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在当代语境下,教育伦理学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向:在研究问题上从“教以道德”走向“道德地教”,在研究动力上从“专业主义”走向“实践主义”,在研究重心上从“道德规约”走向“实践反思”,在研究路径上从“伦理应用”走向“教育返观”。
关键词:教育伦理学;伦理学;发展趋向
作为一种分析教育与道德关系的“知识体”,教育伦理学是在伦理学与教育学的相互激荡中逐渐形成的:伦理学在探讨道德问题时,往往诉诸教育的力量,促进道德的进步;教育学在讨论教育问题时,常常追究道德的前提,巩固教育的基础。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沿着杜威、纳托普等人开创的路线,教育伦理学不断丰富论域、拓宽视角、更新范式,逐渐成为教育学(或伦理学)家族中的重要分支,甚至在大学里形成了初步的学术建制。本文试图立足当代的语境,勾勒教育伦理学的发展脉络和总体趋向,以为反思和参酌。.
一、研究问题:从“教以道德”走向“道德地教”
单从渊源上说,教育伦理学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派,他们宣称可以教人以道德;在中国也可以返回到先秦诸家,他们主张以道德人格为教育的目的。首先从理性的层面对道德的“可教性”(或者说教育完成道德目的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当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但是,其后的许多思想家和教育家,从昆体良到夸美纽斯,从洛克、卢梭到康德,往往将这一前提问题“悬置”起来,直接将道德作为教育的目的或内容提出来。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初成,以往有关道德作为教育目的或内容的强调,逐渐使人们意识到伦理学作为教育学的理论基础的必要性。例如,赫尔巴特从“目的一手段”结构出发,依据康德的先验伦理学,不仅确立了道德之于教育的最高目的,而且奠定了教育学的伦理学基础;新康德学派的纳托普也按照康德的批判哲学,以教育为达成真、善、美目的的手段,建立了教育逻辑学、教育伦理学、教育美学的架构;此外,还有贝内克、施莱尔马赫、罗森克兰茨、拉伊等,都将伦理学作为教育学的知识来源。由此,教育与道德的关系,逐渐摆脱了纯粹经验的直觉或感悟,进而获得了伦理理论的理性辩护。总体来说,这些思想家或哲学家集中关注的仍然是“教以道德”的问题,具体涉及“道德是否可以教”、“教育应该达到何种道德目的或传递何种道德内容”两类问题。
然而,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教育伦理学在论域上逐渐有了新的拓展,即从“教以道德”到“道德地教”。这种拓展与杜威的开创性工作是分不开的:他不仅在芝加哥大学开设了“教育伦理学”课程,形成了“教育伦理学”著作(educational ethics: syl-labus of course of six lecture-studies ),更为重要的是将伦理的视角从教育的目的(或内容)层面转向教育的程序或制度层面。他认为,学校的道德目的不能仅仅通过直接的道德教学来实现,而必须依托一种更加广泛、间接、生动的方式,即将学校自身、教学方法、课程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在半个世纪以后,彼得斯(peters r.s.)在《伦理学与教育》(eti11cs and education )中通过“教育”概念的语言分析,提出“教育”本身就意味着“道德”,旨在“以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向学生传递某种有价值的内容”。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杜威的余绪,直接将“道德”纳人教育的“标准”,即一种能称得上“教育”的活动至少应该满足两个道德上的标准:一是传递的内容应该是“有价值的”;二是传递的方式应该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在索尔蒂斯(solos j.f. )、斯特赖克(strike k.a. )、古德莱德(goodlad j.)等一批学者的推动下,有关“道德地教”的分析在主题上更加丰富,有的探讨教育(或教学)作为一项事业或实践的道德性质,有的分析教育(或教学)作为一门专业的伦理要求(主要是“教师专业伦理,’),还有的关注教师在教育实践中承担的道德角色、遭遇的伦理困境、采取的伦理反思等。显然,这些分析直接指向的不是学生的道德发展,而是教师及其实践的道德维度,乃至作为教育(或教学)外部条件的政策或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说“教以道德”重在“道德的教育”,那么“道德地教”则偏向“教育的道德”,关涉的是教育的“正当性”问题。就此而言,当代教育伦理学不仅与道德教育理论殊异,而且不限于教师伦理问题的分析。
二、研究动力:从“专业主义”走向“实践主义”
早期有关教育伦理的研究,主要是由教育的道德目的或性质所激发的,常常诉诸教师道德人格的养成和教师行为的道德规约。这些研究一般将教师作为“道德主体”或“道德教育主体”,但是未能明确从教育专业的特性出发,阐明教育伦理与其他社会伦理的区别及其在实践层面的意义。随着20世纪中期以来“教师专业化”运动的推进,教育作为专业实践、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不仅在制度层面得到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确认,而且在理论上引起了广泛而深人的讨论。在这种“专业化”的诉求下,“教育专业伦理”或“教师专业伦理”概念逐渐成为教育伦理学关注的“中心”。这些研究主要是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的:一条路径是“社会学式的”,即从专业社会学的立场出发,以社会中相对成熟的专业(如医生或律师的工作)为参照,认为教育(或教学)要想成为一门专业,不仅要以坚实的知识或技能作为基础,而且还要履行某种特殊的社会职能,提供独特的社会服务。在这种服务中,专业人员(主要是教师)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之间并非自愿或对等的关系:前者通常居于支配地位,后者往往处在受动的位置;这意味着专业人员必须承担起对服务对象的道德责任,以保障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和维护专业人员的社会形象。另一条路径是“教育学式的”,即以教育(或教学)专业中专业人员(教师)与服务对象(学生)之间的具体关系为基点,分析教师伦理的专业特性:与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不同,教师并不是去维持与学生之间的知识鸿沟和社会距离,而是与学生之间呈现出一种互惠式的关系。不管采取哪条路径,这些研究的动力或动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专业化”及其“专业主义”的诉求,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教师职业的专业品质和专业地位。
)并不能为其蕴含的基本伦理原则提供辩护;如果这些规范在实践中相互冲突,或者需要为一个人行动的理由进行辩护,那么教育者只是了解准则,就可能对情境做出不当的处理。因此,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伦理的实践最终还有赖于实践者个人的“德性”或“实践智慧”,而要获得这种“德性”或“实践智慧”,又有赖于实践者的“实践反思”。但是,这是否意味着道德规范在教育实践中就没有意义了呢?显然不是。仅有“规范”不足以产生“道德的实践”,但是失去“规范”,就无从确认“实践的道德”。因此,关键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规范”,而是“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规范”。一般而言,“应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技术”意义上的应用,将道德规范看作是普遍的、自足的、超越情境的,关注个体对这些规范的严格遵循;一种是“实践”意义上的应用,认为道德规范本身并不是自足的,它的合理性取决于实践的情境,有赖于个体的实践智慧,即将一般性的规范与具体化的情境结合起来的能力,因此规范不是用来“照搬”或“套用”的,而是为个体实践提供分析的工具,为个体判断提供参照的基点。当代教育伦理学尽管也在不断提出或完善教育的伦理原则,但是也充分意识到这些原则的实践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从业者的实践反思或实践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