置,就有可能导致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的失灵使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失去了外在的屏障,这是科研不端行为普遍发生的体制原因.
(3)组织权威影响力无限扩大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一个实体性的科研组织内部都会产生相应的权威,这种权威有时是学术权威,但有时也可能不是,有些甚至从来没有进行过科学研究.而科研组织的人员安排、组织的分工和集团认可的实施、计划的制定等等都需要权威用其权力和其他影响力来控制,从而对科研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不依科研活动的特殊规律而从长官意志出发来决定组织计划,对某些权利进行不公正分配等等;在对一项成果进行评定时,组织权威可能对这种评定产生“行政干扰”.这样,在组织内部很难引导“纯”科研工作者进人某些一般领域并为他们提供资助和设备的同时,又保护他们的基本自主性和独创性.只要存在有实体性的组织,那么组织中就会有层次划分,其上层不论是否科学家都会有权力滥用的可能,造成行政干扰.这就给某些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人为的弹性空间.使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其学术地位、经济收益以及权力地位不断积累,而那些不拥有权力的人或不按权力的游戏规则行事的人其科研成果却得不到应有的承认,这可以说是科研不端行为普遍发生的最根本的社会原因.
3.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
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主要包括:事先的预防与规避,诸如道德自觉意识培养、道德规范教育以及相应的事先预防规范制定等;事后的补救与制裁,诸如制定全面、确定、公正、严格的制裁措施等.
(1)重视科学道德的自觉培养.
科研不端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伦理问题,很难通过规范来防范所有的不端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是不能被规定的”,我们需要提倡道德自觉意识、加强舆论的引导,特别是要重视对年轻科研人员的道德规范教育,如公开进行这方面的培训或设置科学道德课程,使他们先接受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科研实践的培训.在极端功利主义盛行的今天,更应倡导求实、创新、自由、独立的科学精神,无私、诚实的科学道德.只有当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内化于科学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中,科学共同体获得了自身道德伦理的主体地位,才会使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产生道德上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才不会致使其成员由于道德上的迷茫、价值观的混乱而在金钱和权力的魔笛声中翩翩起舞.
(2)由全能的学术委员会到分设科研道德委员会.
要重建科学道德,关键还是制度保证,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改革目前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建立学术委员会与科研道德委员会共存并相互制约的体制.现行的学术委员会存在致命的缺陷:大权独揽,没有制约,无所不能.很多科研不端问题都与学术委员会运作与审批有关.应该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道德委员会,成员包括高校或科研院所负责人、若干权威的科研、法律和政策专家.学术委员会和科研道德委员会相互独立,不可相互兼职.科研道德委员会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
(3)建立全方位的科研
档案管理制度.
科研的原始资料是揭露科研造假的最好证据,将科研结论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存储于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建立原始资料备份系统是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又一制度保障.这个安全的环境可以设在档案室.但目前在收集到的科研项目档案中,往往最有价值的实验结果、技术材料、数据、表格、分析报告等核心材料没有完全归档,特别是原始技术数据材料几乎都作为技术秘密自我保存了,碰到教师调动、学生毕业等情况,原始资料更会随人而走.这种科研档案归档工作的不规范为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方便.科研档案应该是科研的全程记录,即课题申请时的申请书;立项时的科研批文、任务书、委托书、方案论证和协议书等文件;研究阶段中的各种重要原始记录、计算材料、专利申请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中的科研工作总结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和投资情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中的成果和奖励申报资料及申报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推广应用阶段中的推广应用方案、总结等,并且都注明了时间和责任人,并要求在升职称、报奖等需要提供旁证材料时,要求有归档证明,那么“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成果据为己有”等“科研不端行为”就会大为收敛.同时,要求科研档案要长期保存.那么“伪造、篡改、编造数据”等行为也会大幅度减少.
(4)建立以代表作为主的学术评价机制.
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甚至企业,在考核一个人的学术水平、评定一个人的职称时,往往采用以字数与篇数论英雄的做法.在这样的指挥棒下,研究人员当然首先追求科研的数量扩张,甚至科研的质量则以服从数量为前提,甚至只要能发表就可以牺牲质量,就可以用金钱铺路,就可以粗制快造.推行代表作制度,即在考虑数量的同时着重考虑质量.职称评定时,不是要求被评者拿出所有的研究成果,而是拿出被评者自认为最能代表自己科研水平的研究成果1~2篇,评委们不再是粗粗浏览若干篇文章,甚至是若干篇文章的题目,而是认真阅读一两篇文章,从而逐步做到三看三思而后评.这样,在政策导向上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5)严格选拔组织的行政权威.
为避免组织权威影响力无限扩大,尤其应该严格选拔组织的行政权威一个合格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必须懂科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民主观念,以此保证科学民主的实现;必须有较强的创新观念,缺乏创新是我国科研发展的一个障碍,一个科研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创新精神是一个关键;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行政能力,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的眼光等方面,把一批科学家团结起来,激活他们的创新能力,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6)完善法律处罚措施.
进行科研不端的行为人在目标上主要获取经济利益和地位.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以违法者的“成本一利益”来计算,对于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使其从科学不端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小于其受惩罚的损失.对于通过科研不端行为获取地位的行为人予以政治上的否定评价,限制其参与科学家共同体的科研活动,并剥夺其享受国家资助其研究的资格,不失为有效的措施.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gaodengjiaoyu/64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