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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中职学生进行惩诫性教育的必要性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为了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在相应法条和司法解释中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为了避免未成年罪犯因进入监改场所执行而交叉感染,有利于挽救、矫治未成年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而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解读,笔者这样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先惩罚后教育,在惩罚中进行教育,而不单单只是是进行教育。

  在现阶段,我国的中职生绝大多数的正常就读年龄是1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个群体中的很大部分都是初中成绩较差的孩子,考不上普通高中,但家长又觉得孩子太小,不适合过早进入社会,于是就选择了中职学校。(值得一说的是:中职生入校是没有“门槛”的,只要是初中毕业就可以了。)在中职学校里,有不少学生是“双差生”,他们在小学和初中就没有好好地上过一天课,操行表现也极差。这样的孩子早已令父母心灰意冷,有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交给老师时就说“把孩子送来混两年,等年龄大点再去操社会。”还有部分学生是已经在社会上晃了一、两年后又回到学校来混文凭的。这些孩子在中职学校就读后,无心学知识、学技能,一心找“乐子”、混日子。他们在中职学校就读后,有部分学生目无尊长,无视校规、校纪,整天寻衅滋事,以强欺弱;还有部分学生吸烟、赌博、打架,甚至偷盗、吸毒。至于上课睡觉、讲话、玩手机以及逃课、说粗话、不搞清洁卫生、乱丢乱扔等现象,那就很普遍了。为此,学校、老师、甚至连家长都伤透了脑筋。如果学校简单地用校规、校纪开除这部分学生,一是无法抗拒孩子父母哀求的眼光,二是对社会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所以,中职学校不能轻易抛弃这部分学生。

  笔者认为:对于绝大部分中职学生,通过校规校纪的约束和老师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可以把他们培养成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但对于少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中职学生,仅靠说服教育,那就显得特别苍白乏力了。对于这少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中职学生,学校应该借鉴一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方式,对他们进行惩诫性教育!加之老祖宗们几千年来都手拿戒尺教育学生(固然这种教育理念有悖于当今以人为本的思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育。),虽然“把手板打肿了”不可取,但是“高高地举起,轻轻地落下”还是有它的合理之处,我们应该借鉴,不能全盘否定。

  但是社会上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和教师都走向了一个极端,他们普遍认为:“吵”、“骂”学生就是侮辱学生人格;罚站、罚跑步、罚“兔子跳”、罚“俯卧撑”等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有人发文说“有个初三女生因为和同学打架,学校进行了点名批评,这个女生回家后就喝农药自杀了”,因而指责学校“点名批评”是一种错误行为;还有某中专学校的领导提出学生就是“上帝”的口号,该校的一位老师上课时批评几位扒在桌上睡觉的同学,引起学生的不满,要求退学,学校不但不正面引导学生,反而将老师开除了,等等。难怪很多有良知的老师,纷纷发出了“老师越来越难当”的感慨;也有的老师面对种种不合理的责难,直接放弃了对这些学生的教育。这种消极应对的结果是,包括肇事孩子在内的多数学生利益受损,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直接送入了工读学校等专门学校甚至监狱继续接受教育,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进一步提高。

  于是,“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种被广为推广,老祖宗们几千年来手拿“戒尺”教育学生的形象被全盘否定,“惩诫性教育”日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甚至到了谈“罚”色变的地步。

  笔者认为:所谓惩诫性教育,是通过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做出惩诫,帮助他们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罚、惩诫的意思。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意味着不仅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现实社会中充满了惩罚,如果孩子从小就不能学会为自己的错误埋单,他们又该如何去适应今后必然面对的充满惩罚的社会?正因为如此,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质疑“惩诫性教育”者显然是模糊了惩诫与体罚的概念,模糊了“吵”“骂”学生与侮辱学生人格的概念。认为惩诫就是体罚或大打出手,对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伤害;“吵”“骂”学生就是破口大骂,侮辱学生人格,挫伤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对学生心理造成创伤。这两者无一例外都是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惩诫与体罚、“吵”“骂”学生与侮辱学生人格的根本区别在于:惩诫和“吵”“骂”学生旨在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而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不过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宣泄。两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惩诫和“吵”“骂”学生是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和侮辱学生则是毫无顾忌地对学生身心的恶意侵犯。教育部门应致力于理清惩诫与体罚、“吵”“骂”学生与侮辱学生人格的界限。

  当你无数次地引导学生要好好完成作业,要好好搞清洁卫生,学生把你的话当“耳边风”的时候;当面对学生无数次的迟到、早退、旷课、打架等违纪行为,你做了无数次的说服教育工作,学生屡教不改的时候;当你面对学生在上课时故意捣乱,你叫他“站起来!”,他却瞪大眼睛指着你的鼻子与你挑衅较劲的时候……如果你还做谦谦君子、很有风度地给学生说服教育,而不“吵”“骂”他几句,不用“条子”把他的手心或屁股打痛,不罚他跑操场、蹲马步,你是否助长了学生的嚣张气焰,而任其放任自流?你是否放弃了作为一个人民教师的权利?你是否因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失职?我们的圣贤孔子提出了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面对中职生中的这种“材”,就应该实施惩诫这种“教”!

  但是,老师们要慎重实施惩诫性教育,注意把握好惩诫的尺度――既要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又不要让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在谈“罚”色变的今天,有老师为了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惩诫,却因领导、社会的误解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希望各位老师引以为戒,因为还有你们的亲人在时刻盼望着你们平安、快乐。同时,我们也请上级领导和媒体要理性地看待这个现象,不要过分责难老师。不要因为某某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骂”了学生几句、“打”了学生几下手板,就认为老师又在体罚学生,于是就质疑:这样的老师合不合格?! (针对这种质疑的人,作为老师,我也要质疑:你懂不懂教育?你有什么资格评论教育?!)因为这样的过分责难,会使部分老师消极应对,学生也更加变本加厉,导致肇事学生、调皮学生没人管,也不敢管,教学秩序陷入混乱,最终是多数学生的利益受损,社会的未来受损。

  总之,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诫性教育”,教育的本身就是一门“爱的艺术”。因此,衡量一种教育手段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就要看是否将满足学生的需要、呵护学生的成长放在了首位,而大可不必对其中“惩诫”、“打骂”之类的字眼过度敏感。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认识事物,从矛盾的两个方面看问题,即坚持“两点论”,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防止片面地看问题。实际上,只有将“惩诫性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学校教育才谈得上完整――没有惩诫就无从感受赏识,没有赏识也将无从体会惩诫。两者相辅相成,却又同样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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