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30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实施,高等教育如何实行有效的法规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者而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剖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不足,并追其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以达到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我国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我国高教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而变革和创新都有赖于一个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当前,民办高等教育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政策法规方面整体上还很不健全、不完善,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环节,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与民办高校相适应的高等教育法规,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稳健发展法律保证。
一、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民办高等教育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包揽高等教育的办学格局,引起传统高等教育的观念革新,对我国教育事业进行了策略调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规模也因此逐步扩大,极大缓解了高等教育的供求矛盾。这表明我们国家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民办高校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三十多年以来从整体上还很不健全、不完善,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上述原因,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我们必须根据现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尽快制定《民办院校高等教育法》,以确定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现阶段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界定模糊
民办高校的法律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法律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这一定位,决定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如今的我国处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的投入中,大部分来自于商业性资本,而资本必然带有逐利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投资的主要动机。“公益事业”与“逐利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定位是不准确的,没有考虑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实际,也没有考虑到资本运作的最初动力和最终目的。
(二)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地位不平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有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①。然而,民办教育并没有获得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制度时,主要从公办高校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公办高校,政府在资金投入、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办学层次、办学经费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的支持和帮助。而对于民办高校,在某种程度上是放任其发展。民办高校往往在创办、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很难找到相应的政策法规为自己的发展寻求支持和帮助,实际的支持与帮助力量往往只能求助于市场。民办高校的先天不足导致其生存艰难。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和管理不到位又进一步缩小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时,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不能只停留于宣言形式,应该给与实际支持力。
(三)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办高校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首要原因是认识问题。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与民办院校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导致难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更没有意识到民办高校有助于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有助于弥补国家财政支出不足。因此,便没有建立与之对应的法律给予保护。另外,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法规滞后于实践,不能满足和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虽然国家和政府部门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政策仍滞后于实践,远远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建议
(一)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教育法规
针对我国民办高校存在问题和发展需要,制订《民办教育法》或《民办高等教育法》等,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如何支持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形成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如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何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加强民办高校内部管理、明确产权归属;采取何种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等问题,使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法可依,走向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轨道。这些都是我国高等教育者应积极探索的课题之一。
(二)统筹决策,建立权威领导班子
建立一个有权威的领导机构,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统筹决策。国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都要有专门的领导机构,配置高素质的管理干部,能协调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能宏观调控、微观指导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还能解决一些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如果因为政府机构改革行政编制紧缩,可以组织半官方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委员会或协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抽调一些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教育主管部门来实施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明确管理,建全学校内部体制建设
明确学校管理体制,实行法人独立化,建立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学校的办学宗旨、投资规模、发展方向,决定校长、副校长的任免与考核,决定经费预算和审核决算等重大事项,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管理学校、聘用人员和教育学生的职责等,实行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明确分工,提高管理效率。总而言之,我国民办高校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构建较为合理的管理体制,充分体现自己的特色,适应发展的要求。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提高管理的效率,激发自身发展的活力。
四、小结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中国高等教育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是高等教育改革大潮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但缓解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事业发展需求的矛盾,而且为充分发挥、利用和优化配制现有教育资源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民办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其立法也处在起步阶段。随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民办高校正逐步建立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并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法规建设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根本保证,完善法规是对民办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支持。依法管理、依法办学才能真正确立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使民办高校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通过法规的约束和引导,保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伍阳 梅冉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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