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一、音乐知识与认识者的关系
与现代知识型不同,后现代知识型(即文化知识型)在知识与认识者的关系上有另外的理解。知识不再是所谓“权威人士”“知识分子”的特权,科学知识也不是真的尽善尽美,它在某些情境下是不具备普遍性的,认识者本身所处的文化环境、文化传统、价值信念等都??影响认识者对知识的看法。因为审美音乐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审美经验与生活经验相分离的,这样的教育的弊端在于它使学生陷于被动的境地,把音乐知识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而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欣赏、学习,忽略了学生自身的认知身份。
二、音乐知识与认识对象的关系
在现代知识型的观念里,世界是客观的,科学知识就是对它本质的揭示。如上所述,音乐被看作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它的创作与演奏也应该以一种严谨、精确的方式进行和展现,作曲家、演奏家是“专业”的代名词,他们对音乐的创作与演奏是依据客观、精确的标准实现的,因此是令人信服的。在这样的知识型观念下,无论是作曲家还是普通听众,都被“框定”在一个标准之下,自身经验与生活情境下的感受受到制约,约翰?凯奇那4分33秒就像是对这种“框定”的一种抗争。
在后现代知识型观念中,知识并非完全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揭示,认识者自身的兴趣、认知角度和选择等因素影响着知识建构的结果。与西方理性主义哲学观不同,“中国古代哲学自然观认为,‘气’是世界的物质构成。”这样的哲学观对中国音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更多了些直觉经验的个性化把握,因此给个人留下了发挥空间;音乐更加关注人本身,个人的人生命运感、生活情境感受等都影响人们对于音乐的看法,音乐创作不是专业作曲家的特有行为,山野村间人人都可以哼唱。音乐不是一种“客观”存在,更像是一个“交往对象”,互为表达,这样的音乐知识型观念是不是值得我们在当代音乐教育中续接呢?
三、音乐知识的陈述
在现代知识型观念下,音乐的形式、结构、呈述方式、组织方式等(尤其是西方音乐)都是陈述音乐的特定的符号,需要作曲家或者演奏者去遵从,比如ABA这种在西方音乐曲式中最常见的结构,就是一种模式化或者说标准化的音乐陈述方式,而音乐知识是客观的,因此,专家身份的作曲家、演奏家就是权威和正确性的代表,他们传递的音乐知识理所当然的就是应该被接受的。中产阶级掌握了话语权之后,古典艺术音乐受到他们的尊崇并成了他们社会身份等级的象征,其他音乐文化由于不符合上述“审美标准”被置于“低等”的位置。
而以后现代知识型看来,音乐的产生和音乐知识的陈述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它会带上该文化的烙印。音乐人类学的价值观也印证了这种变化,音乐人类学观念下,音乐不再是单纯的符号象征,在不同的文化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特征;早期比较音乐学所认为的“音乐进化论”也是不合理的,世界不同文化孕育着不同的音乐,这些音乐都有其自身特殊的文化价值,看待和认识别的音乐文化时,不能以“局外人”的主观眼光去给它预设价值。
四、音乐知识与社会的关系
在后现代知识型看来,知识与权力、知识与实践、知识与性别等都有复杂的关系,这也是产生于一定的文化中的。例如女性主义对音乐教育的启迪,女性主义是后现代理论中重要的成分,在音乐教育领域,作曲家、演奏家、音乐教师的权威性就可以看作是男权的象征,普通听众、音乐爱好者似乎就得臣服于这样的权威,而以女性主义视角看来,女性更加倾向于献身日常要求,更关注纯粹的个人的生活,这对我们的音乐教育有很大的启示。在教师的活动中,那种“指挥式”的角色似乎该改变了,合作式的关系在音乐教育中也许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很好地利用时间进行课外自主的音乐活动,如果学生能从用心的实践中获得进步感和乐趣,他们也就获得了里基尔斯基所说的那种“美好时光”,这样的对音乐的长久爱好也许会伴随学生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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