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目的 目前各地校企合作工作开展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的各项政策力度不够。为了能真正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制定出更加深入化、具体化、系统化、经济化和法制化的校企合作政策,从根本上推动高职教育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政策
所谓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为了各自的组织目标,共同投入、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的互惠行为,从职业学校的角度来定义,可归属于办学模式范畴[1]。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目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高职教育界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基本统一。但从实际开展的情况看,校企合作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力度还有待加强,实际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有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源于政府对校企合作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深入开展。
1 国外校企合作政策
国外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有德国的双元培训制、英国的“三明治”工读交替培训、日本的产学合作等[2]。
在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不依靠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的企业增加一定的税收,同时,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学校名单,并减少或停止对其财政支持,以此来促进企业与学校间的相互合作。
“校企合作”在美国被称为“合作教育”,自1906年由辛辛那提大学最初实施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尤其是克林顿政府实施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后,合作教育更是深入人心,并逐渐被“从学校到生涯”所代替。这期间,从社区学院到研究型大学,美国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加强了与企业的合作,也涌现出一大批成功合作的范例。可以说,校企合作在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总之,各级政府在政策引导方面除“晓之以理”外还“诱之以利”,以促进校企之前的合作。
2 我国现行校企合作政策
2.1 宏观政策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尤其是2005年以后,陆续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为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了宏观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2.2 具体政策
2.2.1 对校企合作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1)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2)支付给学生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3)捐资助学费用的处理。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税前扣除。
2.2.2 对校企合作学校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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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2)校办企业和服务于企业收入的税收优惠。另外,在高职院校资金投入机制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