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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高校助学贷款的商业化运作构想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当前,约占高校人数20%以上的贫困学子要依靠助学贷款才能支付学费、完成学业。而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单一、商业银行放贷动力缺乏、筹措资金的观念陈旧等问题。要尊重助学贷款“准公共产品”性质,以商业合同关系重塑多方关系,并通过证券市场吸纳民间资本,凸显高校助学贷款的商业化特征。


关键词:助学贷款 商业化 高等学校
  
  我国的高校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几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实际运作的。在实践中,几年来已逐渐形成一套初见成效的运行模式,解决了一大批贫困学子学费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了学业。但是也存在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指标有限、资金来源上单纯依靠商业银行等问题,2003年甚至出现全国大面积停贷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构建商业化的高校助学贷款新机制,使这一利国利民的制度发挥更大效益。
  
  一、高校助学贷款面临的困境
  
  1.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
  有一种近乎合理的观点认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银行必须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要追逐最大化的经济利润。若非国家政策指令性安排,恐怕商业银行自身是无动力来推行助学贷款的。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几大商业银行虽名为商业银行,实则属于超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正是在国家不遗余力的扶持下才得以在生存、发展、壮大。回顾中央政府多次为几大国有商业银行注销巨额坏账、呆账,天量补注资金,剥离不良资产,推动其完成股份制改造,进而包装上市,就可看出国家的扶持对于这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国家的投人来源于人民的税收,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回报人民、回报社会。这正是国家对其下达完成助学贷款任务的政策性指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根源所在,也是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过度强调经济利益,导致各大银行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把回报社会作为一个难缠的负担与包袱,助学贷款手续愈益繁琐,并且在或明或暗地减少助学贷款配额。
  2.助学贷款还处于纯政策层面运作的阶段
  目前的助学贷款机制是,国家给商业银行下达指令性任务,商业银行再与符合放款条件的学生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获取的利益较少,学生在就读期间是免利息的,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成本都比较高。更重要的是这种贷款还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过死,政策色彩浓厚,商业特征明显不足。从商业时代的特征来看,如果要使一项金融制度焕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就要使这项制度具有商业化运作的机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应是被动地完成国家强制指令性安排,而应自愿甚至于靠竞争来获取这类业务。
  3.助学贷款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目前助学贷款单纯依靠商业银行,助学贷款机制仍处于较为初级与幼稚期,公益性有余而商业性不足,不能或不敢与市场经济衔接与互动。实质上,从西方国家百余年经验看,公益性与商业性契合得很好的经验比比皆是。我们要着眼于为高校经济困难学子缓解经济压力、力保其顺利完成学业的终极目的,抛却过时陈旧观念,大胆借鉴西方先进教育办学经验,方能拓展资金来源,冲破对商业银行资金的无奈依赖。
  4.毕业生就业困难,还贷违约率上升
  贷款者一般是因其家庭经济实力较弱,难以承担高额的高等教育费用和学生在城市中较高的生活成本,才需申请助学贷款。然而就业困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又成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还贷的重大障碍。享有较高声誉、生源质量好的高校,其学生就业质与量都不错,他们能凭借自身的较高素质顺利就业,还贷也不成问题。而那些办学水平与质量平平的高校,如果恰好地处内陆,生源质量又不太好,专业又较冷,则就业的质与量都难有保障,其还贷就较为困难了,从而直接导致还贷违约率的增长。
  
  二、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化运作的构想
  
  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化运作,关键在于通过强调商业合同的核心地位来构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应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将助学贷款业务打包竞拍,突出国家与银行间的商业合同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提高助学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并将助学贷款业务打包竞拍的意义在于减少政策性强制安排的色彩,使其逐步强化商业性特征。当前应当弄清的问题是:助学贷款究竟在多大比例上是存在一定利润的?有多大比例是无法收回的?在发放审核、监督运行、收回贷款等一系列环节中,各大银行现行机

制是否尚有压缩成本、提高效率、减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空间与余地?唯此,国家就可以给此业务预留一定的利润幅度与区间,并照顾到全国各省市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适当考虑各级各类高校的具体情况,使各大银行能够从自身的优势与特长出发挖掘潜力,从中摸索出降低还贷违约风险、增加放贷利润的各种具体办法,从而形成主动承揽这项业务的良性运行环境。关于这一点,2004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这从制度设计上迈出了重大而宝贵的一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缺乏商业化运作的力量。在国家与各大商业银行的招投标关系及最后的“贷款合作协议”的性质来看,应当突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合同性质,淡化行政指令关系,切实遵循缔约自由的原则,即缔约者有选择签约主体的自由,有是否签约的自由,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的协商自由。通过构建平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权、责、利。
  2.突出助学贷款中商业合同的地位
  在实际操作中,助学贷款合同的签订虽然是由承办的商业银行与贷款学生本人签订的,但是政策性运行的色彩较浓厚,一般是由各高校的学生处资助科、各年级辅导员来做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名额分配、政策讲解等基础工作,在助学贷款的格式合同中更有不少内容是关于学校及辅导员责任的。这使得学生缺乏商业合同主体意识,尽管该规定也明确借款学生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但学生本人如约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却不高,甚至把助学贷款合同比作助学金等无偿获得的资助,还贷意识薄弱。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助学贷款的商业合同特征,增强学生合同主体责任感,减少还贷违约率。唯此,要尽可能安排参贷学生与商业银行经办人直接面对面完成从咨询、报名、填表、审核、修改到最后签约的一系列程序,使学生改变对学校组织的深度心理依赖,塑造内心中的民事主体意识,感受市场经济的运转轨迹,学会独立自主地规划安排自己的经济生活,为今后成为一个“经济人”奠定基础。高校可以为作为签约双方主体的学生与商业银行提供一些辅助性的帮助,比如证实学生的在校学生身份、证明学生在校生活的困难与否等。高校要逐步减少非教学与学术领域的涉入,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个人的事务交给他们自己去完成。
  3.拓宽助学贷款商业化的渠道与途径
  如果可以使助学贷款证券化,能够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流动,使其像股票等要素一样在广阔的市场中流通起来,而不是积压在银行里因为低息及收回难而奄奄一息,则国家筹措助学贷款资金的来源就可发生质的飞跃。当前国家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是现金流动过多过大,大量资金缺乏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只得拼命拥入楼市或黄金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和黄金市场不断出现价格暴涨,甚或出现炒大蒜、炒绿豆等荒唐局面,直接影响了民生和经济安全。如果国家冲破观念束缚,允许并指导金融机构设计出各种安全可靠、利润合理、自由流通的助学贷款证券,吸引民众出资购买,那么何愁助学贷款资金来源单一之苦无法解决呢?更深一步思考,我们可以依据资金来源不同,设计差别化的助学贷款类型。如果说由于我国国情,助学贷款应由银行出资,那么对于通过证券化等方式从民间吸纳的资金可以采取比银行出资更为灵活的方式用于助学贷款。国家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出资的助学贷款利率水平、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更有个性化,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需求,作为银行出资的助学贷款的补充形式。
  4.加大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完善个人征信记录
  我国教育理念主要是“传授知识”与“教会技能”,而疏于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与商业诚信教育。这就要求高校打破专业限制,增加法律课程,特别是加开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民商法律课程,如《民法》、《合同法》等,使学生具备在市民社会法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常识,从而为对其进行商业诚信教育奠定基础。只有完善个人征信记录,加强法制层面的商业诚信教育,贷款者才会明白制度的威力而减少违约现象。
  
  三、助学贷款商业化运作的政策预设、理论支撑与性质分析
  
  1.现有立法及政策对商业化运作的预设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教育投资体制包括“财、税、费、产、社、基”等多种渠道。其中第48条规定,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支持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勤工俭学的发展,开办教育储蓄和贷学金等业务”。1995年《教育法》第62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24条指出:“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1999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4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18章“保障经费投入”部分明确指出: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人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从以上政策方针、法律规定都可以看出,国家允许、鼓励、支持高等教育拓展投入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吸纳民间资金的长期战略方针。在宏观的制度层面为我们探索助学贷款商业化运行之路提供了保障。
  2.学界的研究对助学贷款商业化运作的理论支持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学界就针对多渠道扩大教育资金来源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比如1995年广东教育储蓄研究课题组就完成了《运用金融手段振兴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关于教育储蓄的研究及建议》的研究报告,为教育储蓄制度的实际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研究指出:教育储蓄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特别在改革金融体制,筹措教育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模式优势。由于教育储蓄与助学贷款商业化同属于教育金融的范畴,前者在二十多年来实践中的成功完全可以成为后者商业化的有力借鉴。而2004年乔春华发表的《教育金融刍议》一文则较为全面地构想了教育金融体系,指出教育金融可以包括建立教育银行,发行教育证券,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教育信托,发放教育贷款等。
  3.突出助学贷款“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高等教育由于受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投入规模的限制,无法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在消费上具有非绝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按照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被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如果助学贷款是纯粹的“公共产品”,那就应该是国家直接全额出资解决;如果助学贷款是半公共产品,那么学生本人就要承担还贷的义务。也正因为如此,助学贷款才可能被商业化运作,出资者才不必是国家,而可以是商业银行;而国家则应给予商业银行更高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使商业银行有动力来竞争该类业务。在国家、银行、学生、社会四方关系中,国家也要成为出资方,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补贴等优惠政策完成;银行由于特有国情而享受巨大政策性利好,因此必须为国分忧,应当作为直接的出资方,但这种出资方的商业地位必须得到肯定;学生作为借贷者,其还贷的义务毋庸置疑,但其享受利息及还贷期限等一定优惠的权利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也毋庸置疑;社会通过证券化等形式加入,发展个性化助学贷款,有效补充资金来源,兼顾公益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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