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教师课程权力的虚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教师课程权力的从众性、教师课程权力的失衡、教师课程权力运用中的异化现象等。教师课程权力的改进策略包括赋予教师适当的权力资本、培养教师明确的权力意识和为教师提供行使权力的自主性场域。
关键词:教师课程权力 虚置 改进
一、课程权力概念的界定
对于教师课程权力概念的界定,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胡东芳认为,课程权力“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来影响课程行为的能力,也是一种权威性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在课程教学方面造成某种特定的结果”[2]。这一定义侧重于课程权力对课程目的的影响性。刘永林指出:“中小学教师的课程权力是教育法律与国家课程管理政策所赋予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权力与职责。”[3]综上所述,可将课程权力理解为“在当代教育法律、法规与国家课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课程主体在对课程进行研究、开发与实施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可支配的能动力量”。
二、课程改革中教师课程权力的虚置
1.教师课程权力的从众性
从众指个人由于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来的符合公众舆论或与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方式。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教师在课程权力运用过程中常常表现出从众性。
首先,教师知道自己有课程权力,但是由于对专家权威的认可和依赖,在课程制定、实施和评价过程中,尤其是课程实施中,教师将自身拥有的课程权力变成了对专家和权威的绝对服从和认同,失去了对课程的理性价值判断和思考。教师课程权力的从众性一方面驱使教师在思想上从众,即对课程改革缺乏理性思考,表现为在思想上完全接受。另一方面,驱使教师在行为意向上从众,表现为对先进理念的盲目模仿和对教师参考用书的简单重复和效仿。在课程权力运用上的从众性导致教师课程能力弱化或者缺失,这些反过来又促使教师对课程权力的理解和认识更加模糊,以至于不能明确有效地行使课程权力。
其次,教师对课程权力概念的理解比较模糊甚至是没有概念,这种认识上的空白或者不明确,使得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有效地行使课程权力,表现出了从众性,使得教师变成了课程改革中随波逐流的被动者。
教师在对课程权力的运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从众性,实际上是教师对所拥有的课程权力的放弃。究其原因,是因为教师不愿意参与课程决策、课程设计、课程评价,更不愿意在课程实施中进行变革,他们更习惯和喜欢用惯有的思维、惯有的教学方式开展教学。在轰轰烈烈的改革面前,教师所拥有的课程权力并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
导致教师课程权力虚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传统的课程观过分强调课程的忠实取向。忠实取向视野中的课程实际上是专家意志的反映,教师是专家所开发出的课程的被动的“消费者”,课程和教师变成了单向控制的关系,课程是控制方,教师是被控方。二是由于教师缺乏行使课程权力应具备的课程能力,从而导致教师课程权力行使能力的弱化。这种弱化使得教师游离于课程之外。当教师自身所拥有的课程能力无法达到行使课程权力的要求,不能有效应对课程变革所带来的对课程体系的多元性重构时,教师最终选择了放弃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课程权力。三是教师自身的习惯与惰性。课程改革虽然有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但同时改革也是一个不断进行自我否定的过程,也是对自己以往熟悉的行为方式的改变,这往往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形成了自己所熟悉的程序化的工作方式。而在行使课程权力的过程中,教师要面对那些充满着不确定性的新局面,要面对挑战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对此,一些教师常常会知难而退,宁愿放弃自己的课程权力。
2.教师课程权力的失衡
教师的课程权力主要包括教师的“课程决策参与权、课程设计权、课程实施权、课程开发权、课程评价权、课程研究权等”[4]。但是,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从课程决策和设计环节入手全方位参与其中,很多时候教师只是充当着专家与权威制定的课程的忠实执行者。教师在整个课程的研究、开发和实施中,由于缺少行使课程权力的机会,最终导致课程权力被虚置。
由于教师课程权力的失衡,致使教师处于课程研发的边缘,本来应该是实施课程权力主体的教师,变成了课程的被动接受者和忠实执行者。由于无法听到教师的声音,课程改革成为了镜中花,课程权力成为了水中月,有名无实。教师由于无法参与课程决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深入了解课程制定者最初的设计意图,从而影响了他们对课程的理解,他们
在课程实施中也就只能是依样上课,导致了课程的预设性强、生成性少,计划性强、灵活性少,更谈不上因材施教,因教研课。
为教师充分有效地行使课程权力提供了空间和机会。课堂无疑是使教师的自主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场域。对于教师来说,课堂就是其工作的现场,教师在课堂中可以把个人的教育愿景付诸实践,并真正获得课程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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