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大部分新建本科院校都实行了本科生导师制,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模式过于统一、定位尚不清晰的问题以及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本科生导师制的效果有限。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学校定位、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等要素,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本科生导师类型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本科生导师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本科生导师制 有效性
伴随着学分制的普及,本科生导师制也逐渐被引入我国高校,有力地促进了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观念的变革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作为一个“舶来品”,它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很多高校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导致导师制的类型和指导模式过于统一,导师职责定位不清。由于制度缺乏严肃性和约束性,导师制在执行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取得理论上和主观上所期望的效果,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制度本身设计和实施中的缺陷更使本科生导师制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只有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本科生导师制度,才能提高本科生导师制的有效性。
一、制度的顶层设计——关于新建本科院校导师制的定位和类型选择
1.基于一种基本教学制度的本科生导师制定位
从国内本科生导师制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前期的补学分制不足之需还是现在的用于学生管理和发展,本科生导师制都是被定位在“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上,并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教学制度,更没有成为一种基本的教学方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本科生导师制相对于传统的培养模式来说是处于从属地位的,是在不改变以班级教学为主导的前提下,试图提高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种措施,并没有占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本科生导师制在基本定位上也多是强调“辅助性”,其功用被淡化,在大学整个教学制度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师生对它缺乏足够的理念认同和地位认同。
按照艾·里斯和杰克·特劳特的定位观点,导师制的定位要充分考虑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想要导师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即定位的实质是要使导师制在社会公众的脑海里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也就是导师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位置。这种定位可以看做对导师制现状的一种创造性改变,也有可能只是一定意义上的修补,但实际上已经对导师制的定位作了改变:有时只是修饰而已,却能在学校和社会公众的心中得到有利的位置,这本身就是成功的导师制定位。因此,很有必要将本科生导师制作为一项基本教学制度确定下来,使它真正成为一种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只有当教师把导师的个别指导作为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一种有效教学方式和手段,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发展,人们才能从理念上认同本科生导师制。
2.“分阶段双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类型选择
目前,我国高校的本科生导师制一般有三种分类方式:从导师的职责划分,有全职型导师制和具体任务型导师制,如导学型导师制、思政型导师制、管理辅助型导师制;从学习时段划分,有全程导师制和年级导师制;从指导学生范围划分,有全员导师制和优秀学生导师制。
不同的导师制类型所要求的条件也是不同的,选择导师制类型的原则是:既要符合学校定位,又要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师资情况。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选择不适合学校实际的导师制类型,就可能达不到导师制的预期成效。现在不少新建本科院校推行的“全职、全程、全员导师制”,笔者认为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制度。
一是“全职、全程、全员导师制”需要充足的导师资源作后盾,否则为大学一到四年级的每一名学生配备导师就只能是以增加指导学生数为代价,教师指导学生过多势必会影响指导效果。
二是“全职、全程、全员导师制”对导师的要求更高,导师的工作量更大,指导任务也更繁重,从大一的入学指导到大四的就业指导无不涵盖在内,而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师大多很年轻,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相对不足,专职教师的职称整体较低,教学任务又十分繁重,还有科研压力,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势必力不从心。
笔者认为,对新建本科院校来说,“分阶段双导师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即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和学校师资力量的情况,由高校和社会联合指导学生。具体做法是:大一、大二时为学生配备校内导师,大三、大四时可根据专业性质有选择地为学生配备校外导师。从新建本科院校的师资力量来看,“分阶段双导师制”可以有效缓解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压力。对新建本科院校来说,由于师资相对比较紧张,全程导师制显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而“分阶段双导师制”由于实行分段指导,对校内教师的需求量相对少一些,比较适合那些导师资源比较缺乏的高校。
在大学一、二年级配备校内导师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种原因。
第一,对整个大学生活来说,一、二年级的过渡和适应极其重要。一年级是大学新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的一个过渡时期,大学生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要开始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和方法,学会选课、了解专业,培养专业兴趣,这些都迫切需要导师的指导。进入大学二年级,专业学习成为学生的主要学习任务,这时教师在专业学习方面的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经过两年的大学生活和学习后,遇到问题时往往会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帮助,更愿意通过同学、朋友、专业教师等解决问题。而低年级学生获取帮助的渠道和信息则要少得多,因此有必要为他们配备校内导师。
第三,相对于高年级导师制来说,低年级导师制对导师的职称和具体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只要工作责任心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都可以胜任,在职称上可以不作硬性要求。
从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来看,“双导师制”充分体现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新建本科院校一般都是应用型本科院校,其人才培养的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方产业需求,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其“宽口径、厚基础、强实践、能创新”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既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又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但现实中由于受制于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条件,加之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滞后性,教学中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采用“双导师制”则可以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调整培养内容和方式,与社会共同承担起培养人才的任务,把社会需求与学校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克服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不足。
二、本科生导师制导什么——关于新建本科院校导师制导师的职责定位
对我国大多数新建本科院校来说,师资队伍的整体情况限制了“全职型导师制”的实施,因此,新建本科院校要想确定科学合理的本科生导师职责,就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分和侧重,那种“大而全”的“全职型”导师职责定位必须改变。
从学生实际情况来看,新建本科院校的学生大多来自城镇和农村,学习基础不扎实,高考成绩大多处于中下水平,自学能力相对较差,普遍存在自卑、厌学的问题,对理想和前途感到茫然。因此,调整学生的心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和应用创新能力,往往比指导学生完成一项具体的科研任务更重要。
考虑到新建本科院校的师资结构和整体水平,导师的指导职责也不能太多,而应遵循“定位准确、重点突出”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以“辅学+辅用”为主,也就是说导师职责的核心和重点要放在对学生的学业辅导和实务应用操作上。校内导师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环境,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自学能力;指导学生领会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可行的学习计划;介绍学科及专业,包括研究内容和方向,使学生早日了解和明确学习方向,提高专业兴趣;结合专业特点指导学生选课,兼顾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合理搭建知识构架。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形成初步的职业判断能力;针对课堂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的实践认知能力和适应未来工作的能力。
三、从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施上提高导师制的有效性
1.关于导师的选聘
首先,就导师的任职资质而言,并不是每个导师都能被聘为本科生导师,只有那些责任心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个人素养均有较好评价的教师才有资格;在职称方面,师资较为紧缺的院系对此可以不作硬性要求。
其次,为体现师生双方的意愿,应提高选聘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选聘过程中注意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实行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具体操作中可通过网站或选聘会的形式将导师和学生的信息公布,由学生先对导师进行“志愿填报”,每个学生最多可选择两个导师,并服从“调剂”,再由导师对选择自己的学生进行筛选,最终由职能部门统一调配。这样既能考虑到师生双方的意愿和要求,又有利于提高大家对本科生导师制的重视。生师比较大、本科生导师配备有困难的院系,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公共课教师中调配,或者由若干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若干学生,但导师组组长必须经院系推荐、学校考核后由教授担任,其他导师可由青年教师或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学生担任。
2.关于师生双
方的交流互动
一项完善的制度设计应对制度涉及的对象有约束作用,否则这项制度的效力就无法得到有力保证。本科生导师制是建立在师生双方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如果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师生互动少、交流不够,那么师生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实行导师制时要对师生间的互动和交流在时间、方式上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导师要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个月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每个学期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在规约教师的同时,也要从纪律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要求学生遵从,使学生自觉按照学校的规定接受导师的指导。具体操作中可以要求学生做到以下五点: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期的学习计划和综合素质发展计划;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制定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完成导师布置的任务,积极向导师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
3.关于导师的考核激励
为提高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必须把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1)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导师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导师工作评价内容也必须全面、具体,评价指标必须涵盖导师的整个工作过程和结果。除了要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还要对导师本人的人格影响、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以及对学生的指导效果等进行考评。在指标细化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过分推崇量化要求的指标而忽视指标中的定性描述。
(2)要注意评价主体和评价方法的多元化
评价主体除学生外,还要考虑导师自评、同行评议等,在评价方法上也要把问卷调查法、观察法、总结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结合起来,力求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3)要确保达到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目的
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进行考核不仅是为了统计导师的工作量,更是为了使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因此,要切实建立起与导师利益相关的奖励和约束制度。鉴于此,学校可建立向优秀本科生导师授予称号的制度或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本科生导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优秀本科生导师的教师除了享受学校颁发的专项基金,在岗位评聘时还可以享受特别关照,同等情况下优先被聘任;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其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职务晋升资格被取消,低聘或暂缓岗位聘任;对于符合条件而拒绝承担导师任务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4.关于导师制的管理和监督
由于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是一个常态的、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对象多,工作也比较复杂,因此,学校必须提供相应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1)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保证导师制的正常运行
一般来说,可成立校、院(系)两级导师制管理机构。校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导师制实施办法,定期就导师的工作情况、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院(系)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导师的选聘、培训和相关工作。
(2)要加强对本科生导师工作的日常监管,着力构建三个监督机制
一是以学生为主体,建立以指导效果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这个机制可以采用学生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重在学生对教师指导效果的反馈。
二是以院(系)为主体,建立以指导、记录、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通过检查导师指导记录、日志、作业批语等文字材料,对导师的日常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是以学校为主体,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坚持对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学期、学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导师本人业务档案,真正使考核与导师个人的奖惩联系起来,起到激励先进、奖优罚劣的作用。
总之,只有结合学校特点和定位选择好适合本校的本科生导师制类型,根据学校的师资和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导师工作职责和方案,才能使导师有的放矢地指导学生,进而使本科生导师制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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