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作为高校法科学生课程之一的物权法(学),它是以物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法科学生的一门重要必修课,也是研习其他法律课程的重要基础。这门课程抽象难学,难与民法的其他制度融会贯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同时这门课程又属于新开设的课程,因此从教材质量、教师素质、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探讨物权法教学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特有的教学特点。
关键词:物权法;教学;思考
一、物权法的作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历经十余年的制定过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影响。
《物权法》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1]。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其立法宗旨的实现,必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因为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基本法,它决定于该国的经济生活条件,必然反映和维护该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
2.物权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社会秩序的保障靠各种手段,包括伦理道德、法律以至宗教等等,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就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确立和保障社会秩序更是离不开法律。一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无论是静态的财产秩序,还是动态的财产秩序,都离不开物权法的保障。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第2条中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确认可以清楚地表明物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而且在一物为特定人所有、利用时,就排除他人的所有和利用,可见物权法本身就是定纷止争的法律。定纷止争也就确立了一种秩序。人们尊重和维系这种秩序,社会才会和谐。
3.物权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冲突,防止和避免矛盾的激化、冲突的扩张。物权法正是以自己的特有的功能从法律上衡平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而作为高校法科学生课程之一的物权法(学),它是以物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法科学生的一门重要必修课,也是研习其他法律课程的重要基础。物权法课程的开设,是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开设此课程的任务主要是培养新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目标。该课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理论阐述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二、物权法教学方法介绍
作为一门新开设的课程,又因为这门课程本身的复杂性,笔者仅仅提出适合这门学科的教学方法:
(一)物权法教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参与性。
2.学生“学会”学习代替学生“背下”知识。
3.教学方法上应坚持多样化、灵活性。
(二)几点教学方法的介绍
1.注意教学内容的重点突出。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学生一般都已经学习了民法学,具备了一定的私法基础,所以物权法的教学内容应当简单化、明确化。“简单化”是指只讲授物权法的精要,即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规定。“明确化”是指讲解的内容不过多展现学说争议,有争议时取通说。
2.采用学习迁移理论,有机联系物权法与民法总论、债权。学习迁移是指已经获得的知识、动作技能、情感和态度等对新的学习的影响。迁移既表现位先前的学习对后来学习的影响,又表现位后继学习对先前学习的影响[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指导学生发挥知识的积极影响,排除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学
生应该多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学习该课程。在物权法的讲授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在介绍具体制度时,适时地将这些具体制度和民法总论或者债法中的具体制度以及基本原则联系起来,训练学生的体系化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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