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 本文分析了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申诉制度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要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权限和受理范围;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和引入听证制度,确保学生申诉程序公正;加强申诉制度实施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充分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学生申诉制度 问题 措施
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甚至诉之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加,个别案件甚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学生申诉权是《教育法》规定的救济学生权利的主要途径,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如何处理高校学生申诉已成为摆在高校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初步探讨。
一、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概述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即作为民主国家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的权利[1]。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是学生行使法定权利,以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它的构建一定要在上位法的指导下,从我国教育法治现状出发,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对学生的教育,对学校行为的规范。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客观要求,是学校维护学生权益、加强学校和学生间沟通的有效载体,是维护学校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必然选择。学生申诉的过程既是学生接受教育、形成法治理念的过程,也是学校推动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过程。实践证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推进了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减少了学校与学生间的纠纷,保障了学生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地位不明确
《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是对具体哪些学校负责人、哪些职能部门负责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组成人员的数目、产生机制、构成比例(特别是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以及学生申诉委员会在高校内的地位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从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来看,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几乎占到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人选,教师和学生代表只是点缀,并且学生代表也大都是学生会干部。
2、申诉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我国高校学生提起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规定》第60条规定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限定在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和违规违纪这一类情况而提起的申诉。但违规、违纪处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各高校在适用中带来一些不便,将违规、违纪处分的范围放得过宽,不符合高校内部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缩小,又有可能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3、申诉处理的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绝大部分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开展的所有工作及工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申诉人或其监护人对申诉处理过程一概不知,侵犯了申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申诉后救济渠道存在缺陷
《规定》排除了学生在不服申诉处理结果之后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规定》建立了一套“行政终局裁决制”的学生申诉制度,其实质是学生不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和答复,就不再有制度化的渠道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安排明显有悖于当今世界范围内学生受教育权案件司法化的潮流[2]。
三、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措施
1、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和权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机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如:对申诉处理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时可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等。这些职责表明,学生申诉委员会是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依据《规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是校属职能部门。这一地位必须
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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