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司监督制度,有利于保证董事会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经理阶层,减少控股股东和普通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正确认识独立董事制度,就运行相对完善的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任选机制改革、国有股权改革等建议。
关键词:内部监督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
一、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主要是要解决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与股东分离的治理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董事会基本上由内部董事组成,公司内部的监督比较宽松。美国证监会为了防止大公司滥用权力,开始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产生任何影响他们独立判断关系,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
由于美国公司不设监事会,对于董事会成员、高级经理人员、财务运行的监督全权落在独立董事身上,独立董事在公司日常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高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既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亦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担任,大多由业内人士担当,这保证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有效性。独立董事不能同公司、公司的大股东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联系。
第二,公司设置了各种专门委员,为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平台,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是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这些委员会来实现的。
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我国借鉴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制度建立了“双层制”的治理模式。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我国“双层制”模式下,监事会作为另一个公司监督机关,被赋予若干松散定义的监督权限,如检查财务,?监督违法行为,?要求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但是运行多年,监事会的运行过程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一定差距,如监事会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并没有在公司管理层中得到普遍认同,事实上导致监事会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机构。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看,是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监督不足。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具有自身优越性。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在法律上确认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目前为止,已经有200多家上市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更多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在积极考虑设立独立董事。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已经至少有1/3的独立董事席位。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首先,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合理,导致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抑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尤其是要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换言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最大价值。而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在我国目前一股独大的特殊治理环境下,中小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几乎流于形式。根据资本多数原则,独立董事的最终选任结果实际上完全由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所操纵,控股股东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必然倾向选择那些符合自己利益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反之,独立董事为了稳固职位也往往迎合决定其任免之人的意图和想法。
其次,独立董事权责界限模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事会主要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
(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难如人意
从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的独立董事人数总体偏少,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偏低,离该制度所设计的初衷相差甚远。第二,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过于偏重专业背景与业务联系,即所谓的“名人董事”、“花瓶董事”,监督流于形式,等同于顾问。实证研究甚至发现,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独立董事的监督维权能力,而是他的知识、背景和资源,聘请独立董事的行为本身实际上取悦监管者的被动合规1。第三,有些独立董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履行职责并不是很积极,更有甚者,有些独立董事还未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来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
四、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启发
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监督管理层,就是监督大股东,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针对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在运行时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有很大的存在价值,从我国的具体司法制度和特殊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革:
(一)坚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
首先,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科学合理地选任独立董事是关键,建立独立董事的准入机制。为使独立董事脱离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控制,应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由其提名独立董事的人选,并经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时实行控股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其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在董事会下设立监事会来履行监督职能,同时辅以独立董事。应明确两者监督的界限、事项,处理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者之间的关系,注重两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发挥两者各自优越性,提高监督实效。
再次,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独立董事的薪酬模式应采取物质报酬和精神激励。针对目前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偏低,不能形成有效激励的现状,应该提高独立董事的现金报酬,建立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使独立董事的收益和公司长期的业绩挂钩。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大股东左右了独立董事的任职,直接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因此应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使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对等的权利,强化产权对股权的监督职能。
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赖以存在的外部市场制度。建立并完善客观评估独立董事经营绩效的机构,培育职业独立董事市场,使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应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等的自律性组织。促进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也各不相同。虽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美国治理公司的有益经验仍值得我国公司借鉴。我国可以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选择地吸收进相关公司立法,以促进我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使我国的公司制度走向成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彭真明,江华.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_也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J].法学评论,2003.1
[2] 熊杰,李健安.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差异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7.03
[3] 翟阳.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
1朱茶芬:“会计管制与盈余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财贸经济》,2006年第5期。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jiaoyuguanli/47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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