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在当前的刑事司法机构中,矫正和再社会化目标的贯彻以及教育项目的大力推行,使矫正的过程与手段由“回顾过去”转为“面向未来”,成为促进这一系统中矫正对象适应社会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活动和主要环节以及矫正对象教育权保障的充分体现,既直接关涉到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又影响着教育改造质量的优劣。
目前学界对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国内相关成果多倾向于思辨性、指示性、单向性的论说,尚缺乏实证性、解释性、多维性的阐析。
随着现代教育刑理论研究的渐趋成熟与实务探索的逐步拓展,矫正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尤其是行刑活动的价值旨归。在当前的刑事司法机构中,矫正和再社会化目标的贯彻以及教育项目的大力推行,使矫正的过程与手段由“回顾过去”转为“面向未来”,成为促进这一系统中矫正对象适应社会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活动和主要环节以及矫正对象教育权保障的充分体现,既直接关涉到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又影响着教育改造质量的优劣。
目前学界对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国内相关成果多倾向于思辨性、指示性、单向性的论说,尚缺乏实证性、解释性、多维性的阐析。同时,这种来自外部的指导与建议由于“不解其道”即缺乏对实际矫正教育管理情境的深入了解而“不尽其力”且无法切入问题的关键,加之矫正实务迫于功利性的目标而浅尝辄止或作出规避性的限制,以致后续的探索步伐停滞不前。鉴于此,创新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循证原则下的“回到事实本身”、“尊崇多方证验”、“追寻最佳效果”,可以有效破解难题,并为矫正教育理论与实务提供全新的视野和发展的路径。
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是指在一定的矫正理念指导下矫正教育系统内各个环节、各种要素在管理与评价活动中相互联系、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机理。针对当前矫正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循证理念认识不足、教育效能感比较弱、管理机制乏力与评价机制失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探索和构建以中国化的循证矫正理念为先导、以人本化的矫正教育制度为准绳、以最优化的矫正教育资源为保障、以联动化的矫正管理组织为载体、以专业化的矫正师资培训为依托、以系统化的矫正教育项目为支撑的循证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新机制(见下图)。
循证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的框架结构图
一、以中国化的循证矫正理念为先导
自“社区矫正”、“矫正教育”、“心理矫治”等舶来词进入国人视野以来,并非“全然妄自菲薄、唯洋人之马首是瞻”的国内学界造就了一代代倡兴矫正的学术群体,出现了一些社区矫正、矫正教育、心理矫治中国化努力的标志性成果,但由于种种历史误缘错会,在引介过程中既忽视了对这些国外理论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和思想基础进行系统分析与整体把握,又省却了从中国社会境脉、文化传统等层面对之加以合理批判与适度统整,故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矫正理论与实践彼此割裂的境况。为了消解司法矫正领域中理论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实践盲目拒斥理论成果的双重矛盾,我国从西方引介了循证矫正的理念,并在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被广泛认同的循证矫正模式与实践路径。
对于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工作,应以中国化的循证矫正理念为先导,从已有的矫正教育理论研究成果中筛选出能够直接指导矫正教育实践的应用理论、为矫正教育政策制定提供证据支持、为矫正教育者提供评价矫正教育效果的标准、为矫正对象整合矫正资源和技术手段,力图平衡矫正教育过程中管理者、研究者、实践者以及矫正对象的关系,以期探索有效的基于犯因性需求的矫正教育项目范式,采取最佳的矫正教育内容、方法和措施,从而达成矫正实践效益的最大化。
二、以人本化的矫正教育制度为准绳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正在服刑或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治疗的人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从我国相关法规看,这些特殊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已得到高度的重视。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不仅规定了服刑人员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职业技术等教育内容,而且指明了开展矫正教育活动的原则与方法。(1)随后,司法部又在2003年6月3日专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进一步要求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职业等综合性教育,并在监狱课堂教育、教育设施配备、教育资料使用、教育时间安排、教育师资培训、教育研究活动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指示。
(2)《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申明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劳动改造手段的作用,发挥心理矫治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教育制度。(3)此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在内的其他矫正对象的教育原则、内容、方式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切实提高矫正教育质量,当务之急应以人本化的矫正教育制度为准绳,厘清矫正教育与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等其他改造手段之间的关系,将矫正教育、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纳入循证矫正工作之中并进行通盘考虑,不仅鼓励各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改造需求的变化而对教育管理模式加以适应性的调整,避免部分矫正机构疲于应付上级对矫正教育活动的考核而致使矫正效果适得其反的现象,而且坚持自评与他评方式,考虑以专业性的矫正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第三方评价)作为矫正教育质量保障的有益补充,真正实现以评促管、管评结合,建立宏观统筹、微观调控的长效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
三、以最优化的矫正教育资源为保障
在矫正教育过程中,矫正机构要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投入构成了矫正教育资源。而矫正教育资源的充分开发、整合优化日趋成为循证矫正背景下教育活动的一大发展趋势,但从我国当前矫正教育的现状来看,由于部分矫正管理者、矫正教育者对教育资源的地位和作用不够重视,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也缺乏意识和主动性,造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教育资源被闲置和浪费。鉴于此,矫正机构应优化配置、合理使用矫正教育资源。
第一,根据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将其分为重点教育对象和一般教育对象,对于被列为重点教育对象的人员由政策水平较高、教育改造能力较强的矫正教育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聘请矫正机构以外的教师、心理医生甚至矫正对象的亲人等参与矫正教育。
第二,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合理设置和设计研发教育内容,例如对于再犯可能性较大的矫正对象以思想教育为重点;对于再犯可能性较小的矫正对象要尽早帮助其重新设定人生目标,以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为重点;对于新入监(入所、入矫)的矫正对象不仅对其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纪律的教育,而且对其进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对于即将出监(出所、解矫)的矫正对象,在重新设定人生目标之后,对其进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教育。第三,有效利用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以及教育专网、电子书刊等科学技术设备,使矫正教育的情境多样化、内容丰富化、形式灵活化,并逐步跟上社会现代化步伐。
四、以联动化的矫正管理组织为载体
矫正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保证应是建立由矫正管理者、矫正研究者、矫正教育者、矫正对象共同构成的联动化矫正管理组织即“矫正共同体”。在这个以有效矫正为主旨的共同体中,矫正管理者协调相关人员以及资源、矫正研究者提供能指导实践的证据、矫正教育者依据最佳证据开展工作、矫正对象主动参与适合自己的项目。
1、矫正管理者协调相关人员以及资源
矫正管理者应精心筹划、充分利用矫正机构内外的资源,调动其内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面的因素,不仅组织矫正研究者,针对具体的矫正教育问题对已有的研究证据进行筛选、甄别和归纳,制定出从矫正教育问题诊断、干预到评估的指南、标准或手册,为矫正教育者建立方便检索的证据数据库,而且充分保障矫正对象受教育的权利,规范矫正教育管理程序与评价指标,促使循证矫正教育体系得以顺利运转。
2、矫正研究者提供能指导实践的证据
矫正研究者应靠自己或所在团队的真才实学取得相应的课题经费或财政资助,不仅可以通过实验研究、准实验研究、个案研究等多种方式为矫正教育者提供大量指导实践的证据,而且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的成员开展具体的矫正教育项目管理和评价工作。
3、矫正教育者依据最佳证据开展工作
矫正教育者应遵循最佳的证据,不仅在解决矫正教育问题中依据科学规范和专业技能搜集矫正证据,“排除个人感情和片面经验的干扰”,将矫正教育建立在科学意义的真相基础上,而且按照制度规范和流程要求,进行矫正教育项目的实施和矫正教育技术的运用。
4、矫正对象主动参与适合自己的项目
矫正对象应主动参与适合自己的矫正教育项目,不仅可以参与矫正教育活动,而且了解并提供矫正证据,与矫正教育者一起参与矫正教育方案与评价标准的制定。此外,每位参与项目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教育者的引导下主动记录自己的“矫正动态档案”,包括每日情绪状态、思想动态分析、接受教育心得、各类学习总结、个别谈话体会、矛盾化解情况、自我改造反思等。这些“矫正动态档案”的原件由矫正对象整理、汇总和保管,矫正教育者则在征得矫正对象的同意下定期拥有其复印件,以便及时准确了解矫正对象改造的真实情况。
五、以专业化的矫正师资培训为依托
有效的矫正教育活动离不开规范合理且扎实有序的矫正师资培养。在矫正师资队伍建设层面,应以专业化的矫正师资培训为依托,采取以专为主、聘兼相结合的途径。一方面,应从资历或资格的维度规定出专职矫正教育者的基本选用条件,可任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培养其他相关专业的中青年硕博毕业生,逐步建立矫正教育专业教研机制。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年龄的专职矫正教育者情况,制定详细的继续教育周期性规划,并按照不同的培训层次,将其分解为具体的计划加以实施。同时,创新不同矫正教育项目专业化技能的培训模式,增进矫正教育者和矫正研究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构建广泛意义的矫正教育项目实施共同体并使之成为他们的乐趣、志趣、理趣,有效地促进共同体成员教育改造矫正对象的实际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此外,还聘请一些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技能、教育改造实践经验的退休干部或专家学者担任矫正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形成一支师德高尚、向心力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矫正教育师资队伍。
六、以系统化的矫正教育项目为支撑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开始尝试运用目标较为明确、操作相对规范的矫正项目来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矫正项目往往依照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或罪错、刑期等法律属性加以分类、设计和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其犯因性需要、危险性程度等主观因素。在当前司法矫正快步奔入“循证浪潮”之际,进展迟缓的矫正教育正面临着项目管理制度空乏、内容单一、形式僵化等诸多问题,亟待探索系统化的矫正教育项目适用对象、专业保障、方案设计、操作流程、组织实施以及评估指标,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矫正资源浪费。为了推动我国循证矫正工作的开展,矫正管理者、矫正研究者、矫正教育者应在透彻领悟循证矫正理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具体情况、矫正工作现实状况以及矫正对象犯因性需求,以系统化的矫正教育项目为支撑,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
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作为循证矫正的发展基石,既是引进、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经验模式背景下实现教育改造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又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矫正理论体系、操作体系与评价体系的主观诉求。构建全新的矫正教育管理与评价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理念先导、制度完善、资源优化、组织构建、师资培养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大胆创新,力求在探索中逐步实现矫正教育活动的全员参与和全程调控,依靠科学评价维系的大数据技术支撑,使矫正教育真正成为展现我国法治文明水准与特色、促进矫正对象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能并重获新生的途径。
作者:高莹 宋秋英 王晓朴 董靖涛 来源:青春岁月 201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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