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当前,我国学校教育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儿童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学制的弹性化、开放性特征日趋明显;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现代学制逐渐朝着终身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学制;一体化;终身化
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及其规则系统。它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教育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就业方向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它包括有关学校性质的制度、招生制度、学位认证制度、专业设置制度、就业制度、考核制度等。学校教育制度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教育形式。班级授课制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核心。
学校教育制度是伴随着学校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综合产物。当今时代,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持续而深刻的变革,教育领域亦是如此。目前,学校教育正朝着现代化、国际化、开放性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当代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必须顺应这一潮流,作出变化和调整,以适应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一、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
教育具有社会功能,服务社会是教育的重要职能。教育通过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教育作用于社会最基本的表征。教育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密切相关。在古代社会,由于剥削阶级垄断教育使得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教育目的也主要局限在政治范畴,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并不紧密。
历史发展到近代社会,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空前加强。机器大生产的普遍化,迫切需要相应的技术工人和熟练劳动者,这使得接受教育成为个体的必需,成为每一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教育成为社会公共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现代社会,“社会生产、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教育的关系日益加强和加深,教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要点”[1],教育与社会的关联更加紧密。教育社会化与社会化教育,是学校教育与社会联系更加普遍与直接的具体体现。教育社会化直接表现为教育对象的全民化,学校教育不但从时间上贯穿于个体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而且从空间上扩展到全社会,即每个社会成员在人生的任何阶段都有机会和条件接受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不能仅仅依据自身的状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来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结构。社会化教育,是指教育不再是学校等专门教育机构的事业,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事业,表现为社会各行各业都有权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能。社会化教育赋予全社会成员双重身份:受教者与施教者,从而实现受教者与施教者双重角色的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学校教育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关乎着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反之,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为学校教育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这种良性循环,也表明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
二、儿童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年限不断延长
儿童入学年龄的提前,可从不同国家低龄儿童的入学率上升情况加以说明。例如,在日本1947年3—6岁儿童的入学率仅为7.5%,1976年就达到了63.5%,而到了1982年,2—5岁儿童的入学率覆盖面达到了100%。在法国,1960年3—6岁儿童入学率为26.9%,1973年已达90.3%,1981年以后已全部入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也指出,儿童教育将提前到更小的年龄阶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世界各国采取多种措施,或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或将义务教育拓展到高中甚至高中后教育,以此延伸义务教育的年限。如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就将学前教育视作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将职业教育和部分继续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有机组成,分别实施8—9年、10—12年、12—15年等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没有幼儿园的偏远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由7岁或8岁提前到了6岁或7岁。随着农村教育的发展,不少农村地区也仿效城镇的做法,创办了各种各样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的入学年龄提前到2岁或3岁。与此同时,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在我国学制演进中,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最早把小学教育定为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壬子学制》,再次重申学制为四年的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规定8—14岁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的主张。目前,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正在积极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并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国朝着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趋势和方向高歌猛进。
5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局继续教育部长的法国教育家保尔·郎格朗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这个术语。他指出,教育不应随着学校学习的终结而终止,而应该贯穿于生命过程的始终。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提出“终身教育是学习化社会的基石”[4]的主张,推动了终身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198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咨询报告《关于终身教育》中,提出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的教育发展原则。1976年,美国通过了《终身学习法》,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瑞士、法国、俄罗斯等国也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教育改革的终身教育思想。“这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生教育实践也得以蓬勃发展,使终生教育成为一种处于上升势头的世界性潮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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